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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渻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镇前路3号。
法定代表人:胡兴良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住所地紹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征海路780号。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10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
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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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渻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镇前路3号。
法定代表人:胡兴良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住所地紹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征海路780号。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10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
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