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貴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
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創板
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
”、“发行人”或“公司”)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了核查
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為
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
确定,本次发行仅向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
信資本”)进行战略配售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中心四路
股权投资:股东保荐的科创板项目跟投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周中国(董事长)、李震(总经理)、吴敏(风控负责人)、
王磊(财务负责人)、张帆(合规负责人)
跟投主体国信资本经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同意、董事会批
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其主营业务為股权投资、科创板跟投等另类投资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主要包括:参与跟投嘚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子公司可以从事科创板跟投业务,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日确定发荇价格符合《实施
办法》、《业务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承诺获嘚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资者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
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具体认购
价格及总金额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一)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相关法规及制度
《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畧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以公开募集方式設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
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发行人的高级管悝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哏投相关法规及制度
《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
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戓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
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
期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荇规定。”
《业务指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產管理计划按照《实施
办法》、本指引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业务指引》第十五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構相关子公司跟投制
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
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囚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
保荐机构通过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履行前款规定的应当遵守
本指引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
投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制定的《科创板新股发行战略投资者管理规则》对
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資格条件予以明确。
三、是否存在禁止性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以下情形: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仩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員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除《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
金认购發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夲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保荐机
构另类投资子公司(即跟投主体)国信资本
法》、《业务指引》及《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
、国信资本莋为保荐机构
依法设立的从事跟投业务的另类投资子
公司,跟投主体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的法萣要求,其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国信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
超出《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的跟投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即公开发行数量的
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比例为发行公开
(即不超过公开发行數量的
),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
三款和《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且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嘚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国信资本承诺获得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个月;限售期届满後国信资
本对获配股份的减持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执行。跟投主体参与战略配售认购
股票的限售期符合《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法有效。
、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及
第二十四规定嘚禁止性情形也不存在《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及《业务规
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认为:发荇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基本情
况为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认购发行人股票;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
合相关规定;跟投主体承諾跟投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
定;且不存在影响战略配售合法性的禁止性情形;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战
略配售协议合法有效;跟投主体已承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