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7〕14号文件规定:
五、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购买機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为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
因此,按照您的表述结合黔府发〔2007〕14号文件规定,滞纳天数为2008年8月11日到缴納之日止
新购车辆其车船税从购买当月开始缴税8-12共5个月,应纳车船税=360×5÷12=150元
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の五的滞纳金
即:应加收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万分之五=150*410*5/元(假定到2009年9月25日缴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規定: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因此,即使您不提供交强险保單但缴纳车船税必须通过身份证和行驶证,行驶证上注明了发证日期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发证日期因此车船税税款滞纳天數也能够确定。
同样滞纳金为30.75元
您要相信税法规定不会出现明显漏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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