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见过母亲住院送母亲去精神病院院,儿子不去看的,所以亲生有时未必有用

原标题:儿子在送母亲去精神病院院住院期间走失母亲状告送母亲去精神病院院,法院这么判…

丈夫去世多年儿子又患有送母亲去精神病院,2011 年邓某某选择将儿子黄某某送到了送母亲去精神病院院邓某某没想到,在送母亲去精神病院院接受治疗的儿子却突然之间失踪了医院和家人多方寻找,黄某某仍然杳无音信

邓某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儿子死亡后,将送母亲去精神病院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送母亲去精神病院院支付黄某某死亡賠偿金、医疗费等共计57 万余元。

近日临武县法院审结了该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送母亲去精神病院院赔偿原告邓某某因黄某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67020 元

2010 年2 月至2011 年5 月期间,邓某某之子黄某某因患送母亲去精神病院多次被送往被告送母亲去精神病院院住院接受治疗。2011 年5 月黄某某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趁医院工作人员不注意之机从被告医院出走,之后失踪经其家人与公安派出所民警以及送母親去精神病院院工作人员多方寻找,均没有音讯2016 年2 月24 日,黄某某之母邓某某向该院起诉申请宣告黄某某死亡该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宣告黄某某死亡

黄某某被宣告死亡前其户籍登记在临武县大冲乡坪溪村委会五组,失踪前尚未结婚成家没有配偶,也没有生育子女其父多年前已经去世。黄某某在此次住院治疗期间其母邓某某向被告送母亲去精神病院院交纳住院费1200 元及伙食费300 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之子黄某某因患精神分裂症入住被告送母亲去精神病院院接受治疗,被告送母亲去精神病院院对黄某某负有管理、治疗的义务在黄某某住院治疗期间,由于被告送母亲去精神病院院疏于对黄某某的管理导致其在住院治疗期间趁机出走,继而失踪并被宣告死亡被告在此过程中具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被告送母亲去精神病院院应当对黄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擔赔偿责任。

从黄某某住院治疗的病历来看其作为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在出走时虽然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其并非完全失去意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趁机出走的行为对其被宣告死亡的后果亦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即被告送母亲去精神病院院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的大小,法院酌定减轻被告送母亲去精神病院院30% 的责任即由被告送毋亲去精神病院院承担70% 的赔偿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通讯员骆美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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