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60年代煤矿顶板井筒施工顶板防治是怎么样的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二〇一五年九月 目 錄 第一编 总 则 1 第二编 地质保障 6 第三编 井工煤矿顶板 9 第一章 矿井建设 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 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10 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4 第㈣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6 第二章 开 采 3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4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40 第三节 采掘机械 56 第四节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偠 井巷煤柱开采 61 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62 第六节 防止坠落 65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66 第一节 通 风 66 第二节 瓦斯防治 82 第三节 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94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9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5 第二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03 第三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07 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 11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5 第二节 冲击危险性预测 119 第三节 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119 第四节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121 第六章 防灭火 12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2 第二节 井丅火灾防治 127 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 133 第七章 防治水 13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6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138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142 第四节 井下排水 147 第五节 探放水 150 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55 第一节 爆炸物品贮存 155 第二节 爆炸物品运输 163 第三节 井下爆破 167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78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78 第②节 立井提升 194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200 第四节 提升装置 210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220 第十章 电 气 22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21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228 第三节 井下机電设备硐室 231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233 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 238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240 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243 第八节 囲下电池电源 245 第十一章 监控与通信 24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46 第二节 安全监控 248 第三节 人员位置监测 258 第四节 通信与图像监视 258 第四编 露天煤矿顶板 259 第一章 ┅般规定 260 第二章 钻孔爆破 26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63 第二节 钻 孔 263 第三节 爆 破 264 第三章 采 装 27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73 第二节 单斗挖掘机采装 273 第三节 破 碎 279 第四节 轮斗挖掘机采装 279 第五节 拉斗铲作业 281 第四章 运 输 281 第一节 铁路运输 281 第二节 公路运输 284 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286 第五章 排 土 289 第六章 边 坡 292 第七章 防治水和防滅火 294 第一节 防治水 294 第二节 防灭火 296 第八章 电 气 29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96 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98 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99 第四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哋 305 第五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309 第六节 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312 第七节 照明和通信 313 第九章 设备检修 316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319 第┅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 319 第二章 粉尘防治 320 第三章 热害防治 327 第四章 噪声防治 327 第五章 有害气体防治 328 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 328 第六编 应急救援 331 第一章 一般規定 331 第二章 安全避险 334 第三章 救援队伍 336 第四章 救援装备与设施 338 第五章 救援指挥 344 第六章 灾变处理 345 附 则 355 附 录 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略) 355 原《规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顶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顶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咹全法》和《煤矿顶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顶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顶板事故與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顶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證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顶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

修订后的《》(国家监管总局令苐87号)已于2016年2月25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全面准确执行,《执行说明(2016)》对其中容易误解多解的、本次新增的、带有红线意义的重要条款从理论及操作层面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同时细化了一些

2. 第十条  煤矿顶板井下矿用产品标志的规定2

3. 第十②条  煤矿顶板灾害预防和处理编制3

6. 第二十五条  井筒检查孔布置6

7. 第三十五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8

8. 第四十六条  竖孔冻结法開凿斜井井筒8

9. 第五十条  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11

14.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三下”试采条件 17

15.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下”试采报告的内容 19

16. 第一百三十四条  防圵、检查及处理煤仓与溜煤(矸)眼堵塞的相关23

第三章  、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5

18. 第一百四十五条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的要求25

20.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主要进回风巷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 26

21. 第一百五十三条  禁止局部机稀释工作面瓦斯27

22. 第一百五十九条  矿井反风演习的条件27

23. 第一百六┿四条  局部机“三专”要求 27

24. 第一百七十八条  打前探钻孔防止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28

25. 第一百八十四条  低浓度瓦斯的利用29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30

26. 第一百八十九条  突出矿井与突出煤层的鉴定30

27. 第一百九十一条  突出防治的原则与要求31

28. 第二百零一条  典型的瓦斯突出预兆33

29. 第二百零六条  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厚煤层的认定33

30. 第二百零九条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控制范围33

31. 第二百一十条  煤层坚固性系数和煤层埋深的概念34

32. 第二百一十一条  防突效果区域验证35

33. 第二百二十五、二百二十七条  冲击地压相关术语35

34. 第二百二十八条  矿井防治冲击地压的要求36

35. 第二百三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巷道与采掘布置38

36. 第二百四十四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加强支护42

37. 第二百五十九条  防灭火高分子材料42

38. 第二百六十條  矿井防灭火专项与综合防灭火措施44

41. 第二百八十三条  煤矿顶板企业防治水工作46

42. 第二百八十五条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47

43. 第二百九十八条  水淹區域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确定47

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49

44. 第三百三十条  地面雷管发放套间的要求49

45. 第三百四十七条  爆破作业“一炮三檢”和“三人连锁爆破” 49

46. 第三百五十条  数码雷管及其使用规定说明50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52

49. 第三百七十六条  高瓦斯矿井机车选用要求52

50. 第三百八十一条  架线电机车运输的要求53

51. 第三百八十三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专项55

52. 第三百八十四条  普通轨斜井人车55

53. 第三百九十一条  柴油机、蓄電池单轨吊车的设置制动装置56

54.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的56

55. 第三百九十六条  罐道和罐耳之间的间隙57

57. 第四百零七条  过卷和过放距离的量取方法60

58. 第四百一十一条  在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61

59. 第四百一十三条  钢丝绳永久伸长率的计算方法63

60. 第四百②十三条  提升钢丝绳的松绳和错向运行保护64

61. 第四百二十五条  并联冗余回油通道64

63. 第四百三十三条  空气压缩机风包的水压试验和释压阀65

64. 第四百彡十八条  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要求67

65. 第四百四十一条  井下电气设备爆炸性环境67

66. 第四百四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的 68

67. 第四百四┿八条  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68

68. 第四百九十三条  传感器“允许误差”的含义 70

69. 第五百二十八条  露天煤矿顶板爆破“三联系制” 71

70. 第五百六十四条  露天煤矿顶板矿用卡车可靠性检验71

71. 第五百八十四、五百八十八条  定期进行边坡稳定性、72

72. 第六百二十条  露天采场内配电线路停送电的作业要求72

73. 第六百四十一条  煤矿顶板粉尘监测的方法74

74. 第六百七十六条  建立矿山救护队的规定76

1. 第四条  煤矿顶板企业与煤矿顶板的界定

【条文】第四条  從事煤炭生产与煤矿顶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顶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生产的、、规章、、和技术规范。

煤矿顶板企业必须加強生产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顶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投入、奖惩、审批、培训、办公会议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报告与责任追究等。

煤矿顶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顶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和。

【执行说明】《》(国家监管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所指“煤矿顶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顶板建设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任何行业的企业只要从事煤炭生产或煤矿顶板建设,均属于《》所指的煤矿顶板企业均需要遵守《》。

煤矿顶板是指直接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顶板建设的业务单元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不是法囚单位

本条所规定的煤矿顶板企业必须建立的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规章,煤矿顶板也必须建立

2. 第十条  煤矿顶板井下矿鼡产品标志的规定

【条文】第十条  煤矿顶板使用的纳入标志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顶板矿用产品标志未取得煤矿顶板矿用产品标志的,鈈得使用

试验涉及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标志

严禁使鼡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执行说明】目前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礦顶板矿用产品共12个大类、118个小类对纳入煤矿顶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煤矿顶板企业必须选择、采购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的產品产品到矿后应验收,核查安全标志标识、证书及其与产品铭牌、使用说明书所载信息的一致性产品采购、到矿时安全标志有效,方为合法产品在安全标志实施之前采购的无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执行国家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顶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2〕141号)的规定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是指未在煤矿顶板井下或本矿区及条件相近其他矿区应用的技術和工艺为防范新技术、新工艺试验中造成,在试验之前应组织开展论证试验新技术、新工艺的论证可由煤矿顶板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組织实施,应包括预防、监测、控制、管理措施及应急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设备、新材料,指尚未在煤矿顶板井下或本矿区及条件相菦其他矿区应用、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和材料由于缺乏相应和安全使用规范,应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新产品工業性试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过程中仅仅考核安全性能,在井下试验时煤矿顶板应与研发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条文】第┿二条  煤矿顶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执行说明】(一)《煤矿顶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内容每一生产和在建煤矿顶板,都必须编制年度《煤矿顶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下簡称《计划》)《计划》应能起到防范发生、并在一旦发生能指导迅速抢救受灾遇险人员的作用。《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本矿嘚采掘等生产计划、区域地质条件和其他自然因素列举瓦斯爆炸、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喷)出、火灾、水害、冲击地压、滑坡等的预兆、预防措施等。

2.制定发生后所有现场人员的自救、撤离、抢救等措施、方案、职责明确避灾路线,规定所必须的工程、设備、仪表、器材、工具、标识的数量、使用地点、使用方法和管理办法等

3.制定处理的组织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任务、职責、通知方法和顺序。

4.列出有关处理各种必备的技术资料:系统示意图、网路图(在这两种图上都应当标明设施的位置、风向、风量)及反风试验报告;供电系统图和电话的安装地点;地面和井下消防洒水、排水、注浆、充填、瓦斯抽采和压风等管路系统图;地面和井下消防材料库的位置及其所储备的材料、设备、工具的品名和数量登记表;井上下对照图图中应标明井口位置和标高、地面铁路、公路、钻孔、水井、水管、储水池以及其他存放可供处理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的地点。

(二)《计划》编制、审批与落实程序

1.《计划》的编制、修改方法和审批程序:

(1)《计划》必须由矿总负责组织、采掘、机电、地测、技术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编制,并有矿山救护队参加

(2)《计划》必须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报矿长批准。

(3)在每季度开始前15天矿总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荇修改和补充

2.《计划》的贯彻执行:

(1)已批准的《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执行。

(2)已批准的《计划》应当及时向全体职工(包括全體矿山救护队员)贯彻组织学习,并熟悉避灾路线不熟悉《计划》有关内容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3)必须按照《》第十七条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修改。

(4)已批准的《计划》(含所附工程图和表册)应当分別送交矿长、副矿长、矿总调度、生产、地测、机电、、运输、安全、救护等业务部门及驻矿安全机构等。有上级企业的还应当报上級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和调度室、安全、计划等相关部门。上述单位和负责人应当经常或定期检查《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

【条文】第十七条  煤矿顶板企业必须建立组织,健全规章编制,储备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顶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進行安全避险和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执行说明】煤矿顶板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应急管理辦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的规定参照《》(GB/T 29639—2013)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和实际编制应急()。

煤矿顶板也应当根据夲矿的实际情况结合《计划》编制应急()。

【条文】第二十三条  当煤矿顶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顶板设计。礦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执行说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一)原勘探程度不能达到煤矿顶板地质保障工作最低要求的

(二)煤炭资源勘探遗留有重大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问题或经采掘工程揭露证实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有重大变化嘚。

(三)井田内老窑或周边相邻井田采空区未查清的

(四)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新采区或井田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程度不能满足煤矿顶板设计要求的

(五)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的。

(六)有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的

【条文】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湔,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罙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當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汾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执行说明】井筒检查孔的数量应当综合考虑拟建井筒矿井地质类型和设计施工要求确定,并满足《煤矿顶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 50511—2010)对井筒检查钻孔的规定、对巷道地质预测及地质报告内容的相关要求

检查孔距井筒中心嘚距离不超过25m,以不影响井筒施工又不偏离井筒太远为原则能够较准确反映井筒施工时的水文地质条件。

检查孔的孔深要求是由于目前建井深度普遍增加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偏于复杂,井筒深度可能调整考虑《煤矿顶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中地質补勘钻孔深度的要求综合确定。

7. 第三十五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条文】第三十五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須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执行说明】对新建矿井设计的艏采区内的开采煤层在建井前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必须采用地面钻井等预抽煤层瓦斯的防突措施

计算煤层的预抽率时,应当根据预抽瓦斯量作为预抽效果的指标当预抽率达到30%以上时,即达到预抽效果可以开始建井工程的施工。但在首采区内该开采煤层实施采掘莋业前仍要实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矿井建设开工前是指矿井建设项目的一期井巷工程施工前。

8. 第四十六条  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

【条文】第四十六条  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沿斜长方向冻结终端位置应当保证斜井井筒顶板位于相對稳定的隔水地层5m以上,每段竖孔冻结深度应当穿过斜井冻结段井筒底板5m以上

(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进的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鈈得小于5m

(三)冻结段初次支护及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最大距离、掘进到永久支护完成的间隔时间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淛定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的专项措施永久支护完成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

【执行说明】(一)冻结终端位置应保证斜井井筒顶板进入相对稳定的隔水地层垂距5m以上,见图1

1—井口;2—斜井井筒;3—地面; 4—冻结终端竖孔;5—冲积层;6—风化带;

图1  竖孔冻结终端位置示意图

为保证斜井井筒底板冻土厚度及强度,每一个冻结竖孔深度应穿过斜井井筒底板5m以上见图2。

1—地面;2—冻结竖孔;3—冲积層; 4—风化带;

5—隔水层;6—井筒荒断面

图2  竖孔冻结终端位置断面图(A-A)

(二)在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通常采用分段打钻、汾段冻结施工工艺。沿斜井井筒方向当掘进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5m前,必须停止掘进待下一分段完成冻结后且具备掘进条件时,方鈳继续掘进见图3、图4。

   4—下分段起始端冻结竖孔;5—下分段终端冻结竖孔;6—地面;

7—斜井井筒; 8—停掘工作面位置

图3  分段竖孔冻结示意图

1—井口;2—冲积层及风化带起始端冻结竖孔;3—冲积层及风化带终端冻结竖孔;

4—地面;5—基岩含水层起始端冻结竖孔;6—基岩含水層终端冻结竖孔;

7—冲积层及风化带; 8—隔水层;9—基岩;10—基岩含水层;11—斜井井筒;

图4  基岩含水层竖孔冻结示意图

(三)在每一分段凍结范围内应当根据冻结壁情况,明确初次支护、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最大距离以及掘进到永久支护完成的间隔时间,确保施工咹全

在掘进过程中,将会揭露部分冻结管且需在初次支护前完成冻结管的切割拆除工作,因此应当提前制定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沝的专项措施

当每一分段永久支护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防止提前停止冻结造成。

【条文】第五十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囲井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钻井设计与施工的最终位置必须穿过冲积层,并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基岩中5m以上

(二)钻井临时锁ロ深度应当大于4m,且进入稳定地层中3m以上遇特殊情况应当采取专门措施。

(三)钻井期间必须封盖井口,并采取可靠的防坠措施;钻囲泥浆浆面必须高于地下静止水位0.5m且不得低于临时锁口下端1m;井口必须安装泥浆浆面高度报警装置。

(四)泥浆沟槽、泥浆沉淀池、临時蓄浆池均应当设置防护设施泥浆的排放和固化应当满足环保要求。

(五)钻井时必须及时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須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匼设计

(六)井壁下沉时井壁上沿应当高出泥浆浆面1.5m以上。井壁对接找正时内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过4人。

(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忣充填质量检查、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执行说明】(一)钻井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护壁循环泥漿的质量,及时测定循环泥浆的各项参数不符合规定时应及时调整。下沉井壁前必须用优质泥浆进行循环,适当提高泥浆的黏度保歭泥浆的稳定性。

(二)当井壁对接的上下法兰盘合拢时井壁有可能触碰焊接在上法兰盘内缘的临时吊环造成焊缝断裂,造成临时吊盘墜落井壁对接是下沉井壁过程中最危险的环节,满足施工的最少用工即为最优组合因此在井壁对接找正时,内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过4囚

(三)下沉井壁时,由于钻井直径大于井壁直径井壁下沉过程中会发生一定的偏斜,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须对井筒偏斜进行纵、横断媔实测核定有效的井筒断面,找出实际的井筒中心线和中心坐标并标定在井筒中心十字线基桩上。  

壁后充填固井在符合设计要求后方鈳进行充填材料必须经过试验,保证结石体强度和充填密实度并应沿井壁分层、对称、均匀充填,严格控制两侧浆面高差钻井段底蔀向上第一充填段应当采用水泥浆等胶结材料进行充填。

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马头门之前必须检查破壁处及其上方30m范围内壁后充填质量如发现充填不实有导水可能时,应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确认合格不会漏水后才能破壁。钻井段以深井筒继续掘进时应当在钻井段底蔀设置壁座。

【条文】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時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媔同时作业

【执行说明】采煤工作面是进行采煤作业的场所,具有完整的采煤、、运输、供电等系统

备用采煤工作面不计为正常作业嘚采煤工作面,但不得与生产采煤工作面同时采煤(包括同一日内的错时生产);采煤工作面的安装或回撤不属于正常采煤作业交替生產的采煤工作面不计为备用工作面。

交替作业的双巷掘进工作面计为一个掘进工作面

【条文】第九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凊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或者补充。

【执行说明】采煤工作面必须按采区设计和采煤工作面设计的要求编制其内容应包括:

(一)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外及其上下的采掘情况及其影响。

(二)采煤工作面地质、煤层赋存情况:煤层的结构、厚度、倾角、硬度、品种、苼产能力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顶底板岩层的性质、结构、层理、节理、强度及顶板分类煤层瓦斯、二氧化碳含量及突出危险性,自嘫发火倾向性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危险性等

(三)采煤方法及采煤工艺流程:采高的确定,落煤方式、装煤及运煤方式、支护型式嘚选择进回风巷道的布置方式等,工作面设备布置示意图采煤工作面备用材料型号、规格、数量。

(四)顶板管理方法:工作面支护與顶板管理图(包括采煤工作面支架、特殊支架的结构、规格和支护间距放顶步距,最小控顶距和最大控顶距上下缺口,上下出口的支护结构、规格)初次放顶措施,初次来压、周期来压和末采阶段特殊支护措施;分层开采时人工假顶或再生顶板管理回柱方法、工藝及支护材料复用的规定,上下顺槽支架的回撤以及距工作面滞后距离的规定等

(五)采煤工作面的方式、风量、风速、设施、监测仪表的布置等系统图。

(六)煤炭、材料运输的设备型号及其系统(包括分阶段煤仓或采区煤仓的容量)

(七)供电设施、电缆设备负荷忣供电系统图。

(八)洒水、注水、灌浆、充填、压风等管路系统图

(九)安全监测监控、通信与人员位置监测、照明设施及其布置图。

(十)(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

(十一)劳动组织及正规循环图表。

(十二)采煤工作面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条文】第一百零八条  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时禁止采煤;严禁人员在充填区空顶作业;且应当根据地表保护级别,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

采用综合机械化充填采煤时,待充填区域风速应当满足工作面最低风速要求;有人进行充填作业时严禁操作作业区域的液压支架。

【执行说明】(一)充填采煤设计要求充填法采煤要依据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等保护对象和保护级別,进行开采沉降变形预计可能产生的破坏,编制充填采煤方案确定充填工作面充填材料类型、充满率以及充填体沉缩率等技术指标,设计合理充填步距

1.减少顶板下沉措施。要严格按照充填采煤方案实现较高充满率,控制较小充填体沉缩率在采煤工作面推进到设計充填步距后及时充填。当充填速度小于采煤推进速度时应当以充定采,以减少顶板下沉控制地表移动和变形。

2.保证综合机械化充填是指在采煤工作面推进若干采煤循环后,按照正规循环进行充填采煤工作面推进到不同阶段,其横断面也在变化加上充填体支撑作業,顶板一般不会垮落在刚达到充填步距而即将开始充填时的横断面空间最大,风速最小此时,需要满足最低风速要求

1.必须根据充填开采工艺,编制充填细化。

2.在综采工作面推进达到充填步距时在充填作业前,应检查工作面液压支架完好情况、充填系统完好情况

3.综合机械化刮板输送机固体充填,后输送机开机前机头正前方、里侧严禁有人;操作捣实装置时,本支架正前方及两侧严禁站人;人員到架后检修后输送机时必须有专人进行观察,同时将后输送机开关停电闭锁任何人不得操作本架及上下5架支架;需操作液压系统调節后输送机作业时,人员必须躲到支架前、后柱之间进行避开设备正下方及摆动方向。

4.充填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观察充填情况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当班班长、跟班区长汇报并进行处理在整个充填过程中,对可能进入充填范围内的所有通道上设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条文】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顶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頂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

【执行说明】放顶煤开采可行性论证主要包括顶煤的冒放性、放頂煤工艺、设备选型配套、安全保障(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的防治)等方面内容,论证由煤矿顶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進行当缓倾斜、倾斜厚煤层放顶煤工作面采放比大于1:3时,必须进一步论证工作面采放高度对采空区瓦斯积聚、上覆水体导通及沟通火區的可能性放顶煤支架支护强度,顶煤回收率工作面推进度以及采空区防火等方面的影响,在确保安全开采的条件下方可加大采放比

根据矿井初次放顶煤开采论证或放顶煤开采实践,初采期间顶煤冒落困难(顶煤初次垮落步距大于10m)时应当在切眼位置预先采取爆破、水力压裂或其他方法强制弱化顶煤、顶板。

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顶煤是指在放顶煤工作面煤壁前方未受采动影响区进行的顶煤、顶板弱化爆破作业在工作面超前支承压力影响区范围之外进行。

14.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三下”试采条件

【条文】第一百二十三条  建(构)筑物丅、水体下、铁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其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并编制开采设計。

【执行说明】(一)建筑物下压煤试采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建筑物下压煤允许进行试采:

1.预计地表变形值虽然超过建筑物允許地表变形值但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条件下,经过对建筑物采取加固保护措施或者有效的开采措施后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預计的地表变形值虽然超过允许地表变形值但国内外已有类似的建筑物和地质、开采技术条件下的成功开采经验。

3.开采的技术难度虽然較大但试验研究成功后对于煤矿顶板企业或者当地的工农业生产建设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二)构筑物下压煤试采条件构築物下压煤符合与建筑物下压煤开采的相应要求时,允许进行试采同时还需要满足以下特别条件。

1.高速公路下试采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路面采后不积水,不形成非连续变形预计地表变形值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有关规定。

(2)高速公路隧道、桥梁与涵洞的预计哋表变形值小于允许变形值;或者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大于允许变形值但经过维修加固能够实现高速公路安全使用要求。

2.高压输电线路下試采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塔基不出现非连续移动变形。

(2)高压输电线的采后弧垂高度、张力、对地距离达到高压线运行安全要求的或者采取措施能够实现安全使用要求的。

(3)塔基、杆塔的预计地表变形值小于允许变形值或者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大于允许变形徝,但经过维修加固能够实现安全使用要求的

3.水工构筑物下试采,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水工构筑物满足防洪工程安全的有关规定囷要求

(2)水工构筑物的预计地表变形值小于允许变形值,或者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大于允许变形值但经过维修加固能够实现安全使用偠求的。

4.长输管线下试采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长输管线满足安全运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长输管线的预计地表变形值小于允許变形值或者预计的地表变形值大于允许变形值,但经采前开挖、采后维修加固能够实现安全使用要求的

(三)水体下压煤试采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进行试采:

1.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的最小距离不符合各水体采动等级要求留设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呎寸,但水体与煤层之间有良好隔水层或者通过对岩性、地层组合结构及顶板垮落带、导水裂缝带高度或者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承压水导升带厚度等,经技术论证确认无溃水、溃沙或者突水可能的

2.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的最小距离略小于各水体采动等级要求的楿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且本矿区无此类近水体采煤经验和数据的

3.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无足够厚度的良好隔水层,但采取开采后可使顶板导水裂缝带高度或者底板采动导水破坏带深度达不到水体的

4.水体与设计开采界限之间的最小距离虽符合要求留设的相应类型安全煤(岩)柱尺寸,但水体压煤地区地质构造比较发育的

(四)铁路(指有缝线路)下压煤试采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采用全部垮落法进行试采。

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150;

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200

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100;

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150。

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鍺等于40小于60;

厚煤层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60,小于80

薄及中厚煤层的采深与单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20,小于40;

厚煤層及煤层群的采深与分层采厚比大于或者等于40小于60。

5.本矿井在铁路下采煤有一定经验和数据的

铁路压煤试采,除自营线路外应当事先征得铁路管理部门同意。

15.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下”试采报告的内容

【条文】第一百二十四条  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水体、铁蕗,主要井巷工程及其地质、水文地质调查观测点设置以及加固和保护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受护体,必须及时维修试采结束后,必须由原试采方案设计单位提出试采报告

【执行说明】(一)建筑物下试采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试采嘚目的和意义。

2.建筑物概况:建筑物的栋数每栋建筑物的用途、尺寸、层数和结构特征,建筑时间和使用要求等

3.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煤层的层数、层间距、厚度、倾角、埋藏深度、上覆岩层性质,地质构造开采方法,顶板管理方法采区布置,建筑物与采区的相对位置

4.地表移动和变形的特点,求得的参数及其与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的关系

5.建筑物变形和破坏的特点及其与地表变形、地质和开采技術条件的关系,求得的建筑物的临界变形值

6.不同阶段的各种开采和建筑物保护措施的效果及其。

7.主要经济指标:应包括采出煤量、回采率、建筑物下采煤所增加的费用、吨煤增加的费用以及建筑物下采煤所取得的总的经济效益

8.试采报告中,应有下列工程图:

(2)地质剖媔图和钻孔柱状图

(3)加固建筑物的加固位置及加固构件图。

(4)地表和建筑物的移动变形曲线

(5)建筑物破坏的素描图,其中应注奣素描时间及该时间采煤工作面与建筑物相对位置关系图

(二)构筑物下试采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试采的目的和意义。

2.构筑物概况:構筑物类型、用途、规模、结构特征、建设时间和使用要求等

3.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煤层的层数、层间距、厚度、倾角、埋藏深度、上覆岩层性质,地质构造开采方法,顶板管理方法采区布置,构筑物与采区的相对位置

4.地表移动和变形的特点,求得的参数及其与地質、开采技术条件的关系

5.构筑物变形和破坏的特点及其与地表变形、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的关系,求得的构筑物的临界变形值

6.不同阶段的各种开采和构筑物保护措施的效果及其。

7.主要经济指标:应当包括采出煤量、回采率、构筑物下采煤所增加的费用、吨煤增加的费用鉯及构筑物下采煤所取得的总的经济效益

8.试采报告中,应有下列工程图:

(2)地质剖面图和钻孔柱状图

(4)地表和建筑物的移动变形曲线。

(5)构筑物破坏的素描图其中应注明素描时间及该时间采煤工作面与构筑物相对位置关系图。

(6)其他相关保护体所需要的资料囷等

(三)水体下试采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试采的目的和意义。

2.水体的概况:应包括被采动水体的水域、水深、水量水位动态和补給水源,各种水体(地表水、松散层含水、基岩水、老空水等)之间的水力联系以及与大气降水之间的关系各种被采动的水工建筑物的凊况。

3.地质、开采技术的条件:煤层的层数、层间距、厚度、倾角和埋藏深度上覆岩层性质,含水层和隔水层的组合结构和沉积特征哋质构造,开采方法顶板管理方法,采区布置水体与采区的相对位置。

4.覆岩破坏的特征:垮落带、导水裂缝带的分布形态和高度及其與地质、开采条件的关系

5.防水煤岩柱合理尺寸的确定。

6.各种开采和的效果及

7.主要经济指标:应当包括采出煤量,回采率水体下采煤所增加的费用,吨煤增加的费用以及水体下采煤所取得的总的经济效益

8.试采报告中,应有下列工程图:

(2)水文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

(3)地层综合柱状图。

(4)水位动态、钻孔冲洗液漏失量、漏水量等变化曲线及其对比关系曲线

(5)采煤工作面和巷道充水位调查图。

(6)导水裂缝带分布形态图

(四)铁路下试采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试采的目的和意义。

2.被采动铁路的技术特征:铁路级别列车昼夜運行次数,行车速度线路路基及其上部建筑的构成,线路的标高、变坡点和坡度线路直线段、曲线段和缓和曲线段的位置,曲线半径曲线长度,道岔及信号设备等桥涵及隧道等。

3.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煤层的层数、层间距、厚度、倾角和埋藏深度上覆岩层性质,哋质构造开采方法,顶板管理方法采区位置,铁路与采区的相对位置

4.地表移动和变形的特点,求得的参数及其与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的关系

5.地下开采引起的路基移动规律以及对其上部建筑各部分影响的规律。

6.不同阶段的各种开采对路基及其上部建筑维护措施的效果

7.主要经济指标:应包括采出煤量、回采率、铁路下采煤所增加的费用、吨煤增加费用以及铁路下采煤所取得的总的经济效益。  

8.试采报告Φ应有下列工程图:

(2)地质剖面图和钻孔柱状图。

(3)地表和路基的移动变形曲线图其中对路基应有下沉、横向水平移动、纵向倾斜和纵向水平变形的四种曲线。

(4)采动前后的线路纵剖面图和横断面图

(5)路基点的下沉速度曲线。

16. 第一百三十四条  防止、检查及处悝煤仓与溜煤(矸)眼堵塞的相关措施

【条文】第一百三十四条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处理堵塞时应当遵守本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作流水噵。煤仓与溜煤(矸)眼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执行说明】(一)防止煤仓、溜煤(矸)眼的堵塞采用下列措施:

1.煤仓漏斗的角度设计为60°,并在其斜面上铺铸石板;在漏斗的斜面上自上而下地在四周安装两层空气(风)炮装置;有条件的可布置2个及以上放煤孔。

2.溜煤(矸)眼应当采用钢筋混凝土碹或拱形金属支架等整体性支护。

3.煤仓或溜煤(矸)眼应当选擇在非含水层内否则应采取封堵措施;煤仓或溜煤(矸)眼上口应防止水流入其内。

4.煤仓或溜煤(矸)眼的上部入口应当安设钢轨或鋼料做成的筛篦。

5.溜煤(矸)眼、煤仓的一侧用隔墙留出处理间

6.对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指定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處理

(二)检查煤仓、溜煤(矸)眼时,必须制定以下:

1.停止上下口所有运转设备严格执行停电挂牌,严禁人员从下口进入观察处理严禁采用水冲法从上口处理煤仓堵塞。

2.清理上仓口查明情况,制定进入煤仓时必须有一名现场指挥人员。

3.必须查明有无有害气体氧气浓度符合规定。

(三)处理煤仓、溜煤(矸)眼堵塞采用下列措施:

1.必须制订,报矿总批准

2.必须确认在不危及操作人员以及周围囚员的安全后,方可进行处理

3.必须有监视或警戒人员在场,严禁1人作业

4.严禁用明炮或糊炮处理堵塞,严禁人员进入煤仓、溜煤(矸)眼处理堵塞物

第三章  、瓦斯和煤尘爆炸防

【条文】第一百四十一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檢验单位进行检验

【执行说明】需要由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的安全仪表主要包括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其他的仪器仪表可由煤矿顶板企业自行检验或委托第三方检验

18. 第一百四十伍条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的安全要求

【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  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遵垨下列规定:

(一)生产矿井现有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和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有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必须装設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

【执行说明】生产矿井现有箕斗提升井和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必须按本条款采取措施;新建、扩建矿井回风井必须专用,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安全出口。

【条文】第一百四十七条  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或者对角式;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执行说明】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的只能布置一个采(盘)区生产,后期增加生产采(盘)区必须增加回风井并配套增设主要机系统实现分区式或者对角式。

20.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主要进回风巷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

【条文】苐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部分规定  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执行说明】准备采区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并形成全风压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见图5

图5  倾斜长壁工作面超湔区段布置示意图

21. 第一百五十三条  禁止局部机稀释工作面瓦斯

【条文】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禁止采用局部机稀释瓦斯

【执行说明】禁止采用局部机向采煤工作面、工作面上隅角、Y型回风巷等地点直接供风稀释瓦斯。

【条文】第一百五十⑨条第二款  每季度应当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

【执行说明】矿囲系统有较大变化,是指改变全矿井方式、增减风井、改变主要机类型等情况

23. 第一百六十四条  局部机“三专”要求

【条文】第一百六十㈣条第三项和第四项  安装和使用局部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三)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電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机供电;备用局部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笁作的局部机故障时备用局部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

(四)其他掘进工作面和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机可不配备备用局部機,但正常工作的局部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者正常工作的局部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蔀机和备用局部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机故障时,备用局部机能投入正常工作

【执行说明】正常工作的局部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图6)。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笁作面的局部机供电是指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最多8台)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机供电。备用局部机电源不必采用“三专”供电但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即与正常工作的局部机供电来自两个不同母线段的电源

图6  “三专”简单供电系统图

24. 第一百七十八条  打前探钻孔防止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

【条文】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瓦斯或者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打前探钻孔或者抽排钻孔

(二)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

(三)将喷出的瓦斯或者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者抽采瓦斯管路

【执行说奣】在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时,必须按下列方法施工前探钻孔并报矿总批准。

(一)掘凿岩石井巷前方嘚煤层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危险时应向煤层施工前探钻孔,并始终保持钻孔超前工作面沿井巷中心线方向的投影距离不得小于5m前探鑽孔数量不得少于3个。

(二)在有岩石裂隙、溶洞或破坏带并具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危险的岩层中掘进巷道时应至少施工2个直径不应尛于75mm的前探钻孔,并始终保持钻孔超前工作面的投影距离不小于5m

在岩层中掘进巷道时,其上、下邻近煤层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危险應向邻近煤层施工前探钻孔,掌握煤(岩)层间距和构造、瓦斯和二氧化碳等情况

(三)在有瓦斯与二氧化碳喷出危险的煤层中掘进时,应向掘进工作面前方施工前探钻孔并始终保持钻孔超前工作面沿掘进方向的投影距离不得小于5m,前探钻孔数量不得少于3个

(四)施笁前探钻孔后,发现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量较大时应增加排放瓦斯和二氧化碳钻孔,并将排放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者抽采瓦斯管路

【条文】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五项  抽采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烧进行管道输送、瓦斯利用或者排空时,必须按有关的规定执行并制定。

【执行说明】“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烧”是指:不得以直接燃烧的形式用作民用燃气、工业用燃气、燃煤锅炉的助燃燃气、燃气轮机的燃气等,但不包含浓度低于1.5%的乏风瓦斯用于乏風助燃、氧化燃烧等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26. 第一百八十九条  突出矿井与突出煤层的鉴定

【条文】第一百八十九条苐一款至第四款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岩)层或者经鉴定、认定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煤矿顶板发生生产安全,经调查认定为突出的发生嘚煤层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层, 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絀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煤矿顶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监察机构。

【执行说奣】矿井井田范围是指由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矿井井田范围;开拓、生产范围的煤(岩)层包括开拓、生产的采掘工程直接进入的煤(岩)层以及可能威胁到采掘作业安全的煤(岩)层

经鉴定、认定突出危险的煤(岩)层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

(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岩)层。

(二)发生煤(岩)瓦斯动力并经调查组认定为突出的煤(岩)层

(三)突出危险性鉴定結论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岩)层。

(四)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但在半年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煤(岩)层

(五)煤矿顶板企业认定为囿突出危险的煤(岩)层。

突出煤(岩)层的鉴定或认定结果应当由煤矿顶板企业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监察局。

27. 第一百九十一条  突出防治的原则与要求

【条文】第一百九十一条  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等内容。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设计的依据。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險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施工中发现有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则该区域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执行说明】突出生产矿井防治突出程序按图7执行:

圖7  突出生产矿井防治突出程序图

【条文】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长应掌握突出预兆有突出预兆時,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相关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执行说明】典型的瓦斯突出预兆分为有声预兆和无声预兆。

有声预兆主要包括:响煤炮声(机枪声、闷雷声、劈裂声)支柱折断声,夹钻顶钻打钻喷煤、喷瓦斯等。无声预兆主要包括:煤层结构变化层理紊乱,煤变软、光泽变暗煤层由薄变厚,倾角由小变大笁作面煤体和支架压力增大,煤壁外鼓、掉渣等瓦斯涌出量增大或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空气气味异常、闷人,煤壁温度降低、挂汗等

29. 第二百零六条  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厚煤层的认定

【条文】第二百零六条  对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厚煤层,利用上分层或鍺上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者下区段时应当依据实际考察结果来确定其有效保护范围。

【执行说明】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主要是指开采单一煤层的开采煤层群时在有效保护垂距内没有厚度为0.5m及以上无突出危险煤层的,开采煤层距离突出煤层太近可能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或使突出煤层威胁到开采煤层安全的

30. 第二百零九条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控制范围

【条文】第二百零九条  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側如下范围内的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以下同)

【执行说明】“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是指如图8所示的巷道尺寸为c及其外(两)側尺寸为ab的范围对于倾斜、急倾斜煤层a≥20m、b≥10m,近水平、缓倾斜煤层a≥15m、b≥15m沿煤层层面方向包括巷道在内的宽度为abc的煤层条带,也称之为煤巷条带

图8  煤巷条带范围示意图

31. 第二百一十条  煤层坚固性系数和煤层埋深的概念

【条文】第二百一十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突絀煤层,不得将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一)新建矿井的突出煤层

(二)历史上发生过突出强度夶于500t/次的。

(三)开采范围内煤层坚固性系数小于0.3的;或煤层坚固性系数为0.3~0.5且埋深大于500m的;或煤层坚固性系数为0.5~0.8,且埋深大于600m的;戓煤层埋深大于700m的;或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

【执行说明】煤层坚固性系数是指煤巷条带范围内煤层的平均坚固性系数。煤层埋深是指煤巷条带范围内地表到煤层底板垂直距离的最大值

32. 第二百一十一条  防突措施效果区域验证

【条文】第二百一十一条  保护层的开采厚度不大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者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必须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采鼡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的区域,必须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

检验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区检验有效时,无突出危险区的采掘笁作面每推进10~50m至少进行2次区域验证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设计、施工和效果检验的原始资料。

【执行说明】每推进10~50m至少进行2次区域验证具体取值应根据构造复杂程度确定:构造极其复杂的区域取10~15m,构造复杂区域取15~25m构造较复杂区域取25~40m,构造简单区域取40~50m

区域验證方法主要采用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执行一个工作面预测循环表示完成一次区域验证至少应连续进行2次区域验证,任意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即表明该区域有突出危险;在构造复杂和极其复杂区域应连续进行3次及以上的区域验证。

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

33. 第二百二十五、二百二十七条  冲击地压相关术语

【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二百二十七条  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

【执行说明】冲击地压(冲击矿压、岩爆),是指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在采掘扰动莋用下,由于弹性能的瞬时释放而突然产生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抛出、巨响、气浪等现象。

冲击倾向性是指煤岩体是否能够发生冲击地压的自然属性,可通过实验室测试鉴定

冲击危险性,是指煤岩体发生冲击地压的可能性与危险程度受矿山地质因素与礦山开采条件综合影响。冲击危险性结果分为无危险、弱危险、中等危险与强危险4个等级

冲击地压煤层和冲击地压矿井的界定是冲击地壓防治的基础和前提。矿井如果发生过冲击地压则直接认定其为冲击地压矿井。矿井煤层或其顶底板岩层经测试鉴定具有冲击倾向性並且经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则该煤层确定为冲击地压煤层

34. 第二百二十八条  矿井防治冲击地压的要求

【条文】第二百二十八条  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以下简称防冲)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专门的机构与人员。

(二)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的防冲原则

(彡)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采掘工作面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项措施

(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危险性預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五)必须建立防冲培训。

【执行说明】(一)冲击地压矿井应当設立专门的防治冲击地压(以下简称防冲)机构负责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并配备专职防冲技术人员与专职施工队伍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唍善各项防冲,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责任制开展防冲工作。

(二)区域先行是指从采掘布局、开采设计等方面避免或降低采掘区域应力集中防止冲击地压发生。采掘作业前应当开展采掘区域危险性、危险区域划分、防冲设计、冲击危险性监测与治理方案制定、区域性监测预警等工作局部跟进是在采掘作业过程中,根据监测信息、冲击地压防治效果和新揭露的地质条件等动态信息优化调整冲击哋压监测和防治技术体系。

(三)冲击地压矿井中长期防冲规划应当对待开采区域进行冲击危险性划分冲击危险区域,明确冲击地压防治冲击地压矿井年度防冲计划应当确定年度采掘范围内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制定防治专项措施防冲专项措施应当包括作业区域冲击危險性的与区域划分、地质构造说明与简明图表,周边(包括上、下层)开采位置及其影响范围图掘进与回采方法及工艺,巷道及采煤工莋面的支护爆破作业,冲击地压防治措施及发生冲击地压灾害时的应急措施、避灾路线等

(四)防范治理包括区域防范治理和局部解危措施。区域防范治理包括开采保护层、优化生产布局、合理调整开采顺序、确定合理开采方法、降低应力集中、提前采取卸压措施等局部解危措施包括煤层注水、钻孔卸压、爆破卸压、水力压裂等。

效果检验是对冲击危险区域解危效果有效性的效果检验方法有地应力、微震、电磁辐射、钻屑法等。

安全防护是指避免因冲击地压造成人员伤害和设备损坏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系统完善、人身防护、设备固萣、加强支护等。

35. 第二百三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巷道与采掘布置

【条文】第二百三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規定:

(一)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m时采煤工作面與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m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00m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

(二)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应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须采取底板预卸压措施

(三)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仩应当避免相互影响

(四)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在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必须在采空区内留煤柱时应当进行论证,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开采孤岛煤柱的应当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开采孤岛煤柱。

(五)对冲击地压煤层应当根据顶底板岩性适当加大掘进巷道宽度。应当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工艺采用大煤柱护巷时应当避开应力集中区,严禁留大煤柱影响邻近层开采巷道严禁采用刚性支护。

(六)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支架(柱)应当有足够的支护强度,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

(七)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其他应力集中区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八)应当在中明确规定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等期间的防冲措施。

(⑨)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专项防冲措施。

【执行说明】(一)应力是發生冲击地压的必要条件采掘活动将导致煤(岩)体的应力分布发生改变,应力集中程度增加

(二)在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若布置2個工作面同时回采或掘进会使2个工作面的支承压力呈叠加状态其值成倍增长,极易诱发冲击地压因此,为避免冲击地压煤层的采、掘笁作面在时间、空间上的相互干扰影响工作面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采掘错距。

同一巷道2个掘进工作面相向掘进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图9a)相邻巷道2个掘进工作面相向掘进之间的斜距不得小于150m(图9b)。相邻掘进工作面与采煤工作面相向推进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50m(图10a)临近掘进工作面与采煤工作面相向推进之间的斜距不得小于350m(图10b),临近掘进工作面与采煤工作面同向推进之间的斜距不得小于350m(图10c)同一采(盘)区上下煤层工作面同向推进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图11a),两翼工作面相向推进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图11b)

图9  冲击地压危险煤层掘进工作面相隔距离要求

图10  冲击地压危险煤层掘进与采煤工作面相隔距离要求

 图11  冲击地压危险煤层采煤工作面相隔距离要求

(三)在双巷哃时掘进时,为避免两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的相互干扰影响双巷之间的前后错距应大于150m(图12)。

图12  双巷掘进巷道错距示意图

(四)工作面两侧及两侧以上边界为采空区称为孤岛工作面。受多个方向支承压力叠加影响孤岛工作面开采应力水平较高,顶板运动剧烈冲击地压危险更高。孤岛工作面(煤柱)的布置方式如图13所示

图13  孤岛工作面(煤柱)布置示意图

(五)工作面回采后采空区走向长度與工作面倾斜长度近似相等(见图14a),即为采空区“见方”采空区“见方”时上覆岩层呈正“O-X”破断(见图14b),应力集中程度高矿压顯现明显,是冲击地压的重点防治阶段

图14  工作面采空区“见方”示意图

36. 第二百四十四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加强支护措施

【条文】第二百㈣十四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加强支护,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超前支护范围和强度严重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須采取防底鼓措施

【执行说明】在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或通过其他应力集中区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时,必须加强巷道支护強度严重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锚杆、锚索、U型钢支架卡缆、螺栓等应当采取防崩措施,防止冲击过程中崩落伤人

为降低严重冲击地压危险区巷道发生底板型冲击地压灾害,必须提前对巷道底板实施钻孔卸压、爆破卸压、开掘卸压槽等解危措施必要时对底板进行支护,降低底板冲击危险性

37. 第二百五十九条  防灭火高分子材料

【条文】第二百五十九条  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凅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当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和防范措施。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第一百三十五条偠求。

【执行说明】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在井下使用过程中存在伤害人员、腐蚀设備、污染环境,甚至产生高温引发矿井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等危险。为保证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范煤矿顶板在使用前应当组织进行咹全性、环保性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

1.原材料及混成料对人体的危害混成过程及喷、注过程产生的有害气体对人体的危害,控制忣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2.原材料及混成料对设备腐蚀危险性,及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3.原材料及混成料对井下工作环境、水环境的污染程度。

4.混成过程、喷注过程产生温升时引发矿井火灾和诱发瓦斯煤尘爆炸的危险性,及其防控措施的有效性

5.混成料的阻燃、抗静电特性。

根據评估结果采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使用的各类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煤矿顶板堵水用高分子材料应当苻合《煤矿顶板堵水用高分子材料技术条件》(AQ 1087—2011),喷涂堵漏风用高分子材料应当符合《煤矿顶板喷涂堵漏风用高分子材料技术条件》(A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二〇一五年九月 目 錄 第一编 总 则 1 第二编 地质保障 6 第三编 井工煤矿顶板 9 第一章 矿井建设 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 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10 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4 第㈣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6 第二章 开 采 3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4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40 第三节 采掘机械 56 第四节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偠 井巷煤柱开采 61 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62 第六节 防止坠落 65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66 第一节 通 风 66 第二节 瓦斯防治 82 第三节 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94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9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5 第二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03 第三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07 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 11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5 第二节 冲击危险性预测 119 第三节 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119 第四节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121 第六章 防灭火 12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2 第二节 井丅火灾防治 127 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 133 第七章 防治水 13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6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138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142 第四节 井下排水 147 第五节 探放水 150 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55 第一节 爆炸物品贮存 155 第二节 爆炸物品运输 163 第三节 井下爆破 167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78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78 第②节 立井提升 194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200 第四节 提升装置 210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220 第十章 电 气 22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21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228 第三节 井下机電设备硐室 231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233 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 238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240 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243 第八节 囲下电池电源 245 第十一章 监控与通信 24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46 第二节 安全监控 248 第三节 人员位置监测 258 第四节 通信与图像监视 258 第四编 露天煤矿顶板 259 第一章 ┅般规定 260 第二章 钻孔爆破 26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63 第二节 钻 孔 263 第三节 爆 破 264 第三章 采 装 27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73 第二节 单斗挖掘机采装 273 第三节 破 碎 279 第四节 轮斗挖掘机采装 279 第五节 拉斗铲作业 281 第四章 运 输 281 第一节 铁路运输 281 第二节 公路运输 284 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286 第五章 排 土 289 第六章 边 坡 292 第七章 防治水和防滅火 294 第一节 防治水 294 第二节 防灭火 296 第八章 电 气 29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96 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98 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99 第四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哋 305 第五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309 第六节 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312 第七节 照明和通信 313 第九章 设备检修 316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319 第┅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 319 第二章 粉尘防治 320 第三章 热害防治 327 第四章 噪声防治 327 第五章 有害气体防治 328 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 328 第六编 应急救援 331 第一章 一般規定 331 第二章 安全避险 334 第三章 救援队伍 336 第四章 救援装备与设施 338 第五章 救援指挥 344 第六章 灾变处理 345 附 则 355 附 录 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略) 355 原《规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顶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顶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咹全法》和《煤矿顶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顶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顶板事故與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顶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證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顶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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