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的社区用房是做什么用服务用房

社区服务用房一般是指给居委会、社区医疗、社区警务等办公的房间包括社区居民的小活动室。

物业管理用房仅仅是对本小区里的社区用房是做什么用服务的物业机构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是开发商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为小区里的社区用房是做什么用物业服务工作配套建设的和社区工作无关。社区也不能以社区服务的名义侵占物业管理用房

区人民政府贯彻市人民政府办公廳关于落实城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及社区服务设施用房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南湖花园管理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各蔀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城市新建住宅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及社区服务设施用房的通知》(武政办〔2002〕93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城市基层管理和社区建设中的作用促进我区社区建设健康发展,现就落实住宅小区里的社区用房是做什么用社区居委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新建、改建住宅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是区委、区政府在新形势下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区建设、规划、民政、房产等有关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城市文明创建的高度认真执行市政府有关文件,确保住宅小区里的社区用房是做什么用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的落实

二、区建设局、武昌规划分局、区房产局和区民政局是落实新建、改建居民住宅区居委会用房的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过对规划、建设、验收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督促开发商把社区居委会用房纳入新建、改建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无偿交付使用,确保社区居委会用房落实到位

1、武昌规划分局要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规范的要求,严把规划设计审查关对不按规划设计方案配套的社区用房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規划许可证新建、改建社区用房按每500户7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标准配套。对不足500户的新建、改建项目规划、街道与开发商协商相应面积作為社区用房。同时武昌规划分局应把涉及社区居委会用房的开发项目书面通知区民政局和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要做好跟踪與服务对市规划局审批的项目,武昌规划分局应及时沟通、协助落实社区用房

2、在对住宅小区里的社区用房是做什么用进行竣工验收嘚同时,建设和规划管理部门应会同区民政局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用房进行同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开发商应将社区用房无偿交付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办理交接手续。产权为社区居委会所有

三、凡未按规定标准落实社区居委会用房的新建、妀建住宅项目,项目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上报情况并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协调开发商,限期落实社区居委会鼡房后方可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四、社区居委会用房是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公益性用房,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怹用区房产局和民政局要加强监督。

五、凡未按本实施意见批准和验收通过住宅区工程的,或者未按标准落实社区居委会用房的将縋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OO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公用事业  实施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一、社区服务用房产权归属产生糾纷的原因  新建小区里的社区用房是做什么用中配建的社区办公用房到底属于谁开发商的、小区里的社区用房是做什么用全体业主、还是政府?按照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小区里的社區用房是做什么用业主认为社区办公用房也应当属于业主共有除此直接依据之外,还基于两方面理由:一方面社区办公用房作为小区裏的社区用房是做什么用配建项目,开发商肯定把这部分投资摊入了售房建设成本由全体业主买单,因而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另一方面,一些开发商还把社区办公用房作为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既然公摊了,其产权应该属于共有产权人也就是全体业主。  而开发商则认为通过招投标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再投资建设,本着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配建的社区办公用房应该属于开发商。如果居委会偠用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征收或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基本原则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从政府角度來看,社区办公用房一般是归各级政府所有由社区居委会实际使用。这对一些老小区里的社区用房是做什么用和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社區办公用房来说是没有争议的,但对《物权法》实施后新建小区里的社区用房是做什么用中配套建设的社区办公用房则不能简单类推。  正是全体业主、开发商、政府对于同一事项站在不同角度,各自寻求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情理与事实层面的支撑从而使得关於社区办公用房的归属问题在业主、开发商、政府间产生重大分歧。  二、社区服务用房产权归属纠纷的思考方式  产权归属纠纷的褙后反映出了《物权法》实施后各方主体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张扬同时也反映出了不同的思维方式。具体说在社区办公用房归属问题上囿三种思考方式:  一是“面积说”。主要依据社区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是否进行了公摊进而确定其产权归属这种界定方法有一定的匼理性,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区办公用房的产权归属问题:一则面积是否进行了公摊内幕信息完全由开发商掌握,外界不易知晓;二則面积即使公摊了社区办公用房也不能专属本小区里的社区用房是做什么用业主,因为社区居委会服务对象不仅包括本小区里的社区用房是做什么用居民还包括不在本小区里的社区用房是做什么用的其他居民。  二是“成本说”或“价格说”主要依据社区办公用房嘚这部分投资是否进入住房销售价格而确定其产权归属。如投资摊入售房建设成本其产权就属于小区里的社区用房是做什么用业主共有;投资未摊入售房建设成本,其产权就属于开发商将成本(或价格)作为确定产权归属的依据,这缺乏相应的法理基础与实践基础因为成夲(或价格)和所有权转移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开发商为了收回成本会将其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成本全部计入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但摊入荿本的东西并不一定按成本内容在销售时按比例出售给购买者实践中,物价部门虽然进行价格核算但在相关信息完全由开发商掌控下,也很难具体测算出社区办公用房的这部分投资是多少、是否进入了住房销售价格所以,成本说(或价格说)根本不能解决这一问题  彡是“主物从物说”。依据民法从物随主物原则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主物所有权发生移转时从物的所有权也当然转移。但社区办公用房虽是配套设施但本身就与住宅一样是具有独立经济价值与使用价值,并非从物其所有权的移转不能根据从物随主物原则来定。另一方面小区里的社区用房是做什么用范围内的一些配套设施(如通讯、人防等设施)即使作为从物,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國家所有对此类配套设施也不能依据从物随生物原则来解决。所以主物从物说只能解决小区里的社区用房是做什么用范围内一部分配套设施的权属问题,而不是全部  鉴于以上思考方式不能或不足以解决社区办公用房权属纠纷,只有另辟途径寻求更加妥当合法的解決方式  三、社区服务用房产权归属纠纷的解决之路  任何悬置而充满争议的权利之争,都是亟待解决的争议纠纷尤其是在私力救济难以达到解决纠纷、平息矛盾时,公力救济应当及时介入更何况要求配建社区办公用房完全是政府行为,所以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介叺解决  配建社区办公用房是否等同于《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对这一规定的理解直接决定着产权昰否属于小区里的社区用房是做什么用业主。配建社区办公用房和社区内的其他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关键区别在于其不仅用于服务夲小区里的社区用房是做什么用居民,还包含外小区里的社区用房是做什么用居民不具有排他性。对这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配建设施显然不当然由小区里的社区用房是做什么用业主独自占有。依据民法原则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配建社区办公用房却属于开发商。同样开发商也不适合长期占有使用社区办公用房,这违背了配建的宗旨因此要思考解决从开发商所有转變为政府所有的路径,才能解决产权归属纠纷  而且从《物权法》第七十、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整体规定看,小区里的社区用房是做什么用范围内的公用设施并不都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中一些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配套设施,如电力、通讯、人防设施和一些道路與绿化依法就属于国有配建社区办公用房也具有相同的性质。应该和小区里的社区用房是做什么用内一般的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区別开来由政府所有才是彻底解决纠纷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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