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副进有上海华东拆车有限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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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南曹乡举办“法律知识进校园”活动 6月26日,南曹乡综治办邀请县司法局律师王君平、县交警队副大队长任为,到该乡金伯利希望中学为师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
6月26日,南曹乡综治办邀请县司法局律师王君平、县交警队副大队长任为,到该乡金伯利希望中学为师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讲座上,王君平、任为采用图文并茂、以案说法的方式,就中学生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的交通法规进行了系统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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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委防范办主任李志敏同志带领市委防范办相关人员到我区公安分局对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工作进行督导
4月18日上午,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委防范办主任李志敏同志带领市委防范办相关人员到我区公安分局对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工作进行督导。区委政法委杨国勇副书记、区公安分局罗建华副局长及区委防范办和国保大队等工作人员参加了本次座谈会。座谈中,针对李志敏副书记提出我区当前防范工作中存在的几点问题,罗建华副局长逐一进行说明,并立即部署制定整改措施,加大力度开展打击防控、教育培训等工作,确保我区的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工作不拖后腿。执业合格未受到任何处罚却遭非法免职  胡希群通过红头文件把银鹰所搞乱  婺城区司法局职责错位
  金婺司(2009)12号违法文件应当撤销  金华市银鹰法律服务所成立于1995年,原是金华市农行开办的  一家法律服务机构,原名为金华市金穗法律事务所。日根据司法部134号文件经金华市司法局核准为改制为自收自支、独立经营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改名为金华市银鹰法律服务所。日,刘贵启经金华市银鹰法律服务所所务会议民主推荐,经过婺城区司法局审核批准为该所法定代表人,任所主任职务。三年来,刘贵启认真履行银鹰所的职务工作,银鹰所没有受到司法行政的任何行政处罚,三年都通过金华市司法局年检注册合格。但因刘贵启在工作中得罪了婺城区司法局副局长胡希群,遭到他用手中的国家权力报复。日以金华市司法局年检之名把所公章骗去,2009年月23日婺城区司法局以“永康法院电话告诉”等莫须有罪名免除刘贵启的主任职务,未经财务移交和资产处置,直接把骗取的公章和银鹰所执业证书副本交给施丽妃另行一个人租房挂牌办所营业。  银鹰所认为: 金婺(2009)12号文件违法应当立即撤销:  一、免职令超越司法部59号令40和134号文件第3、5条赋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行政许可的职权。  
二、银鹰所是自收自支的中介企业,不是司法局的下属行政机关,  因此,婺城区司法局对银鹰所主任没有免职处罚权。  根据司法部134号文件第五条关于“实行脱钩改制的法律服务所……可以参照《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银鹰所主任和管理人员的变更只能 由它的股东会——所务会议决定,司法局无权强行免职,[详见司法部134号文件第5条、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  
三、银鹰所主任刘贵启不具被免职处罚的法定事由。  银鹰所和刘贵启至今没有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处罚,执业都通过金华市司法局2009年度检注册合格 ,证明所主任刘贵启职务工作和个人执业合格。根据司法部59号令45条规定,所主任刘贵启不具被免职处罚的法定是由。[详件银鹰所执业证书副本和刘贵启执业证]。  四、处罚程序违法,12号免职处罚令应当撤销。  刘贵启日被免职处罚至今已经一个多月过去了,但司法局的“电话告诉”等莫须有罪名仍在调查之中。可见这是先下处罚结论,后编造罪名了,程序严重违法。【详见免职会议记录】。  五、造成银鹰所已经停业两个多月,对胡希群投诉未解决。  六、擅自变更来根木、黄艳定、俞翔执业机构违法侵权。  七、骗公章交施丽妃另行一人挂牌办所、私自收费严重违法。  八、金婺(2009)12号文件遭银鹰所90%的员工反对。  后附:1、司法局12号免职令和免职会议记录;2、银鹰所执业证副本和刘贵启执业证,证明:刘贵启所主任职务工作和个人执业合格; 4、七名法律工作者公开信;证明:银鹰所90%的员工反对司法局12号文件;5、.浙江省地税登记证,证明:银鹰所属中介性质;6、司法部规章节选。  金华市银鹰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刘贵启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发天涯有什么用
  银鹰法律服务所共有五人执业,现有四人已向市、区司法局提出坚决要求免除你刘贵启主任职务,并已向省司法厅提出开除刘贵启法律工作者资格的请求,你自己掂量去吧,处理你有错吗????????????
  作伪证,私刻公章,偷税漏税....这种人早该开除了.司法局包庇刘贵启这么多年,严重失职!
  司法局不能免你主任,难道刘主任是你老婆给你任命的啊?
  听这评论的口气莫非楼上的就是那位局长,说出这样的话,枉费国家培养你这么多年,看来司法界人的水平真是个低,简直就是一群混混流氓,让纳税人失望。
  劝你们一句,闹大了对双方都不利,局长可能成为我们金华在全国出名的事件,刘某某也要改行了,天下乌鸦一样黑
  楼上的,拜托,要是jhkd666是那位局长,还会说“司法局包庇刘启贵那么多年,严重失职”吗?  中国的法律不是一个人的法律,司法局也不是一个人的司法局,更何况你们所“指控”的只是一位副局长呢!  司法界虽存在几个个别,但公正的毕竟占多数。司法界过去水平是不高,但要清洗毕竟会得罪人的。
     作者:半圆证仁 提交日期: 17:19:00 访问:7891 回复:161
    ??      近闻胡主席讲话,顿感欣然:不耻下问,问正于民,胡主席其能绍周公遗风者欤!在上不骄,高而不危;制节谨度,满而不溢;以贵下贱,大得民也;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周公吐哺,天下归心!若此,则民族复兴有望!愿进一言,如然之,有言更进;如不以为然,视为妄谈谬论 可也. 言曰: 马恩列斯毛邓江人人向”善”善有不应              羲黄尧舜周孔孟心心印道 道无弃人            天人合一道脉犹存君子以此自强不息            何必曰利仁义礼智信勇信言可法            为政以德善信美大圣神神奇无穷            以德为本正气浩然政通人和社会清明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德有人人有土土有财财有妙用            道尊德贵源远流长从容中正科学发展            纸醉金迷花天酒地见利忘义朝伤暮损穷奢极欲暴殄天物残害自然化神奇为腐朽罪不容诛            正心诚意克己复里汲仁乐义时习日新穷理尽性参赞化育完美生命化腐朽为神奇泽被万世            神恩广大圣德崇高大道坦荡中华大兴            遥想当年,孙中山先生上书直陈国是,清廷上下昏庸腐败,一线生机,遂遭扼杀!抚今追昔,一何痛哉!孙先生一代大贤,远见卓识,常人难及;在下草昧游民,才疏学浅,才学识见,自不敢望其项背.虽然,拳拳爱国之心,殷殷报国之情,不敢少让!愚者暗于成事,智者见于未萌.试论目下之中国,看似河清海晏,歌舞升平;实则激流汹涌,危机四伏!当此危难之机,紧急关头,环頋中外古今,遍寻救世良策,其果无非一也:警醒迷醉麻木,蠲除物欲不仁.欲除不仁,舍仁其谁!子曰:当仁,不让于师!孔子,圣人也.言之凿凿:当仁,不让于圣!仁者何也?天人合一,天下归人,天谓天命,天命谓性,天人合一即为性命合一,心身合一,神形合一,神精交凝,合人二以为仁,造字先圣,必明是道!仁者既承天命,则参赞化育,替天行道,是其天职!仁者不惑,仁者不忧,仁者爱人,仁者智,仁者勇,仁者寿,......, 仁者不动心,仁者无敌于天下,人而为仁,志士仁人;人而不仁,衣冠禽兽.是为仁.圣者何也?心明曰圣:心安理得,神明自得,圣心备焉,是为圣.当仁不让于圣者何也?以其替天行道也.当仁之时,良心发现,天理在心,天命在身,见得思义,见义勇为,见危致命,虽死不辞,此其时也.替天行道,不可须臾怠慢,丝毫辞让,故曰:当仁,不让于圣!曾子曰: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仁则荣,不仁则辱:是谓我们的使命伟大而光荣,是谓我们的使命崇高而神圣!            孟子曰:死矣盆成括!其为人也小有才,未闻君子之大道也,亦足以杀其身而已矣.君子之大道者何也?天人合一之道也:孟子曰:学问之道,求其放心;孔子曰:克己复礼,天下归仁;如来曰:苦海无边,回头是岸;老子曰:虚心实腹,归根复命;尧舜曰:惟精惟一,允执厥中;黄帝曰:得神者昌,失神者亡. 太初有道,道与神同在,道即是光.神即是光.神光在体,神明自得.己欲立立于人,己欲达达于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天理在心,心外无理,良心即是天理.心安理得,积善成德,神明自得,圣心备焉,是谓大德(德者,得也,得己良心是也).子曰;大德必得其位,大德必得其禄,大德必得其名,大德必得其寿.&&内经&&曰:心者,生之本,神之变也.一心一意是此心,聚精会神是此神.心神之功大矣!神道之恩重矣!孟子曰:行之而不著焉,习矣而不察焉,终生由之而不知其道者,众也;孔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老子曰:百姓日用而不知.惜哉!哀哉!&&圣经&&曰: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人能修正身心,则大精大神聚其中,大才大德出其中.故曰:得道多助,得神者昌,仁者无敌.盆成括以未闻道故而杀其身;未闻道者以此故葬送政治生命.断送国人前途者比比皆是,历历在目,触目惊心!(未完)           
  不说谁是谁非,这只有当事人心里明白!但是一种人最让人痛恨的就是落井下石的小人!!!那些在别人出了事之后在那好像“申张正义”,啊呸!鬼知道你们是什么目的!  民是永远被官压迫的,领导放个P,后面就有一大群贪生怕死的小人在后面应承!可怜了我们这些做百姓的!现在有几个是清官,黑暗啊!要说人家“作伪证,私刻公章,偷税漏税”在这之前想必你们这些做领导的不会不知道吧,这难道领导没有责任吗?如果说在处理我们上面的领导也是逃避不了的责任!  事情的真相只有你们当事人才知道,扪心自问下吧,不要做贼的喊捉贼!  如果处理不好的话那在我们老百姓的心中对政府的威性那就打折扣了!希望政府也不要包庇坏人,也不人冤枉一个好人!  
  感谢hsbd55任命我为司法局局长,由此看来想必刘主任也是你任命的吧?呵呵!  eieen666:作伪证是要法院判决认定的,如果你需要,我会把法院判决和司法建议书发上来,另外私刻公章,偷税漏税如果先让别人知道,那就不叫“私”刻,“偷”税了。
  hsbd55 说“劝你们一句,闹大了对双方都不利”,看来你是怕事情搞清楚了对谁不利吧?既然都上网了,就把这事搞搞清楚,免得混淆视听,别让搅浑水的给漏网了,我们也瞎忙乎。我已邀请网友收集材料,一有新情况就向各位汇报。
  人家“私刻公章,偷税漏税”非要在事情败露的时候才来解决吗?之前的司法局干嘛吃了?难道他们没有监督义务吗?  总的来说一巴掌拍不响,两方面都有问题的存在,不要指责谁对谁错,好好看看自己身上存在的问题!不要以一副推脱的姿态来处理这件事情!  “jhkd666:作伪证是要法院判决认定的,如果你需要,我会把法院判决和司法建议书发上来”从你的话里看来你是当事人吧!不要一昧指责别人的问题,也可以看看自身有没有问题的存在!希望你们能好好解决!
  Dreams滢:如果事情没败露就解决,你叫人家解决什么啊?拜托学点逻辑常识好吧!
  Dreams滢:你也不要在这里当和事佬了,原则性问题是不能期望好好解决的,不能怕得罪人,否则的话,就是司法局包庇XXX了  
  最新消息  
婺城区司法局召开情况通报会,披露刘贵启违法违纪情况  
6月4日,婺城区司法局在区政府会议室召开了有区人大、法制办、信访局等部门参加的情况通报会,首次披露刘贵启违法违纪情况  
刘贵启违法违纪大曝光  
1、办理援助案件私自收费。  
法律援助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请看刘贵启是如何对待社会弱势群体的:他在接受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金)民援字(2007)第91号],担任胡汝芝离婚一案一审代理人期间,向胡汝芝收取费用1215元。婺城区司法局经查实后,给予了通报批评并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的处分(依据:婺城区司法局日的查处报告及胡汝芝收到退费的收据)。  
2、开收款收据,偷逃税款。    刘贵启在受银鹰法律服务所指派担任胡汝芝离婚一案二审代理人期间(公函:金银代字2007第70号),向当事人收取代理费1000元后,仅给当事人出具了一张收款收据,而未出具税务发票(收款收据N0007585),婺城区司法局经查实后责令其补开税务发票(依据: N0007585收款收据复印件)。  
 3、向法院提供假证,妨碍司法公正。    日,刘贵启在以银鹰法律服务所名义起诉张志荣资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法院提供了假冒来根木、黄艳定签名的虚假证据,一审法院判决后,建议婺城区司法局对刘贵启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予以处理。刘贵启对该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终审判决,在本院二审查明中认定,“刘贵启在二审庭审中承认鉴定表中来根木(黄艳定)的签名是其所签”。(依据:婺城区法院司法建议书及一审、二审判决书)。    4、目无法律,私刻公章。    日,刘贵启在明知公章在区司法局而他本人已被免去主任职务的情况下,却虚构公章遗失的事实,到报社登报声明银鹰所公章遗失作废,骗取公安部门的批准,又擅自刻了一枚银鹰法律服务所公章,现该私刻的公章已被公安机关收缴销毁(依据:婺城公安分局办证中心证明、报社遗失声明)。    5、滥用职权,管理混乱。    司法局多次接到银鹰法律服务所施海华、张汝仙等人对刘贵启的投诉,反映其滥用职权,所内管理混乱,已严重影响法律工作者正常执业,强烈要求司法局免去刘贵启主任职务(依据:法律工作者情况反映材料)。  
(未完待续)  
    jhkd66 网友,你又在忙什么?很想看到你大暴光的下文        
  jhkd66 网友,你的消息很快,看来你是婺城区司法局的新闻发言人吧,若是你的言论是要为司法局负责,若不是,你可以信口开河,事实总不是可以编造的,很想看到你大暴光的下文        
  jhkd66 网友,你的消息很快,看来你是婺城区司法局的新闻发言人吧,若是你的言论是要为司法局负责,若不是,你可以信口开河,事实总不是可以编造的,很想看到你大暴光的下文        
  近日看了jhkd66 网友--婺城区司法局的新闻发言人连篇累牍的&刘贵启违纪事件大暴光&的文章,大有落井下石的味道,不得已写此文回应.                浙江婺城区司法局当着区政法委\区人大等单位的面说的&十一大&谎言!      日,婺城区司法局主持召开区政法委、区人大、区信访局、区法制办和市司法局等单位参加的关于对金华市银鹰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刘贵启投诉婺城区司法局滥用职权情况反馈会,会上司法所局有&十一大&谎言:      第一,说&任免职是依据司法部59号令第22条规定&与事实不符,其实是违背司法部59号令第22条规定.司法局12号文件任免都没有经过&民主推荐&这一法定程序.      第二,说&司法局是银鹰所组建单位,有权任免职&与事实不符,其实银鹰所早在2001年就与组建单位改制脱钩,双方不存在隶属人事关系.      第三,说&日是对银鹰所的人事正常任免与事实不符&,事实是不正常,是对银鹰所投诉司法局的报复.      第四,说&刘贵启伪造证据,一审(2418)判了,二审(1125)维持原判&与事实不符,事实是&1\从两审一共八项判决中,找不到一项关于刘贵启伪造证据的判决;2\所谓伪造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恰恰与客观事实相一致,这样的证据也是伪证吗;3\以司法建议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司法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说&刘贵启法律援助收费&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司法局律管科让金华市可以收600元调查费,市外可以适当增加;而且司法局早在日作了处理:由刘贵启将收取的交通费超额退还给当事人&.      第六,说&刘贵启一个人拍照脑袋自作主张,对违纪员工撤职处分越权&与事实不符,事实是&1\并非刘自作主张,而是经过所务会议研究决定(见会议纪录);2\符合司法部第60号令第28条&实施处分(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开除),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县级司法局备案&规定,已经报司法局备案&.      第七,说&诋毁他人执业&与事实不符,事实是&该员工违纪执业的公正处罚,可以调阅法院卷宗核对&.      第八,说&变更法律工作者执业机构审查权不在区司法局&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司法部60号令第17.18.19.20条明确规定&由县级司法局审查出具意见后抱执业登记机关核准&.      第九,说&没有颠覆银鹰所&与事实不符,实际是从2008年3月份起造舆论\拉选票,到10月11日正式组织登峰所员工选举银鹰所主任,怎么说没有呢?      第十,说&依法收缴公章&与事实不服,事实是日律管科以年检之名骗取银鹰所公章,4月23日,未经财务移交,擅自把所公章交给他人另行租房挂牌营业。      第十一,说&刘贵启&私刻公章&与事实不符,刘贵启现在仍然是是银鹰所的法定代表人\全部资产投资人,合法使用者怎么能说是&私刻&呢?......     
  看几位吵了半天,没兴趣看下去了    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真是自收自支的企业单位,那什么部门都没有权力命令他下台,只能建议该公司权力机构讨论.
  依法执业遭非法侵害  关于对婺城区司法局滥用职权的投诉  银鹰所遭司法局干涉无法执业已达84天  三年执业合格未受到 任何处罚却遭非法免职
  金婺司(2009)12号违法文件应当撤销       金华市银鹰法律服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金华市农行开办的一  家法律服务机构,原名为金华市金穗法律事务所,【见证据1—银鹰所简介】。日根据司法部【号文件经金华市司法局核准为改制为自收自支、独立经营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改名为金华市银鹰法律服务所【见证据2—金华市司法局(2001)97号文件】。  日,刘贵启经金华市银鹰法律服务所所务会议民主推荐,经过婺城区司法局批准为该所法定代表人,任所主任职务,以4.5万元价格转让银鹰所全部资产。三年来,刘贵启认真履行银鹰所的职务工作,银鹰所和刘贵启个人执业都没有受到司法行政的任何行政处罚,三年都通过金华市司法局年检注册合格,【见证据3— 银鹰所执业证书检注册合格】。但因2007年4月份未能及时报销婺城区司法局副局长胡希群的消费发票、满足其他不合理要求等,遭到他三年刁难和颠覆,【见证据4— 胡希群消费发票 】。  首先,分所造成银鹰所3个月无法正常营业。2007年4月,我刚接手一个月,胡局长多次过来做工作,要把银鹰所分开,在金华市区重组登峰所。日司法局和银鹰所、登峰所三方拟好协议,后司法局不盖章,我不同意,胡局长让律管科长朱和建签字达成协议,【见证据5— 三方协议 】。    其次,合所造成银鹰所11个月无法正常营业。从2008年1月份起,胡局长又开始策划银鹰所与登峰所合并,背地拉选票、租房、策划主任人选等,日胡局长召开会议,组织登峰所员工选举银鹰所主任,后遭到银鹰所的坚决抵制和投诉,才收场。  再次,骗取公章,强行免职,另行办所。由于胡局长分所、合所,都没有把银鹰所搞垮,而且还遭到投诉,大为恼火。日以金华市司法局年检之名把所公章骗去,一个月后, 4月23日婺城区司法局以“永康法院电话告诉”等莫须有事实下文免除刘贵启的主任职务,【见证据6 —金婺司(2009)12号文件和会议记录】。未经所务会议、未经财务移交、未经资产处置,未进行地税登记就直接把银鹰所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是刘贵启的银鹰所执业证书副本交给施丽妃另行一个人在人民东路116号租房挂牌营业。    金婺司(2009)12号文件违法应当撤销的  事
由  一、银鹰所是自收自支非事业法人社会中介,不是司法局的隶属单位,司法局有“指导、监督”处罚权限,没有人事免职权。  银鹰所成立于1995年,日经金华市司法局核准改制为自收自支的社会中介,属非事业法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不是隶属司法局的下级行政机关,【见证据3—银鹰所执业证书登记;见证据8—银鹰所浙江省地税登记证书】。根据司法部59号令第4、40条、60号令第21条和134号文件第3、5条、司法部(号通知以及国办(2000)51号文件的规定,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是组建单位的隶属单位,司法局对“指导、监督”处罚权限,未有人事免职权。【见证据7—司法部规章节选】。  
二、强行免职侵害了银鹰所依法自主执业权和财产权。  婺城区司法局未经所务会议,直接决定任免社会中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违背司法部59号令第4条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的规定;违背司法部134号文件第五条关于“法律服务所实行脱钩改制后,应当依法自主开展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原举办或挂靠单位不得干涉脱钩所的正常业务活动”的规定。  三、所主任刘贵启不具被免职的法定事由。  银鹰所和刘贵启至今没有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处罚,执业都通过金华市司法局2009年度检注册合格 ,证明所主任刘贵启职务工作和个人执业合格。根据司法部59号令45条和60号令第50条规定,所主任刘贵启不具被免职的法定是由。【见证据3— 银鹰所执业证书检注册合格;见证据9—刘贵启执业证年检注册合格】。  四、免职程序违法,12号免职文件应当撤销。  刘贵启日被免职处罚至今已经两个多月过去了,但司法局的“电话告诉”等莫须有罪名仍在调查之中。可见这是先下处罚结论,后编造罪名了,程序严重违法,【见证据7—《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五、全所员工除施丽妃一人外,其余都反对12号文件。  婺城区司法局12号文件下达后,遭到绝大多数全所员工的强烈反对,为了银鹰所的稳定、发展七员工联名向司法局写信,不同意施丽妃主持银鹰所工作,要求刘贵启继续主持银鹰所工作,【见证据10——七员工联名信】。  六、司法局组织“6.3”投诉反馈会,歪曲、捏造、隐匿事实,请求听证逐一核实。  综上所述:婺城区司法局职责错位,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通过红头文件把银鹰所搞乱,造成银鹰所无法营业以达79天。敬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公开举行案件调查听证会,核实上述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公平裁决。  后附: 1—银鹰所简介,证明由农行组建于1995年,原名为金华市金穗法律事务所;  
2—金华市司法局(2001)97号文件,证明银鹰所日根据司法部134号文件改制;  3— 银鹰所执业证书,证明银鹰所2009年度检注册合格,法定代表人是刘贵启;非事业法人中介;  4— 执业证副本、消费发票,证明胡希群违纪事实;  5— 三方协议,证明在金华市区违法组建登峰所事实;  6 —12号文件和会议记录,证明婺城区司法局滥用职权事实;  7—司法部规章节选,证明司法局职权是“指导、监督”,没有人事免职权;  8—银鹰所浙江省地税登记证书,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刘贵启;  9—执业证,证明刘贵启2009年度年检注册合格  10—七员工联名信,证明银鹰所全所员工除施丽妃一人外反对12号文件;   11——对胡希群12大投诉书,胡希群违法事实。  
  文刀gangzhengbue,5点多就起来了,睡不着了是吧?  
我觉得你说“落井下石”还不是很恰当,或许说“痛打落水狗”或“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更恰当!  
既然你以文刀为笔名,又能看到法院的判决书,想必你就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吧?但不管你是当事人也好,局外人也好,我会让你们看个明白的,待我空了,我会把法院司法建议书、判决书、公安局证明、司法局查处报告等相关内容传上来!让你看看清楚哪里是黄河岸边!    
  婺城区的狗确实很多,每当清晨可以看到不少溜狗的,有哈巴狗、看家狗、......,他们的皮毛很好看,有金黄色的,有雪白雪白的,还有黑黑的,样子也很温顺,乖乖地跟在主子的屁后,但你要当心,不要被狗咬着,因为狗就是狗,是会背后下口的,咬人是它的本性。  
但当你走到汤溪狗肉馆、白龙桥狗肉馆,还是湖海塘狗肉馆,看到的是另一番情形,食客要一盘狗肉,沾着盐面、蒜沫和辣椒,大口嚼着狗肉,喝着小酒,......。
  jhkd66你不是也用的是笔名吗?有种你用个真名给网友看看,看来你就是狗屁局长的走狗,不要以为自己现在人模人样的,瞧不起老百姓、欺负老百姓,想想你爸妈、爷爷奶奶也是从老百姓做起的,把你培养出来,你就变成走狗,狗仗狗势,挥霍着纳税人的钱,实在看不下去你这样的败类。
  真是狗嘴里吐不出象牙!
  真是狗嘴里吐不出象牙
  中央 国家 司法部 浙江省司法厅  
12部法律法规节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讨论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并作如下决定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五大报告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论述,全面理解和把握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对所有者的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各级党政机关都要同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直接管理的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12 号
自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7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       
  想在金华婺城区找一家比较好点的英语口语培训机构,但是不想要太贵,太贵消费不起啊!我主要是想学下生活口语以及办公室需要用到的英语口语,其他就是希望老师好点,班级人数少点,课程比较有针对性的。然后我的英语基础不是特别好,估计就四级的样子,一两年没用水平不知道怎样,希望可以做个测试,找到适合自己的英语培训班学习,麻烦朋友们我的情况给我点建议,先谢谢各位了!
  泯灭良心的法律援助————  关于对金华市银鹰法所   
刘贵启主任的投诉   
投诉人:河南\贵州\安徽\湖南等受残农民工\金华市民等.   
投诉人:史正伟,男,日出生,汉族受残农民工,贵州省黔西县洪水乡永富村后寨组人,现暂住浙江省金华市骆家塘废品收购站.   
投诉请求   
一.(一)请求浙江省金华市司法局撤消金华市银鹰法律服务所刘贵启主任职务,撤消刘贵启用来引诱农民工上当受骗的法律工作者证.以免再让弱势群体和受残民工上当受骗.   
二. (二)投诉人史正伟请求金华市司法局下令让金华市银鹰法律服务所主任刘贵启退还史正伟交给刘贵启的道路交通事故所有资料证件(复印件)及 刘贵启要求让投诉人史正伟给刘贵启打的所有空白证明.并且赔偿投诉人史正伟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永民初-字第611号案件中因被投诉人刘贵启未调查取证代理失误而给投诉人史正伟造成11000元的经济损失(详见永康市人民法院永民初-字第611号案卷中被告吕东升所提交的为史正伟输血的发票,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吕双华负本事故全责,那么被告吕东升所提供的为投诉人(原告)史正伟的输血发票11000元是医药费的范畴,该事故是由于被告吕双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该11000元给原告(投诉人)史正伟输血的费用应由被告吕双华全部承担,被告吕东升系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被投诉人刘贵启作为投诉人(原告)史正伟的委托代理人,在代理诉讼中未把该项款额列入诉讼请求赔偿款清单.被投诉人刘贵启没有在永康市人民法院(2007)永民初-字第611号案件中的被告吕东升提供的输血发票进行调查取证.代理事物造成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从总赔偿款中给投诉人(原告)史正伟无故扣除11000元的输血费.
  刘贵启免职的主要原因:  1.违反规定办理援助案件私自收费。2007年5月份,刘贵启受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金)民援指字(2007)第91号指派,作为胡汝芝离婚案的一审法律援助诉讼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刘贵启向当事人胡汝芝收取各种费用共计1215元,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85号《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务,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  2.开具收款收据、偷逃税款。刘贵启在该案二审代理诉讼中违反有关规定开具收款收据,偷逃税款。我局责令他退还向当事人收取的一审援助案件费用和补开二审的税务发票,同时在全区法律服务行业通报批评。  3.向法院提供假证、妨碍司法公正。2008年,婺城区法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银鹰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张志荣资产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发现金华市银鹰法律服务所对本案提起诉讼时,其法定代表人刘贵启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未经当事人本人签名的虚假证据材料,经查证属提供假证。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向我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刘贵启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予以处理。刘贵启对该案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在我局接到一审法院司法建议书对其调查时,刘贵启竟认为司法局是小题大做,可见刘贵启仍然没有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4.超越权限,作出开除施海华法律工作者的职务。刘贵启以职务之便,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擅自开除一名银鹰法律服务所副主任职务及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并将结果散发各业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内部人际关系紧张、混乱。根据司法部第60号令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注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决定。  5.贬损他人,以不正当的手段争揽业务。刘贵启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开除他人执业资格,其真正的目的是将他人的业务案源占为己有。不管有没有案件,就每人发放十份,二十份公函。所内管理混乱,所务制度形如虚设,缺乏团队的组织、协调能力,已严重影响法律工作者的正常执业。综合刘贵启在执业中多次违法违纪行为,日,我局下文依法免除刘贵启主任职务。  6.采用欺骗手段,擅自刻制公章,影响法律服务所的正常执业秩序。刘贵启对司法局的教育不知悔改,把司法局平时的谈话教育当耳边风,不听劝告,没有彻底反省自己,一再继续犯错误,日,刘贵启明知原银鹰法律服务所公章已由该所主持人施丽妃管理,却在金华日报刊登该所公章遗失作废并私刻该所的公章(伪造),而且启用伪造公章发函法院,地税等部门(编号:5),事件发生后,我局当即要求婺城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对刘贵启所刻的公章来源给予协查。经公安部门对公章的真伪做了调查后,责令刘贵启于日将公章上交公安办证中心当面封存,并于5月14日由刘贵启拆封,当场销毁(留有印底),对此刘贵启无异议。  后我局引导刘贵启走信访途径及司法途径。先后经金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金华市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均认定我局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但刘贵启对信访和法院判决仍不服,又在网上恶毒攻击法院、司法局及相关人。刘贵启于日以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伪造公文、证件、印章事由向婺城公安分局报案,后经公安部门审查,于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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