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改价格 2014 503号〔2014〕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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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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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 &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完善招标投标操作制度 & &(一)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可以联合组织招标。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完成。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部门负责。 &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方式。通过修改《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将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非政府投资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方式。 & &(三)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确认,招标人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外省(区、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的项目对抽取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拟派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代表,应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被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或招标人评标代表参与评标。 & &(四)强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一经发布至开标之日内不得撤销或屏蔽;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放期不得少于5日,其中必须含1个以上工作日;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最后一天须为工作日。 & &制定统一的评标结果公示表,对中标候选人单位和主要人员、业绩、否决投标理由等事项进行全面公示。招标人应根据公示表格填报要求,结合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如实完整地填报公示信息,不得隐瞒、歪曲应当公示的信息。在公示内容中增加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 &(五)规范投标人异议处理程序。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情况、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按规定时限依法依规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异议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依法依规进行投诉。 &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异议问题进行复核,对存在错误予以纠正并重新公示评审结果。 & &(六)规范保证金和建设资金管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履约保证金可结合项目的实施进度、中标人的履约情况等因素,采用分段担保或分期退还等方式,禁止以任何方式变相退还履约保证金。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以上原则制定保证金管理制度细则。 &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 &(七)统一交易场所设置与服务。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不隶属于行政监督部门、不以营利为目的、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行政监督和市场交易提供服务,维护现场秩序并对违反现场秩序的行为进行记录、制止和纠正,涉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职责的,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分级进入省、市(州)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 &二、严格项目合同和履约管理 & &(八)严格合同涉及人员管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 &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提供给项目业主,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方予退还。 & &(九)严格项目发包管理。严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特殊情况已按更换程序办理的除外),视同转包,并依法严格查处。凡施工总承包合同未禁止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非主体结构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项目业主认可。 & &项目业主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或发现项目业主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 &(十)严格合同价格管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修订、完善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有效遏制低价中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监理、造价全过程控制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把好变更、签证关,从严管理设计变更程序。探索建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变更签证、结算价公示制度等社会监督方式,有效遏制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情况的发生。 & &(十一)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审计机关在审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定数与中标价差额较大(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应当区别情况责令项目业主及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者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以上)的项目,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 &三、严格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 & &(十二)规范和下放行政监管权限。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拟定我省招标投标法规制度,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对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分级进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1000万元),其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所在市(州)负责监管。 & (十三)严格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招标方案核准、信息发布、招标文件制作、专家抽取、评标定标等重点环节,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信息化水平,统一部署运行“四川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和信用管理平台,分步实现网上招标、投标保证金缴纳与退还、网上投标、网上开标、网上评标、异地评标、公告发布与监督管理等全流程的电子化管理。 & &(十四)规范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联系方式,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投诉。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按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限提出投诉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 &建立投诉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应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投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作为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决定的参考依据。 &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十五)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规范查案行为;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对监督中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时,必要时可依法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通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可视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 &(十六)严格工作纪律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项目业主)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效能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四川省人民政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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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上网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贝敏伪麻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号)文件精神,对已上网的部分药品挂网限价及临时零售价等信息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挂网限价顺加差价率后临时零售价超过川发改价格〔2014〕832号文件新公布的药品,其挂网限价相应下调,调整挂网限价等信息的品种见附件。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愿以新调整的挂网限价继续参与我省上网采购的,请被授权人持生产企业撤销挂网授权委托书于2014年10月18日前到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签定不确认书,撤销上网采购;凡在规定时间内未签定不确认书的,视为认可新调整的挂网限价及临时零售价。二、原挂网临时零售价未超过新公布最高零售限价的药品仍按目前挂网限价和临时零售价执行。三、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低于网上公布的挂网限价的,其医疗机构实际零售价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四、本文件从2014年10月8日起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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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4〕8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科学有序推进我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为引领,大力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坚持改革开放,创新体制机制,突出城区老工业区产业重构、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修复和民生改善等工作着力重点,与城市新区、产业园区建设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相结合,统筹企业搬迁改造和新兴产业培育,促进改造提升和转型升级,把城区老工业区建设成为经济繁荣、以人为本、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区,增强城市发展活力和辐射带动作用,形成多点多极发展的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城区老工业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要科学论证,统筹规划,正确引导,精心组织,努力探索符合区情、科学可行的搬迁改造方案。  因地制宜、改革创新。各地要充分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搬迁改造的方向和目标,统筹规模和时序,探索创新搬迁改造的方式和途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和各方力量参与搬迁改造。  协调推进、注重实效。城区老工业区搬迁要加强政策引导,科学合理布局,注重同推进技术进步和企业重组相结合,注重扩大就业和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做好宣传引导和善后补偿工作,营造良好和谐社会氛围。  (三)主要目标。  到2017年,全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全面启动。其中,重点老工业基地(指纳入《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年)》的内江、自贡、宜宾、攀枝花、绵阳、泸州、乐山、德阳和成都市青白江区,简称“8市1区”)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取得阶段性成果,城市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企业改造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取得积极进展,生态文明建设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等民生工程取得明显成效。其他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或相关重点项目全面启动。到2022年,全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城区老工业区发展活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高,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企业搬迁和园区建设。着力优化区域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地方实际,对城区老工业区企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施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和依法关停等。  有序推进企业搬迁改造。企业实施就地改造要符合城区功能定位,适应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优化生产流程和布局,不断提高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及安全隐患突出,难以通过就地改造达到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的企业,要依法关停或异地迁建。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实施企业异地迁建,对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的,优先安排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支持企业提高研发创新能力,促进工艺技术和产品提档升级。企业实施依法关停的,要妥善做好职工安置等善后工作。城区老工业区的功能、土地利用类型等因实施搬迁改造而发生重大变化的,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要依法组织修订相关规划,有关部门及时按程序办理。加快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重点项目建设,抓好自贡鸿鹤化工、川化集团转型升级等项目实施,规划研究攀成钢、达钢、南充炼油厂等转型升级项目。  加强产业园区建设。将产业园区建设作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承接地和培育发展接续替代产业的聚集区。根据搬迁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产业类型,引导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加强产业内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延伸产业链条,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集群,使产业园区成为城镇空间拓展和经济发展的增长点。推进区域产业合作,支持老工业城市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尊重市场主体意愿,打破行政区划选择搬迁企业承接地。加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完善产业园区研发、信息服务等公共平台和服务体系。重点建设好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泸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  (二)完善提升城市服务功能。提升老城区服务功能,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支撑能力。统筹推进旧城改造和城市新区建设,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动新旧城区错位互补发展。  优化提升旧城区发展。科学利用城区老工业区腾退土地,根据城市规划和用地条件,有序推进老厂区、旧街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支持服务业项目和集聚区建设,重点发展设计咨询、商务服务、科技信息、金融、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商贸、健康、旅游、文化等生活性服务业,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发展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打造城市特色商务区,提升城市整体服务功能和品质。认真做好工业遗产核查和认定工作,及时将具有重要价值的工业遗产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加强具有地域特色的工业遗产、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和传统街区风貌的保护利用,建设有特色的主题公园和社区公园。注重工业遗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支持利用老厂区、老厂房、老设施发展文化创意、工业旅游等产业。城市改造涉及中华老字号企业动迁的,优先在原址安置,确因规划调整不适宜原址安置的,应结合城镇规划选择适宜其发展的商圈妥善安置。  统筹推进城市新区建设。对产业扩张迅速、人口分布密集、发展空间受制约的老工业城市,要科学规划城市新区,合理确定新区定位、选址和规模,有序推进城市空间拓展,满足老工业区企业搬迁需要。统筹推进城市新区水、电、气、通讯、生态等基础设施和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强新区承载人口和吸纳产业的能力。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加强湿地和农田保护。推进城市新区市政道路建设,尽快形成路网骨架,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向新区延伸,提升产业园区和企业搬迁地与老城区的交通便利性。突出城市特色和风貌塑造,提升城市整体品位。坚持产城一体、产城相融,增强城市新区产业支撑,推进产业文明与城市文化相融发展,把城市新区建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及现代产业发展聚集区。  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加强供水、燃气、电力、通讯等各类地下管网建设和老旧管网改造,推进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建设。加大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防洪排涝、电力通信等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防灾减灾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完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支持发展绿色交通。增强公共服务设施支撑能力,加强医疗、教育、体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抓好攀枝花“三线”建设博物馆、内江糖业博物馆、自贡工业博物馆、泸州工业文化博览园、绵阳跃进路工业遗址保护等项目建设,形成具有历史意义和地域特色的工业文化传承体系。  (三)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大力推进老工业区生态建设和污染治理,结合城市河湖水系和老工业区绿地体系,构建特色生态景观。确保老工业区人居环境质量,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企业异地迁建或依法关停,应制订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企业生产、存储设施处理处置方案,落实污染防治责任,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加强环境监管,开展企业搬迁遗留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对土壤、水体污染严重的区域,严格落实治理修复责任,及时治理,防止污染扩散。对确认已污染的建筑物应编制清洁方案,治理后方能利用。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积极探索城区老工业区污染治理市场化新模式,开展生态修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城区老工业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积极推进腾退土地有机物污染治理。  抓好自贡鸿鹤坝老工业区污染土地修复、攀枝花流沙坡—马家田区域环境整治、内江麻柳坝老工业区污染土地修复、德阳重金属污染治理等一批环保重点项目实施。  (四)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推进城区老工业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优先安排城区老工业区相关项目纳入年度建设和改造计划。  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新投融资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着力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社区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社会和谐。支持企业老家属区进行房屋修缮和环境综合整治,完善配套设施,改善老职工、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提高老家属区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指导各地积极拓宽就业领域,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做好对企业富余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指导服务、公益性岗位提供,指导企业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加快推进主辅分离,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厂办大集体、离退休人员社会管理等历史遗留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省直相关部门组成的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指导重点城区老工业区编制完善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政策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对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引导,推动重点工业搬迁项目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大对城区老工业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科学规划城市新区建设。省国资委要协调省属相关国有企业积极配合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尽快落实相关政策,加大支持力度。  城区老工业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是搬迁改造的责任主体,对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搬迁改造任务较重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进机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省级相关专项资金要加大对城区老工业区企业搬迁、改造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承接企业搬迁的城市新区建设、生态环保整治等的支持力度。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搬迁企业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重组、服务业发展等相关支持政策。鼓励中央企业分支机构结合改组改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变更为独立法人,实行就地注册就地纳税。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搭建银政企融资对接平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创新信贷产品,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将城区老工业区符合要求的搬迁企业经营服务收入、应收账款以及搬迁改造项目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开展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并购重组。支持老工业城市继续推进或创造条件参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城区老工业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通过省级平台“统借统还”融资模式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企业改制重组和城区老工业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参与企业搬迁改造。  (四)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对因搬迁改造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发展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下达各市(州)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和存量建设用地优先解决搬迁企业用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重大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年度用地计划配套支持。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试点项目安排上对老工业城市予以倾斜支持。积极争取将国家已确定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所在市辖区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对搬迁企业原址发现地下文物或工业遗产被认定为文物的老工业区,因保护文物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支持“三线”调整改造企业搬迁后闲置土地合理利用。  附件:重点任务省直部门(单位)分工表(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08日(产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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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幼儿园
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12年1月29日  特急 川发改价格〔2012〕4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发改委(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转发你们。同时,按照三部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国务院颁布《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12号),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发展公益性和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投入;公办幼儿园要按照“工资全保、公用适量、收费补充”的思路,建立经费保障基本制度;要规范学前教育和收费管理,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
二、各地发改、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幼儿园收费进行全面梳理,对已经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备案同意的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进行合理归并,同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发改、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幼儿园住宿费只能向全托幼儿收取。
四、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各地核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要充分考虑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
鼓励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保教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五、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各地应对幼儿园现有各项服务性和代收费项目进行规范合并,全省服务性项目统一为:伙食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每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帐目,不得赢利。
2、校车接送费: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愿缴费,按市州政府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
六、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减免保教费标准和规定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规定执行。
八、各级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对现行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对需要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公办幼儿园应进行成本监审,按规定程序执行;民办幼儿园按规定重新备案。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本通知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发改、教育、财政、监察(纠风)、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各幼儿园应根据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保教费和住宿费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
十、本通知自2012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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