买房违约金规定没有按期完工怎么办?算不算违约?

开发商交房条件没有按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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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买房时非常关心时间的,大家都希望能够快点,然后装修,住新房。而更是拍胸脯保证,要是就赔。其实就算赔违约金业主们也是不高兴的。他们只是想早点入住新房而已。  按照《合同法》以及较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开发商延期交房要分情况处理:  (一)正常延期交付的处理: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迟延、相关政府手续办理迟延、市政配套迟延等导致的房屋交付。这种情况下,业主完全可以选择等待,并要求开发商按合同承担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这里提醒业主,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弥补你的经济损失(以房屋的正常市场租金作为参照),你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你的经济损失。  (二)非正常延期交付的处理: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开发商经济实力、相关政府手续违法且无法办理等,如不幸发生上述情况,建议业主立即,如开发商负债已经超过其资产,业主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开发商破产,以较大限度的保护业主的利益。  有些开发商离交房时间好久了也没办法交房,而且还不给业主们一个交待的,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一般是按日计算的,开发商每逾期一日并产生一日的违约金,违约越久,违约金总数会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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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未能按期完工应赔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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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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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张某和家人准备经营一家餐厅,于是与合肥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造价为17.5万元的装修合同。张某期待装修能尽快完成,餐厅可以早日开业,然而原定的工程结算日却不断延期,而这时,商场物业也提醒张某尽快完成装修,否则影响商场整体形象需承担相应责任。为此,张某多次找到装修公司沟通,装修公司表示因墙体砌筑位置与前期提供情况不符,致使现场实际施工面积与图纸设计面积不符,后期决算需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后,在最终结算时仍然存在争议。
  答:各执己见的双方来到长丰县双墩司法所进行调解,经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张某和装修公司经过公证部门对实际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公证,张某按照实际工程完成进度结算工程款,同时装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专家点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第一百一十四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所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当中,张某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但在装修过程中发现实际施工面积与图纸设计面积不符,双方为此也签订了补充协议,因此张某应当按照实际工程完成进度结算工程款。而装修公司因单方面原因,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装修好,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专家提醒:房屋装修时签订合同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但是在签订合同前应该仔细核算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并约定相应违约条款,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买房人以自己限购为由拒付房款是否构成违约?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微信:chinazhang2014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从结果上看,限购使得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不能过户)。站在买房人的角度看,过户手续在法律上不能履行,自己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自己当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或者同时履行抗辩权(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或者不安抗辩权(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拒付房款。
限购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从原因上看,买房人限购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买房人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个角度看,买房人即可通知卖房人解除合同,通知卖房人解除合同之后当然就可以不用再付房款。问题是如果买房人即没有通知卖房人解除合同,也没有找卖房人协商解除合同【注:因为房屋买卖双方不是合同法专业人士,买房人找卖房人协商解除合同,即便协商不成,也可视为买房人有通知卖房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买房人找卖房人协商解除合同之后,合同即应当从法律上视为已经解除,买房人不付款的不构成违约】,买房人是否构成违约呢?我认为,限购政策属于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知道的政策,即便买房人没有很规范地通知卖房人解除合同,甚至没有找卖房人协商解除合同,也应当视为房屋买卖双方都知道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合同应当解除。在此前提下,买房人即便没有很规范地通知卖房人解除合同,甚至没有找卖房人协商解除合同,其不付款的行为也不应当视为违约。
附:何某某诉李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3
年11月2日,李某某、陆某某出售方(甲方),何某某作为购买方(乙方)及居间方(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座落于房屋
(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总价为240万元(人民币,下同),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当日,乙方支付甲方房款72万元作为首付款(含定金);乙方为表示购
买诚意,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1万元作为购买意向金;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支付的意向金在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即转为定金,并由丙方将该笔定金转付甲方;在甲方签
署本协议后1日内,乙方应将定金补足至10万元;以上房屋总价格为甲方净到手价格,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有税费由乙方支付承担,注:甲乙双方商定此房屋买卖
过户时间定于2014年5月15日前。上述协议签订后,何某某向李某某、陆某某支付定金10万元。 同月8日,李某某、陆某某作为出售方(甲方),何某某作为买受方(乙方)签订《上海市房
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系争房屋。该合同特别告知(二)约定,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本合同约
定的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符合限售规定;合同第二条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格共计240万元;合同第六条约定,甲、乙双方确认, 在2014年5月15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合同第九
条约定,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逾期未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应付款期限第二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
日止,逾期超过十五日后乙方仍未付款的,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十五日的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承担赔
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20%;合同补充条款(二)约定,在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均已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如因违反限售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心不
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并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的,双方均同意:双方共同办理合同网上备案撤销等解除本合同手续、因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
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等属于何某某责任,造成李某某、陆某某损失的,何某某应赔偿相应损失;合同附件三付款协议约定,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乙方应支
付甲方首期房价款72万元(含已付定金10万元)。同日,发布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缴纳税收或社保年限调整为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 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的通知,因双方对合同后续如何处理协商未果,2014年5月,李某某、陆某某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李某某、陆某某与何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何某某支付违约金4,650元、赔偿金38万元。审理中,何某某提起反诉,要求判令:1、解除李某某、陆某某与何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李某某、陆某某返还何某某10万元。 原审另查明,李某某、陆某某于2009年8月23日取得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原审再查明,何某某于2013年4月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裁判原文节选:
一审【案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1584号】何某某认为即使系其违约,违约金的约定亦过高,希望法庭能予以调整。
原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全面自觉地履行义务。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造成合同解除的原因为何?2、合同解除的后果应如何处理?3、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
首先,造成合同解除的原因为何?对此,法院认为,其一,《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当日何某某不具备购房资格。根据上海市住
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1年2月17日发布的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含
新建商品房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均应执行《实施意见》中的限售规定,购买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本案中,备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于2013年11月8日,此时何某某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尚不满一年,未具备购买条件,属限购对象。在该情形下,何某某仍与李某某、陆某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故何某某存在明显的过错。何某某虽辩称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计算,至2014年5月15日何某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已满一年,但依据上述《实施意见》则双方当事人须撤销网上备案的该份合同,重新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双方未就此进行约定,故何某某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其二、何某某存在逾期付款情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上海市房
地产买卖合同》均约定何某某于签订合同当日即2013年11月8日支付首付款72万元,但至今何某某除支付已转为首付款的定金10万元外未支付其余款项。
虽何某某辩称因当日银行无法转账,双方口头约定次日再支付该首付款,但因无证据相佐证,且李某某、陆某某亦予以否认,故法院对何某某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
信。同时,依据何某某提供的短信复制件,其首次通知李某某、陆某某要求解除合同系2013年11月21日,距双方约定的支付首付款时间已长达15日之久,
故何某某存在逾期付款问题,也属违反合同约定。因此,系何某某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解除,何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以具有解除权的一方发出的解除通
知到达对方,即本诉的诉状副本送达之日作为合同的解除日。
其次,合同解除的后果应如何处理?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鉴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合同的网上备案登记撤销手续,故法院予以准许。
后,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李某某、陆某某主张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在性质上均属于一方违约后承担的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
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何某某支付李某某、陆某某的10万元,在支付时系定金,但双方签订合同
后,已转化为首付款。现因归责于何某某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何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综合何某某的过错程度、合同终止履行后发生的实际损失以及本
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调整违约金,确定何某某应当向李某某、陆某某承担的违约金为10万元,基于该款项何某某已实际支付李某某、陆某某,故不需再另行支付。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判决:一、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陆海峰与被告(反诉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于2014年5月21日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何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陆海峰办理上述合同的网上备案登记撤销手续;三、被告(反诉原告)何某某于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陆某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已支付);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陆某某的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
原告)何某某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3,5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合计诉讼费5,7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陆某某负担 3,535元,被告(反诉原告)何某某负担2,190元。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91号】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陆某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解除的原因以及后果处理。根据《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以及上海市住 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1年2月17日发布的《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 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购买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根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均已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于2013年4月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与被上诉人在2013年11月8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尚不满一年,属于限购对象。而根据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双方在2014年5月15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而该时,上诉人已经满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的条件,具备购房资格。一般而言,买卖双方自签订买卖合同到办理过户手续短则几天,长则二、三个月,而本案双方从2013年11月8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到约定2014年5月15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长达六个月,有违一般交易惯例,结合双方明知本市住房限售规定的事实,恰证明上诉人已经明确告知被上诉人其属限购对象,而至2014年5月其满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的条件,符合购房资格,被上诉人表示接受该方案。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明知其限购而与其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对房屋过户时间作出特别约定,本院予以采信。
2013年11月8日,发布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缴纳税收或社保年限调整为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的通知,而上诉人于2013年4月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故根据房产新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不可能按约于2014年5月15日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时并不知晓房产新政,房产新政的出台时间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又实属凑巧,故本院认定新政的出台系双方不可控制的风险,新政导致《上海市房
地产买卖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不可归责于上诉人。之后,由于双方在新政出台后未能就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达成一致意见,且被上诉人主张解除合同,上诉人亦予
以同意,故合同应予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鉴于本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的责任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且上诉人支付的10万元定金已转化为首付款,故被上诉人应返还上诉人房款10万元。至于上诉人未能按约支付首付款72万元的问题,本院认为,由于房产新政在双方当事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发布,上诉人知晓之后不愿支付余款乃人之常情,在房产新政导致《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况下,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先按约付足首付款72万元,对上诉人而言过于严苛亦违背常情。原审认定《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系上诉人逾期付款并判定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与本案事实相悖,确有不当,应予纠正。但鉴于本案的合同解除系由于上诉人何某某受房产新政所限而导致本案纠纷,因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应由何某某负担。另,原审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将陆某某的名字写错,本院予以更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 二、李某某、陆某某与何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于2014年5月21日解除;
三、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李某某、陆某某办理上述合同的网上备案登记撤销手续;
四、李某某、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何某某人民币10万元; 五、驳回李某某、陆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7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均由何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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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按揭办不了,买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买房人按约申请贷款,但未在约定的过户日前获银行批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以房产出资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后果
不履行或解除居间协议,居间补偿费如何支付?
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要向中介全额支付佣金?
离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买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拒付第三期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限购令”导致卖房人买不到房,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解除?
警惕!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
“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责任谁承担?
买房人嫌20%的违约金太少怎么办?买房人如何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
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居间中有过错,要对受害者承担何种责任?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限购令”,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买房人不知有限购令而签订《居间协议》,可否要求退还定金?
二手房买卖中的细节法律问题
二手房买卖中涉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关问题
二手房买卖|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房价疯涨,对居间合同中“不得绕开中介公司签约”约定的理解
房价疯涨,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知道何谓“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房价疯涨,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否继续履行?
二手房买卖违约金|北京上海法院的规定及解读
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的规定
房屋两次过户,但前一合同无效,所有权归谁?名义产权人可否请求原所有人迁出房屋?
房价疯涨,卖房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房价疯涨,买房人怎么样才能把房子拿到手(过户到自己名下)?
房价疯涨专题:10个相关法律问题
聚焦房价飞涨法律纠纷:《购房意向书》、前后两份合同、法律适用
房价疯涨,违约泛滥,买房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
房价飞涨背景下的违约与救济
转让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以房地作抵押(部分房屋系他人所有)的效力如何?
立遗嘱后房屋发生动迁,遗嘱是否仍有效?
购房款主要由一方父母所付,离婚时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如何确定?
是房屋买卖还是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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