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寇建兵该公司董事長。
被执行人:新疆天格尔酒庄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執行人:刘泽亚男,汉族1966年11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吴建华,女汉族,1962年10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區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执行昌吉市聚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新疆天格尔酒庄有限公司、刘泽亚、吴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申請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19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2270058元,未执行标的227005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新2301执3992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