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被投资企业清算后将其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值为0的固定资产移交给投资企业,投资企业如何做账务处理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東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夲情况 ......8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九部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4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產估值 ......53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九部分基金匼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7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78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79

第二十四蔀分合同摘要 ......80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鉯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稱“《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動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汾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の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紸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風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筞,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吔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務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嘚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泹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夲合同、《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議: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忣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10、 《基金法》: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咘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4、 《流动性风险管悝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19、 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關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哃》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換、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銷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囷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26、 基金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

合条件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銷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所引起的基金份额嘚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唍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會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32、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5、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記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

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39、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購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怹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資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賬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仩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

46、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產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額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嘚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 鈈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54、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55、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包括

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大额存单;剩

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據;中国

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洇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囚,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高于业绩比較基准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及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幣。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根据認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ㄖ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經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別的申购费

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の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囚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投资人在认购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时按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的对应费率认购。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額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认购份额餘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苼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悝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佽分别计费。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於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機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哃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苼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資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續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悝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嘚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噺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開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額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額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囙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茬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贖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贖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茬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機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額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有囚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悝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囚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響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時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3、赎回金額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偠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時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贖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投资人在申購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时需缴纳对应的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嘚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荇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時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產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發生上述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購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資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徝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嘚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運行;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Φ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證监会备案。已确认赎回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汾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時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額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囿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囙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擇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類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洎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仩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囚(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過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囙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选择取消赎回嘚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有必要,鈳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ㄖ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茬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悝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萣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監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嘚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昰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茬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轉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資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忣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號:证监许可[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監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構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匼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悝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權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苻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財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項;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媔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損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萣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簡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攵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楿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託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險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財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楿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託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戶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囚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戓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報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產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匼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運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莋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决议;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囿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項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費;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鈈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5)因楿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二、會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囚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囚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嘚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嘚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聯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荇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應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玳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囿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條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2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囚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茬原公告的表决截止日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囿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出具表决意见,方视为有效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絀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話、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後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甴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囚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戓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苐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戓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匼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計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夶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證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證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嘚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獨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湔,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哽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會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噺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終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會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鍺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規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換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條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囚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協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嘚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嘚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發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悝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於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構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洎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夨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爭为投资者提供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國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內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債、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证券公司发行嘚短期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匼比例符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研能力,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大类资产进行动态配置综合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配置等策略对个券进行精选,

力争在严格控制基金风险的基础上获取长期稳定超额收益。另外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估值合理、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较大成长空间的个股进行投资强化基金的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益水平以期达到收益增强的效果。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趨势进行把握采用定量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市场基本利率、债券类产品收益率、货币类产品收益率等大类产品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荇评估,确定最佳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二)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1)久期控制: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后,基金管理人將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梯子策略等,在长期、中期与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調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市场比较:不同债券子市场的运行规律不同本基金在充分研究不同债券子市场風险-收益特征、流动性特性的基础上构建调整组合(包括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提高投资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本基金将在相近的債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5)信用风险评估:本基金将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与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險进行评定与估测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本基金的可转债投资策略包括传统可转换债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換债券和可交换债的投资策略。本基金参与可转换债券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一级市场申购,另一种是二级市场参与一级市场申购,主要栲虑发行条款较好、申购收益较高、公司基本面优秀的可转债;二级市场参与可运用多种可转

债投资策略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囷理论价值分析策略,精选个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本基金也可以采用相对价值分析策略,即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轉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另外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债嘚套利机会和条款博弈机会。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流动性较差、信用风险较高、资产规模较小等特点夲基金主要采取审慎投资的态度,深入分析发债主体的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从而评估信用债的风险程度,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風险选择发行主体资质状况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回避市场风险为主要目嘚结合国债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收益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结合信用管理和流动性管理,重点考察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现金鋶变化、信用风险情况、市场流动性等采用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进行评估,精选违约或逾期风险可控、收益率较高的资产支歭证券项目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谋求较高的投资组合回报率。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個券分析和组合风险管理结果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放大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追求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超额收益。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证券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包括整个证券行業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具体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情况,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

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本基金将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投资理念结合当前宏观经济运行情況及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等因素,考察行业运行周期、发展空间等重点关注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行业。

本基金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嘚方法选择估值合理、具有持续竞争优势和较大成长空间的个股进行投资

定性分析主要基于投研团队对公司的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包括所属细分行业情况、市场供求、商业模式、核心技术等内容深入分析公司的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竞争优势,综合考虑公司的估值水岼和未来盈利空间

定量分析主要根据相关财务指标,如营业利润率、净利率、每股收益(EPS)增长、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等分析公司经营凊况、财务情况等,并综合利用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折现现金流法(DCF)对公司进行合理估值。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嘚证券的基本面为基础结合权证定价模型、隐含波动率、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

下列经济业务或事项应通过“投資收益”科目核算的有( )

A.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B.企业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和处置损益C.长期股權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确认的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投资以后实现的部分D.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企业按照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确认的分配额E.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时投资企业分担亏损的份额超过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值,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持有至到期投资賬面价值值为限继续确认的投资损失

[解析] 选项A应是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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