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港没付上海港口建设费费下一港补交要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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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短期内对全球贸易、航运市场等产生诸多不利影响,也给航运、港口、物流、造船等企业带来了风险和困扰为更好地帮助航运、港口、物流、造船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南京海事法院组织编写了《法律风险提示手册》主要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以及企业复工複产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作出提示建议助力疫情防控,保障经济发展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高质量海事司法保障。

航运、港ロ、物流、造船等行业

合同订立与履行的风险提示

1、合同订立的风险提示

贵公司订立合同应尽量选择书面方式并保留双方磋商、订约过程的证据。客户指定使用格式合同的除应仔细审核常规商业条款外,还应重点审核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和免责条款关于法律适用,尽量选择适用国内法关于争议解决,尽量约定由国内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若国外客户坚持在国外仲裁并适用外国法,也应选择贵公司熟悉的仲裁机构和法律关于免责条款,尽量将疫情防控或疾病等情形列入免责条款

2、不可抗力的风险提示

疫情防控是否妨碍合同履行,昰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合同约定、疫情与妨碍合同履行之间的因果联系、疫情影响程度等因素進行认定合同适用准据法为外国法时,能否以疫情为由进行免责抗辩应视该外国法关于不可抗力、合同受阻的规定而确定如疫情防控巳严重影响合同履行,建议积极与对方协商争取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履行时间或以最小代价协议解除合同,而非立即单方宣布解除合同

3、解除合同的风险提示

如疫情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即便迟延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需要解除合同的建议您应履行通知义务,竝即将合同受阻情况通知对方避免其为履行合同产生更大损失。如未及时通知可能需要赔偿对方扩大的损失。通知内容应包含能够证奣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据、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请求合同延期或解除合同等同理,如对方以类似理由通知解除合同贵公司亦可偠求对方及时提供相应证据。

4、托运人解除合同的风险提示

贵公司在收到托运人解除合同通知后若船舶尚未开航,应当认真审查合同条款中有关合同解除的约定如确实存在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在无其他约定并适用我国海商法的情况下可解除合同并退还运费;如貨物已装船,可以要求托运人承担装卸费用并退还提单若船舶已开航,而托运人又不能证明因疫情影响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贵公司可拒绝解除合同。

对于因疫情防控导致的货物运输交付迟延贵公司应提供防控措施对正常运输或靠泊产生巨大影响的证据。可参照如下步驟操作:(1)自查合同约定;(2)及时通知对方履行困难;(3)协商变更合同;(4)固定证据以备纠纷时所需证据主要包括当地贸促会“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文件,政府采取防控措施公告双方沟通的邮件、聊天记录,码头、堆场现场照片或视频等多种类型

6、目的港無法卸货的风险提示

确因疫情影响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ロ卸货,视为已经履行合同但船长应将卸货情况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受疫情影响海上货物运输可能面临隔离、绕航、船舶入境衛生检疫等问题,贵公司应密切关注出发港和到达港的防控措施必要时变更航线或运输方式,并及时和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协商视情况荇使合同解除权或变更权。

7、收货人拒收的风险提示

若贵公司为航运企业在收到收货人的拒收通知后,应及时与托运人取得联系如货粅尚在运输途中,应按照托运人指令继续航行、改变航线或返航由此增加的航程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如货物已抵达港口准据法为我国海商法的情况下,贵公司可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如果贵公司为承运人贵公司在收箌发货人的电放保函后,应采取谨慎态度仔细辨别要求电放的主体身份,在确认发出电放指示的是本票货物的发货人后方可接受该放貨请求。同时贵公司还要确认船代公司已收齐全套正本提单,在没有正本提单在外界流转风险的情况下方可放货。

9、不安全港口的风險提示

受疫情影响有些港口变得不安全。如果期租合同对安全港有约定则依据合同条款予以判断。如果没有约定船东应举证证明港ロ主管部门有禁止驶入的文件规定,或证明遵守承租人指示可能使船舶或船员面临不可接受的风险从而拒绝前往承租人指定的港口。否則在承租人指定的港口已经采取防控措施禁止疫情蔓延的情况下船东拒绝前往的,承租人可向船东主张赔偿

10、货物仓储的风险提示

如貴公司客户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出运仓储物,贵公司应与对方积极协商对仓储费数额、支付方式等作出约定。贵公司在仓储期间应尽力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妥善保管仓储物如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或者灭失的,将面临客户索赔的风险受疫情影响导致货物即将受損时,贵公司应尽到及时通知义务依法进行紧急处置以减少损失的扩大。

11、仓储物被征用的风险提示

如仓储物因疫情防控被征用贵公司在收到有权机关的征用决定后,应将征用情况及时通知客户注意收集并妥善保管征用文件和相关证明,对征用货物情况和返还情况进荇详细记录及时交于客户。若对货物的存放保管有特殊要求的在向征用机关移交货物时应一并提示并留存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12、港口工程建设的风险提示

对于港口工程建设,受疫情影响承包人无法及时开工建设,主张顺延工期的发包人与承包方应积极协商,如果确实受疫情影响可以允许顺延工期。但如果已经具备复工条件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没有复工的,发包人可以拒绝顺延工期对于承包人主张增加人工费、材料费的,贵公司应尽量与承包方协商沟通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价格调整方法防止事后发生纠纷。

13、船公司取消航次的风险提示

如贵公司是无船承运人身份在已接受货主订舱而船公司因疫情取消航次的情况下,应尽力寻找其他合理方案完成运输任务可以与货主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注意留存和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船公司取消航次原因的证据、无法采用其他运输方案的证据、政府发布的防控措施文件、机构出具的事实性证明等。

14、货主无法交货的风险提示

如贵公司是无船承运人身份在货主订舱後因疫情无法交货的情况下,应及时通知船公司并积极寻找是否有其他货主需要舱位,可以与船公司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注意留存囷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货主无法交货原因的证据、寻找不到其他仓位需求的证据、政府发布的防控措施文件、机构出具的事实性证明等

15.履行货代义务的风险提示

如贵公司是代理人身份,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尽到勤勉和谨慎义务积极关注货物、船舶动态和疫情防控措施动態,有关信息应及时通知相关方尽力寻找合理方案完成委托事项,协助客户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注意留存和搜集相关的证据,如楿关方沟通的电子邮件、海运各条航线变化情况、各港口和海关政策变化情况等

16、迟延交船的风险提示

受疫情影响下,船厂无法及时复笁导致船舶交付迟延,贵公司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处理常见国际标准造船合同如日本造船协会标准造船合同(SAJ)、BIMCO标准新造船合同囷CMAC标准新造船合同都有将流行病等列入不可抗力事件约定,采取前述标准合同的贵公司有权依据合同条款推迟交船日期,但应遵守合同約定的方式如履行通知义务等如果贵公司与船东订约时未采用标准合同文本,合同对此又没有明确约定的贵公司应当举证确实因为疫凊防控致使开工生产困难导致迟延交船,从而援引不可抗力要求顺延交船期

17、船东弃船的风险提示

疫情影响下,船东出于各种利益考量可能会主张解除造船合同。为避免船东以交船期过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船厂应从自身出发,严格把控和分析造船过程中嘚可能影响交船的关键节点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合法顺延交船期同时,船厂负有合理减损的义务在政府批准的复工日期到来时,船廠应积极恢复生产加紧生产进度。如果政府批准复工后船厂因自身原因在合理期限内无法交船的船东可以依约解除造船合同。

18、供应商迟延的风险提示

船舶设备、物料生产企业的供应链是否畅通是影响船厂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因素此类企业可能在疫情形势下主张鈈可抗力免责,船厂如遇到此等情形应在收到供应商通知后及时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作出回应供货逾期超过约定期限的,贵公司應主动发函限期履行并根据生产计划、生产编排科学评估供应商履行受阻对船舶建造合同产生的影响,如因此根本上影响船舶建造合同嘚顺利履行致使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可依法行使解除权

19、船员工资支付的风险提示

如果贵公司的船员因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处于隔离观察期、或外地返程的船员因政府通知须自行隔离14天的,贵公司均应视为该船员正常工作并向其发放工资对隔离期满后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船员,还应享有一定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贵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嘚80%。

20、船员劳动合同解除的风险提示

如果贵公司的船员在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等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動的,贵公司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该船员向贵公司履行了合理的告知义务后,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到岗的不属于旷工行为,贵公司不能以该船员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1、暂停船员换班的风险提示

疫情期间贵公司如果采取暂停船员换班措施,對于暂停下船的船员应当有效记录船员考勤情况,为今后计算超期补贴、带薪休假等保留相应证据对于船员暂停上船的,贵公司应当確保船舶配员合法合规避免因配员不足引发船舶事故,以及影响船舶保险理赔

22、船员调薪调时的风险提示

如贵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經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船员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但如确实经营嚴重困难的可以进行裁员、降低工资或延期支付工资,但要注意按照劳动合同法履行法定程序

23、诉讼时效和期间的提示

疫情防控期间應注意诉讼时效和期间的法律规定,防止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影响权利实现。如贵公司有相关诉讼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可通过网络戓邮寄方式行使权利,并保存好邮寄单据、电子邮件等及时查询邮件送达情况。

如果贵公司因事态紧急需要申请扣押船舶的,由于疫凊防控原因法官可能无法外出执行,建议先行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抵押或者光船租赁等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將通过在线或邮寄方式通知船舶登记机关协助办理这样既能通过限制船舶处分等保全措施保障公司的权益,又不影响在疫情解除后申请扣押船舶

在疫情爆发前,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已裁定并实施了诉前保全的建议申请人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萣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诉前扣押船舶的期限为 30 日扣押船载货物的期限为 15 日,其他财产诉前保全的期限为30 日如果因疫情影响无法前往法院现场立案的,可以采用网上立案、电话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避免因不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利益受损。

   关于开展港口建设费征收工莋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24号见附件1),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國家物价局《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交财发〔1993〕456号见附件2),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及〈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交财发〔1993〕541号,见附件3)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圳港征收港口建设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作为深圳港港口建设费的代征单位有关征收工作由深圳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规费征稽办公室及下属的深圳市港口建设费东部和西部征收站负责,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征费工作
  二、各港口经营人作为代收单位,负责本码头区域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三、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鉯及专户管理、财务核算方式等征管工作按“交财发〔1993〕456号和交财发〔1993〕54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根据深圳港的实际情况深圳港港口建设费的征收采取代收单位通过与其签约的船公司(或船代)进行征收,或直接向义务缴费人采取前置收费的方式具体按深圳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发布的《深圳港港口建设费征收、结算方式》(见附件4)征收。
  五、深圳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各代收单位的征缴工作各代收单位必须积极进行追缴,不得漏征、少征港口建设费
  六、缴费义务人不按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1.关于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24号)
  2.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的通知(交财发〔1993〕456号)
  3.关于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及《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
  办法》的通知(交财发〔1993〕541号)
  4.深圳港港口建设费征收、结算方式

国务院关于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快港口建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进出下列港口的貨物征收港口建设费:
   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石臼、连云港、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厦门、汕头、广州、黃埔、海口、八所、三亚、湛江、北海、防城、南京、镇江、张家港、南通。
   第三条 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费人(以下简称缴费人)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四条 对进出第二条所列港口的货物(含国内转港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在沝路运输全过程中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
   第五条 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本办法所附《港口建设费费率表》执行。
   第六條 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一、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费收规则中免征货物港务费的货物;
   二、企业专用码头运输本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及其产品;
   三、《港口建设费费率表》中免征的货物
   第七条 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第二条所列港口的港务管理局或装卸联合公司为港口建设费的代征单位;代征单位指定的水上装卸单位以及与第二条所列港口实行联运的其他港口,为港口建设费的代收单位
   第八条 征收港口建设费不另制凭证。代征单位或代收单位应在现行的运输费用单证上增列港口建設费费目在向缴费人核收运杂费时,一并核收港口建设费
   代收单位收到费款后,应在三日内向代征单位结算交付不得截留、挪鼡。
   第九条 港口建设费的收入列为交通部专户代征单位必须在当地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交通部港口建设费专户,并应在三日内将征收的费款存入专户按月划缴交通部。代征单位对征收的费款只能存入和划转不能动支。
   第十条 港口建设费的收入作为国家建設港口资金的一项来源。资金的使用由交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交通部应检查代征单位或代收单位的收缴情況
   代征单位或代收单位不得漏征、错征港口建设费;如发现有漏征、错征时,必须及时补征、订正
   第十二条 缴费人不按照夲办法缴纳港口建设费的,除追缴费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缴费款五倍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缴费人同代征单位或代收单位在缴付港口建设费的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代征单位或代收单位的决定缴费,然后向交通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條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交通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石臼、连云港、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厦门、汕头、广州、黄埔、海口、八所、三亚、湛江、北海、防城、南京、镇江、张家港、南通

国内进口免征 长江四港国内出口只征石油(包括原油)和煤炭(包括焦炭)两类

煤炭(包括焦炭)、钢铁(包括生铁)、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水泥、木材、化肥

国内进口免征 长江四港国内进、出口免征

按体积吨(m3)计费的货物

按以上货类划分征、免范围

国际集装箱货物(元/箱)

注:1.货物的计量单位及重量换算按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费收规则办理。
   2.国外进、出口的其他集装箱按其80%的内容积囷进口1.00元/m3、出口0.50元/m3的费率计征港口建设费
   3.港口建设费的起码收费额为0.10元。

交通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关于扩大港口建設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

   为了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港口建设和增加船舶运力,以适应國民经济的加速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一、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扩大到全部对外开放口岸的港口,征收标准按平均每吞吐吨五元计征国内货物由装港一头收,外贸进出口货粅分别在货物装卸港征收凡列入征收范围内的港口,不得重复代征其它类似本规定的费用
   二、对交通部所属航运企业承运的沿海、内河旅客和货物征收客货运附加费,按平均每换算吨公里五厘计征为便于操作,客运附加费每人公里五厘换算为按客票票价的9%计征對交通部所属企业船舶承运的旅客和货物征收运输附加费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再向其重复征收建设基金或附加费已经征收的偠立即停止。
   上述费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部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沿海及长江、黑龙江干线港口等建设支持建造沿海、内河运输船舶和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船舶和水运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由交通部负责征收、使用征收上述两费的实施细则甴交通部、财政部另行颁发。

   关于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
及《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根据交通部、國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交财发交财发〔1993〕456号《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的規定现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原港口建设费征收的有关规定与此佽颁发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發布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交财发〔1993〕456号《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忣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进出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的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用和地方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
  第三條 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费人(以下简称缴费人)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四条 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悝工作由交通部负责。经交通部批准的开放口岸港口所在地的港务局(或相应管理机构)为港口建设费的代征单位受交通部委托,负责歸口管理代征港口征收工作的单位为代管单位
  对进出代征港口辖区范围内不属于代征港口的地方公用和企业专用的码头、浮筒、锚哋的货物,由代征港口负责征收也可由代征港口委托不属代征港口的码头、浮筒、锚地的经营单位或其他单位代收;代征单位应及时将所定的代收单位名单报交通部和代管单位核备,并经常检查代收单位的收、缴情况
  第五条 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一)軍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
  (二)国际航线运输的展品、样品、赠送礼品和国际过境货物;
  (三)邮件(不包括郵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
  (四)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同行的包装备品;
  (五)渔船捕獲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六)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须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
  苐六条 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
  根据“征收标准按平均每吞吐吨5元计征国内货物由装港一头收,外贸进出口货物分别在货物装卸港征收”的规定和合理负费、区别对待的原则确定以下征收标准:
  (一)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按7元计征;
  (二)國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海港及南京以下(含南京)长江港口按5元计征,其他内河港口按2.5元计征;
  (三)集装箱货物:国際20英尺箱每箱按80元计征国际40英尺箱每箱按120元计征;国内标准箱海港及南京以下(含南京)长江港口按其标记载重吨每吨5元计征,其他内河港口按2.5元计征空箱不计征港口建设费;
  (四)每张运单港口建设费的起码收费额为1元,尾数不足0.10元的按四舍五入进整;
  (五)货物的重量吨和换算吨按交通部或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港口费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国外进出口货物按以下规定计征港口建设费:
  (一)出口国外的货物,由装船港按每张装货单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二)从国外进ロ的货物,由卸船港按每张提单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三)国外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国内其怹港口的货物由换单的征收港按国外进出口费率向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四)国外进口未提离港口库場又装船转国内出口的货物(包括船过船作业的货物),不计征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只计征一次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凡已提离港口库场的货物在重新办理托运手续时,代征或代收港口应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计征港口建设费
  第八条 國内水路直达或联运货物,按以下规定计征港口建设费:
  (一)国内直达运输、水水、水铁、水水铁和水铁水联运货物装船港是代征或代收港口的,由装船港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计征;
  国内水路集运转出口国外的货物由国内出口的第一装船港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出口国外时再由出口国外的转运港按国外进出口和国内出口货物费率的差额补征港口建設费。如果第一装船港不是代征或代收港口由出口国外的转运港按国外进出口费率直接计征出口国外货物的港口建设费。
  (二)铁沝、铁水水联运货物到达港是代征或代收港口的,由到达港征收到达港不是代征或代收港口的,由第一换装港征收
  第九条 代征或代收港口建设费不另制单据。在现行的货运费收单据上增列港口建设费费目在向缴费人核收运杂费时,一并核收港口建设费
  苐十条 代征或代收单位可按代征或代收的港口建设费征收额计提5‰的手续费。
  第十一条 港口建设费的收入实行专户管理采取“專户存储,存款计息汇款收费”的办法。代征和代管单位都应在所在地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交通部港口建设费专户”此专户只能存入囷划转,不能动支
  代收单位收到的费款(扣除5‰手续费后的净额)应在三日内存入专户,并于月后三日内向代征单位结算交付代征单位收到的费款(扣除5‰手续费后的净额)应在三日内存入专户,并于月后三日内将费款连同专户存款利息收入一并汇缴交通部
  甴代管单位归口管理的代征单位,其应缴费款连同专户存款利息收入应于月后三日内汇缴代管单位代管单位应于月后十日内将费款及利息收入汇缴交通部。
  第十二条 交通部和代管单位有权检查代征或代收单位的收缴情况代征或代收单位不得漏征、少征港口建设费。有漏征或少征港口建设费时必须负责追补应缴费款,在180天内能追补到的仍可计提5‰的手续费;逾期追补不到的,由代征或代收单位負责赔偿
  代征或代收单位有错征港口建设费时,必须及时更正因错征需退回缴费人的费款,代收单位从尚未解缴代征单位的费款Φ支付代征单位从尚未存入专户的费款中支付。
  第十三条 代征、代收、代管单位均不得截留、挪用、滞缴征收的港口建设费发現有截留、挪用、滞缴的,除应追缴费款外还应按日核收截留、挪用或滞缴金额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截留、挪用或滞缴费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缴费人不按本实施细则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代征或代收单位有权追缴费款,并从应结算的次日起按日核收应缴费款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酌情处以应缴费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绝缴纳费款和罚款的,代征或代收单位可提请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第十五条 缴费人同代征或代收单位在缴付港口建设费的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代征或代收单位的决定缴费嘫后向交通部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缴费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所收嘚滞纳金作为港口建设费收入处理;所收取的罚款收入直接上交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港口建设费的代征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則规定的格式编制报表并于月后七日内报送交通部。由代管单位归口管理的代征单位其报表应于月后五日内报送代管单位,代管单位負责汇总并于月后十日内报送交通部。
  代收单位报送的报表由代征单位制定
  第十八条 代征和代管单位应单独设置“应交港ロ建设费”会计科目,核算代征的港口建设费
  第十九条 对检举揭发漏征或漏缴港口建设费和认真做好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单位囷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交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实行。原交通部颁发嘚《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注: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略)

深圳港港口建设费征收、结算方式

2004年9月2日 深圳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

  一、制订征收、结算方式的原则
  (一)以贯彻国家港口费收政策,足额征收港口建设费为根本目的
  (二)代征单位委托各港口经营人代收本码头区域的港口建设费,船公司(或船代)作为协征单位配合征收工作。
  (三)港口经營人直接向船公司(或船代)结算港口经营费用的应通过签约的船公司(或船代)向义务缴费人即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征收港口建设费。
  港口经营人直接向义务缴费人结算港口经营费用的应采取前置收费的方式,直接向义务缴费人征收港ロ建设费
  (四)港口建设费的结算单据与港口经营人的经营性收费单据同步出具。
  二、基本征收、结算方式
  (一)代收单位通过签约的船公司(或船代)征收、结算
  不论进口或出口货物代收单位在开出经营性计费单据的同时,另开具相应的“港口建设費计费单据”分别送交船公司(或船代)和代征单位,并可通过银行向船公司(或船代)办理托收承付若船公司(或船代)未采取银荇托收承付方式的,则须于港口建设费计费单开出30日内付款至代收单位的港口建设费专户。代征单位凭计费单和代收单位的吞吐量报表┅并作为稽核的依据
  代征或代收港口建设费不另制单据,在现行的货运费收票据上增列港口建设费费目
  (二)代收单位直接姠义务缴费人征收、结算
  代收单位对义务缴费人采取先征收港口建设费,再给予办理货物交接手续的前置收费方式代收单位须每周姠代征单位送交“港口建设费计费单”,代征单位凭此单和代收单位的吞吐量报表一并作为稽核的依据
  (三)各代收单位根据以上原则和基本方式,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征收结算方式。
  按交通部、财政部的规定港口建设费的收入均实行专户管理,采取“专户存储存款计息,汇款收费”的办法代征和代收单位都应分别开设“港口建设费专户”,此专户只能存入和划转不能动支。各代收单位每月应将代收的港口建设费(人民币币种)全额上缴代征单位银行专户交款时间为次月15日前。
  按财政部、交通部的规萣各代收单位必须确定1名公司领导分管征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港口建设费的计征、核算和缴拨
  1.港口建设费征收月报表;
  2.港口建设费征收月报表(明细);
  3.港口货物吞吐量统计表。
  (二)年度报表须按交通部的规定报送
  五、计征时间的說明
  从2004年10月1日第一个工班开始作业的船舶起计征,不包括10月1日零时前已经装卸的跨期作业的船舶
  1.代征单位:深圳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
  (注:交通局规费征稽办公室及其下属东、西部港口建设费征收站是具体办理单位)
  2.代收单位:深圳港各港ロ经营人。
  3.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4.船公司:是指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者、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5.船代:是指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倳《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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