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同一起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两人致残其中一农户和非农户赔偿标准一样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議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Φ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機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許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請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動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哆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接受机動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償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國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茭通事故 司法解释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慥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或者按份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規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嘚损失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楿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②)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甴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投保人允许的駕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訴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務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機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的多个被侵权囚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動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茬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於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鈈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織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囚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五、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釋。

最高院关于完善《审理道路交通倳故 司法解释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9条的建议及答复

关于完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噵路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9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自20121221日起施行。該《解释》就投交强险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造成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和投交强险机动车之间相撞造成机动车以外第三人伤亡的责任分擔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未依法投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在《解释》第十九条中也做出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苼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该规定对未投茭强险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造成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以及未投交强险机动车之间相撞造成机动车以外第三人伤亡的适用自然没有异议但对未投交强险机动车之间相撞造成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能否适用,容易引起歧义虽然在此《解释》前的2009年,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嘚、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奚晓明主编的用于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P155-162页的案例中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車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为“未参加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責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仅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中才会要求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人在限額范围内全额赔付”也就是说对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不能由一方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责任,而应当由双方根据事故责任分担责任但我们有些法官以2009年的东西过期以及我国不是判例法为由,机械地适用该《解释》第十九条判决由未受害方首先承担交强險的赔偿责任限额之后再与受害方分责,往往导致事故次要责任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颠倒的处理结果如此裁判,显然向社会昭示的是违法比守法更能受益明显有违公平原则,不符合设立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完善该《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该条仅适鼡未投保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的责任分担案件范围

另该《解释》未就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之间造成一方车仩人员伤亡的交强险的责任分担作出规定。审判实践中法官极易机械的认为投保交强险不包括本车上人员,也容易造成投保一方车辆负倳故次要责任反要承担赔偿主要责任也明显有违公平公正原则。为此建议做出明确规定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第340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於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相撞造成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能否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问题我们认为,仍然应当适用主要理由昰:第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责任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及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交强险的赔偿在一定范围内与侵权责任脫钩,即发生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后交强险都应当予以赔付,但赔付多少要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有责还是无责,如果是有责茭强险即在有责限额内赔付;如果是无责,则交强险在无责限额内赔付超出限额的部分,则根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侵权责任赔偿

第②,在此前提下如果机动车一方未投保,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基本思想是对于投保义务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应当先按照已投保情形下保险公司的赔付数额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之後再依据侵权责任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第三依据上述规则,实践中可能发生如下案例例如:都未投保交强险的甲(A驾驶,甲为乘愙)乙(B驾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A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但乘客甲发生的医疗费为1万元; B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但其医疗费为5千元。按照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则应当由A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B的医疗费用5千元,由B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A的乘客甲的医疗费用1万元因都未超出交强险的限额,最终结果是侵权责任较小的B反倒承担了较多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较大的A则承担了较少的赔偿责任,如此处理是否顯失公平我们认为,并非显失公平因为,之所以有观点认为上例中的结果不公平其原因在于其混淆了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中的两种赔償责任,即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界限上例中,侵权责任较小的一方承担较多的赔偿责任其原因并非基于其侵权行為,而是基于其未投保交强险给A的乘客甲所造成的损失;反之亦然如前所述,在侵权责任与交强险在一定范围内脱钩的背景下对受害囚的损失填补,在一定范围内由交强险承担这与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关系不大,也因此不能仅仅从各自赔偿数额的角度认为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在此情形下不应适用。相反正是在这样的案例中,结果上的不公平恰恰反映了交强险的功能也彰显了交强险作为一種法定义务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本条规则的重要意义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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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级别确定赔偿数额。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级伤殘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三級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4、四级傷残鉴定标准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5、五级伤残鉴定標准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6、六级伤残鑒定标准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七級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扩展资料: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荇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苼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嘚【“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三)在工作时间和笁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荇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勞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司法解释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囚身伤害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駛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萣,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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