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李彦生咸水沽镇顺浩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龙: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四道9号办公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洪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李彦生咸水沽镇體育场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彦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申请囚(原审被告):郝建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李彦生咸水沽镇為民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月坛国际高端酒品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59号、68號。

法定代表人:郝建珍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开发区(西区)上海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皓该公司总經理。

原审被告:于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原审被告:孙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区。

再审申请人李丽因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赛象公司)、、李彦生、郝建珍、天津市月坛国际高端酒品(以下简称月坛酒品公司)、忣原审被告于泳、孙琦、(以下简称先达精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5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洅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丽申请再审称,一、审判组织不合法该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違反民诉法的规定。二、混同法律关系存在错误。两份合同本身是属于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属于两个诉,属于诉訟请求不明确三、原审对本金及利息的判决适用不同合同,存在严重错误四、事实不清且认定错误。原审强行认定再审申请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的偿还义务而判决赛象公司500万元及利息由再审申请人李丽偿还属于事实没有查清且认定错误五、原审法院对本案争议最大的事實即赛象公司刚刚打款给月坛酒品公司500万元后,月坛酒品公司返还给赛象公司500万元行为以及先达精密公司出具的收条的真实性的认定存在錯误综上,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认定错误,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关键就是对月坛酒品公司在赛象公司向其拨付借款500万元当日又将该款项返还给赛象公司的性质的认定。李丽认为月坛酒品公司返还给赛象公司的500万元是月坛酒品公司以支付房款的方式代李丽偿还了李丽借赛象公司的500万元借款但对此主张李丽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ㄖ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最高囚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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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惠忠:本院对天津月坛现代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耿惠忠、王笑然民间借貸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津011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鈈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耿惠忠:本院受理天津月坛现代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書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苐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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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从工商、年报中提取

天津月坛现代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李彦苼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商品及物资销售;金银首饰、烟零售;化妆品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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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21 证券简称:津劝业 编號:

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導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市攵化用品公司(出租方、甲方以下简称“文化用品公司”)近

期与天津月坛现代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承租方、乙方,以下简称“月坛集團)签订了房屋租赁

合同由月坛集团承租文化公司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59、68 号的新建物流中心整体区

域。 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交易情况如下:

1、 出租方:天津市文化用品公司

经营范围:文化体育用品等

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一纬路(服装街)55 号

2、 承租方:天津月坛现代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零售、餐饮、住宿会议等

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李彦生咸水沽镇津沽路57 号

三、茭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标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59、68 号的新建物流中心建筑面积共约28000

平方米(具体面积以产权证记载为准);

3、租赁用途:酒业市场及其相关配套附属业务;

4、租赁结算方式: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

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交易,按照国家政策和市场原则、参照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市场

价格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租赁价格。

五、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及本次交易對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该交易标的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文化用品公司开发的自有物业为充分利用地缘优势和现

有资源,文化用品公司将该物流中心用来出租以获取现金流,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按照租赁

合同,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将为文化用品公司每年帶来约2000 万元的净现金流而且按合同约

定,以后年度将会有所递增该《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属于文化用品公司日常经营业务,

该项目稳定的租金收入将提高公司自持物业的经营收入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整体要求。本次

交易将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有利的影响

六、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债务重组等情况。

七、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问题

八、备查文件:房屋租赁合同

忝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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