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p都办理大众帕萨特抵押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11月27日至12月2日,白振(另案处理),*****、*****、王来福(已经判刑)合伙骗取汽车贷款。由王来福向阳泉市提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一辆昂科威越野车,并提供了*****等人为其伪造的“房屋产权证明”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等资料上报上海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同年12月1日,王来福等人获取上海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汽车贷款185430元,并在交付购车首付79470元(白振提供)后,由白振从阳泉市开走所购的价格264900元的昂科威越野车一辆。12月2日阳泉市派专人与王来福一起去上车牌,王来福等人编造谎言获取了选号单,并于当日下午为该车挂牌晋C*****,同时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证书,该证书本应抵押于阳泉市。*****等人于12月3日将该车通过二手车市场出售,所获赃款23万余元,王来福应分赃款50000元,实际分得赃款48000元,另外2000元是王来福于2015年11月30日交给阳泉市某汽车贸易中心的车款押金。其余赃款由白振、*****、*****占有。案发后王来福所持银行卡被上海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扣款5968.52元。 2、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1月16日,白振、*****、*****先后给王来福、申德华(另案处理)、詹坤(另案处理)、*****伪造各类证明材料,同样以分期付款购车的方式,针对阳泉市某汽贸中心的一辆北京现代全新胜达轿车多次着手作案。以王来福、申德华、詹坤名义申请的汽车贷款均未获审批通过,作案未遂。随后,白振、*****、*****、*****继续利用伪造的证明材料,由*****签订汽车贷款合同,骗取了北京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116400元。在以232800元价格购买了阳泉市某汽贸中心的一辆北京现代全新胜达越野车后即刻将该车出售。所获得赃款20万元,*****分得10000元,其余赃款由白振、*****、*****占有。 3、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白振、*****、*****、詹坤事先同谋,白振出资20万元以詹坤的名义购买一辆二手大众途观越野车并过户于詹坤名下。詹坤利用白振等人为其伪造的“个人收入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给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做了抵押登记,2016年1月12日签订贷款合同,向该金融公司申请二手车贷款,获取贷款100000元。当日,在得知詹坤向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汽车贷款审批通过后,白振、*****、*****另外伪造了该詹坤名下的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该车为抵押,通过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太原某咨询公司,由詹坤以其名义签订抵押借款合同,骗取了投资人高某提供的抵押款160000元。詹坤分得赃款28000元,其余由白振、*****、*****占有。截止至2017年1月3日詹坤归还贷款7次计16271.73元。 4、2016年1月15日至18日,白振、*****、*****(化名“张军”)、孟凡哲合伙,利用伪造证明材料,以分期付款购车的方式,骗取北京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84500元,在以169000元的价格购买阳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一辆起亚智跑越野车后即刻将该车出售。所获得赃款14万元,孟凡哲分得7000元,其余赃款由白振、*****、*****占有。 追加起诉指控:2015年10月8日至13日,被告人*****伙同安四小(在逃)、白振(另案起诉)、李庆东(另案起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工作单位、经济收入,在阳泉市某,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名义,骗取某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贷款10万元。后以219800元购得东风本田思威汽车一辆,车辆登记后,遂将该车抵押给他人获款20万元,李庆东分得赃款10000元。其余赃款由安四小、白振、*****占有。从2015年10月至今,李庆东归还贷款两次,每次归还贷款3181元,共计归还贷款6362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明确,起诉书第三起中的骗取高某抵押款16万元不指控为犯罪,该款项不计入犯罪数额,认为被告人*****、*****、*****、孟凡哲相互勾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采用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汽车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孟凡哲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之前指控的四起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对追加指控伙同李庆东实施贷款诈骗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辩称李庆东贷款购车是安四小和白振办的,其没有参与,前四起共分得赃款9000元。其辩护人认为,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部分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属于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对指控的前三起犯罪事实持有异议,辩称没有参与实施前三起贷款诈骗行为。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罪名有误,应当以骗取贷款罪定罪量刑;起诉书指控*****涉及四辆车的犯罪行为有误,*****仅参与其中两起,另外两起并未参与,即使参与也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从事的仅仅是帮助行为,并未参与分赃,与他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即使构成也应以从犯论处;詹坤、王来福已还款数额及抵押款16万元应当在本案的犯罪数额中予以核减。*****有坦白情节,属从犯,被害人存在审核不严、未按公司流程办理等过错,涉案假印章是*****主动提供,应构成立功。*****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希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无辩解意见,其称分得赃款10000元。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且具有坦白情节,其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孟凡哲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无辩解意见,其称其分得赃款7000元。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孟凡哲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11月27日至12月2日,白振(另案处理),*****、*****、王来福(已经判刑)合伙,由王来福向阳泉市提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一辆昂科威越野车,并提供了*****等人为其伪造的“房屋产权证明”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等资料上报上海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同年12月1日,王来福等人获取上海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汽车贷款185430元,并在交付购车首付79470元(白振提供)后,由白振从阳泉市开走所购的价格264900元的昂科威越野车一辆。12月2日阳泉市派专人与王来福一起去上车牌,王来福等人编造谎言获取了选号单,并于当日下午为该车挂牌晋C*****,同时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证书,该证书本应抵押于阳泉市。*****等人于12月3日将该车通过二手车市场出售,所获赃款23万余元,王来福应分赃款50000元,实际分得赃款48000元,另外2000元是王来福于2015年11月30日交给阳泉市某汽车贸易中心的车款押金。其余赃款由白振、*****、*****占有。 另查明,截至王来福合同诈骗案公安机关2016年1月18日立案前,王来福所持银行卡被上海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扣款5968.52元。扣除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归还的贷款,被告人*****、*****实际骗取贷款数额为元。阳泉市于2016年4月21日支付上海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85430元。 2、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1月16日,白振、*****、*****先后给王来福、申德华(另案处理)、詹坤(另案处理)、*****伪造各类证明材料,同样以分期付款购车的方式,针对阳泉市某汽贸中心的一辆北京现代全新胜达轿车多次着手作案。以王来福、申德华、詹坤的名义分别向北京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汽车贷款139680元、164360元、139680元,共计443720元均未获审批通过,作案未遂。随后,白振、*****、*****、*****继续利用伪造的证明材料,由*****签订汽车贷款合同,欲以北京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116400元来作为购车款。在白振缴纳了50%的首付款之后,以*****的名义以232800元价格购买了阳泉市某汽贸中心的一辆北京现代全新胜达越野车后即刻将该车出售。所获得赃款20万元,*****分得10000元,其余赃款由白振、*****、*****占有。 另查明,北京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因故未向阳泉市某汽贸中心拨付贷款。 3、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白振、*****、*****、詹坤事先同谋,白振出资20万元以詹坤的名义购买一辆二手大众途观越野车并过户于詹坤名下。詹坤利用白振等人为其伪造的“个人收入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给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做了抵押登记,2016年1月12日签订贷款合同,向该金融公司申请二手车贷款,获取贷款100000元。当日,在得知詹坤向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汽车贷款审批通过后,白振、*****、*****另外伪造了该詹坤名下的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该车为抵押,通过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太原某咨询公司,由詹坤以其名义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获取了投资人高某提供的抵押款160000元。詹坤分得赃款28000元,其余由白振、*****、*****占有。 另查明,截至詹坤合同诈骗案公安机关2016年7月19日立案前,詹坤归还贷款3次计11001.4元。扣除公安机关立案前詹坤已归还的贷款,被告人*****、*****实际骗取贷款数额为88998.6元。 4、2016年1月15日至18日,白振、*****、*****(化名“张军”)、孟凡哲合伙,利用给孟凡哲伪造的证明材料,以分期付款购车的方式,骗取北京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84500元,在以169000元的价格购买阳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一辆起亚智跑越野车后即刻将该车出售。所获得赃款14万元,孟凡哲分得7000元,其余赃款由白振、*****、*****占有。 另查明,阳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支付北京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共计89364元。 上述第一至四起犯罪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假印章23枚、笔记本1本、收据2本,扣押清单、印章照片及印模、阳泉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出具的涉案假印章来源说明,证实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被平遥警方抓获,20日移送阳泉郊区分局,*****主动交代该团伙其他成员在他的家中藏匿了一些假印章,愿意主动交出。后在*****家衣柜内找到假印章,经清点共计23枚,清点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印章印模证实所扣押印章的情况,其中部分印章用于所指控犯罪的诈骗活动。 2、被告人*****、*****、孟凡哲、*****、白振、詹坤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各自然人身份情况。四被告人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08年4月2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在案四被告人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 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10日19时40分运城北站派出所民警将上网通缉的*****在霍州东站抓获;临时羁押证明,证实2016年5月11日*****被临时羁押在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2016年5月12日被提走;2016年5月18日17时平遥车站派出所民警在阳泉火车站出站口将在逃人员*****抓获,羁押在平遥看守所,于2016年5月20日出所。2016年6月17日15时30分临汾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在阳泉北火车站将在逃人员孟凡哲抓获。盂县公安局巡警二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6月6日下午*****到该队投案自首。 4、上海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北京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以及上海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北京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金融许可证,证实均具有提供购车贷款的经营范围。 5、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四被告人犯罪行为给阳泉市造成损失185430元,给阳泉市某汽贸中心造成损失116400元,给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损失10万元,给阳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造成损失84500元。共计486330元。阳泉市、阳泉市某汽贸中心出具的财产损失证明,证实由于所购车辆被销售,导致某公司需要向金融公司偿还车款185430元,北京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未将贷款金额116400元放款给阳泉市某汽贸中心。 6、阳泉北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王来福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2月19日19时35分,在出站口抓获在逃人员王来福的过程。在抓获王来福时查获的物品:人民币40元、户口本、结婚证、驾驶证、三星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身份证、挂坠一个、银行卡七张,移交郊区分局;王来福随身携带盂县某村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一份,证实王来福在该村有面积130M2的房屋一套(该证明上载明28T四驱精英型车价264900,昂科威首付79470)。贷款申请表(王来福2015年12月2日因购买全新胜达,向北京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162960元的贷款申请表)、员工信息登记表,证实王来福所填自己为盂县某有限公司员工的登记表。该员工信息及房屋证明均为伪造。 7、阳泉市报案材料、汽车抵押合同、汽车贷款合同、承诺与授权书、车辆登记信息、王来福身份证复印件、某村村委会房屋产权证明、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对账单复印件,证实王来福伙同他人诈骗该公司昂科威越野车转卖至河北的事实,以及购买车时提交或填写的相关资信证明。 8、车管所提供的车辆信息,证实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2015年10月24日出厂,非营运,号牌号码晋C*****,2015年12月2日发牌,机动车状态转出。原所有人王来福,2015年12月3日转出所有人王某某,石家庄无极县人。 9、盂县某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从未给王来福开具过房屋产权证明,王来福全家五口人,户籍在该村,长期在外省居住。在该村无住房。该村没有王某这个人。 10、王来福1367078农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12月3日通过王某甲银行卡转存20万元,当日转出20万元。 11、*****提交的王来福客户资料登记表、零首付购车服务协议、个人信用报告、上户风险抵押保证金、2015年11月30日阳泉市收到王来福押金1000元的收条一份、2015年12月2日王来福与*****签订的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借款15万元)及王来福给*****所打收到15万元收条一份、委托书、2015年12月3日王来福与王某甲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王某甲23万元价格购买王来福别克车)、农行业务凭证(2015年12月3日从王来福尾号为7078银行卡取款20万元),证实王来福向某公司购车及以23万元转让车辆,获得赃款20万元的情况。 12、*****提交*****客户资料登记表、零首付购车协议(无服务方签字),证实*****购买北京现代全新胜达车的事实。 13、阳泉市某汽贸中心报案材料、报案补充材料、阳泉市某汽贸中心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明、申请贷款材料,证实阳泉市某汽贸中心被*****诈骗其公司车辆的过程及汽贸中心营业范围包括北京品牌汽车销售,阳泉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质上隶属于阳泉市某汽贸中心,其对外售出的车辆实际权属全部归阳泉市某汽贸中心,最终只能由阳泉市某汽贸中心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4、王来福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身份证、驾驶证、“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工作证”、“借记卡明细”、王来福押金收据2000元、申德华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身份证、驾驶证、“收入证明”、“太行工贸商品房买卖合同”、詹坤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身份证、驾驶证、“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旅行社合作协议”、“用车合作协议”,证实王来福为骗取北京现代全新胜达车交纳押金2000元及提交资信证明情况以及申德华、詹坤伪造征信证明骗取贷款未获通过的情况。 15、*****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身份证、驾驶证、划款授权书和承诺书、阳泉市某分公司出具的*****为该公司员工,税前月收入8000元的收入证明、阳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北京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阳泉市某汽贸中心机动车销售发票232800元、阳泉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2016年1月15日*****缴纳114400元车款收据、完税证明,证实*****以虚假征信证明骗取车辆贷款从而取得车辆的事实。 16、阳泉市工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经工商业务系统查询未查到阳泉市某分公司相关信息。 17、阳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未与*****签订过购房合同。 18、詹坤购买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到詹坤房款519743元的收据、机动车登记证(真),山西某旅行社阳泉分社出具的詹坤上年度经济收入共计25万元的收入证明、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信息收集表、还款汇总表、行驶证、途观车照片、个人收入证明、二手车买卖及委托确认书,证实詹坤以途观车抵押登记获取贷款的事实。 19、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被委托人韩某的授权书、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詹坤身份证、晋C****8大众车行车证复印件、银行卡詹坤尾号为3962建行龙卡通银联卡;“车辆登记证(假)”、二手车发票、保险单;借款合同、与高某的抵押合同、机动车买卖合同(卖给高某)、抵押物清单、授权书、机动车情况及文件清单、动产质押承诺书、手机提取照片(完税证明),证实王某乙2015年10月从赵某某处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晋C****9大众汽车,2016年1月7日詹坤从王某乙处购买该汽车,车牌号晋C****2,詹坤以该车为抵押向高某借款16万元(借款咨询人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20、白振等人租房协议(承租人杜超,2015年11月20日,出租人王某丙,阳泉市七一市场某楼某单元某号),证实各被告人利用该出租屋容留客户进行贷款诈骗的情况。 21、詹坤与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月12日签订的贷款合同,证实詹坤贷款金额10万元,贷款期限36个月。 22、詹坤还贷款情况,证实截止2017年1月3日詹坤还款7次计16271.73元。 23、詹坤逾期信息,证实詹坤逾期4期235天逾期金额16084.25元,贷款余额83728.27元。 24、阳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该公司营业执照及提供的孟凡哲身份证、驾驶证、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贷款申请表、划款授权书、居住证明、收入证明、现代金融还款对账单、过户信息,证实本案第四起犯罪事实。 25、证人宋某(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7日快中午时,王来福一行三人来我公司看车买车,一进店他们就走到昂科威越野车前询问价格,是王来福与我对话的,王来福先向我问了整车的价格,随后又向我询问了是否可以分期付款,我一一作了回答,在分期上,王来福问的比较详细,问首付多少,能优惠多少,多长时间等等,我回答后向王来福了解他是否有房产,他说在阳泉暂住,我问他在村里是否有房屋,他说有,我就给了他两张固定格式的房屋产权证明,交代他如何办理。其次,我又问了王来福的工作单位,他说他在矿务局上班,并且说他在二矿劳保部是个后勤主管。我问他月收入,他说每月收入六七千元。我告诉他这需要银行流水证明,他称没有问题。我当时问他是否今天就给他上报信息,王来福说行,他就先交了500元定金,填了表,上报分期。11月30日,王来福等三人来公司交首付,同时给我们带来了他自己开具的房屋产权证明和银行流水,王来福的身份证、驾驶证、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原件我们扫描,随后我们上报给上海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12月1日,上海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放款18万多元,当天下午,王来福等一行四人将车提走了。此后,我给王来福打电话上牌,叫他交回车辆登记证书来,刚开始他还接,说正找熟人挂牌呢,到了2015年12月14日,王来福的电话就关机联系不上了。后来我们发现王来福所购的这辆车已于12月2日上牌,3日转卖,后来我们去了某村,村里人说王来福一家早已去了新疆打工,村里根本没有他的房产。 26、证人史某某(阳泉市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我在阳泉某别克4S店工作。2015年12月2日,我主动联系王来福,让他到车管所等,我拿着车辆手续跟他一起挂牌上户,挂牌上户前面的手续走完后,王来福提出要自己找人选号,王来福本人拿着选号单就走了,过了几天后,我联系不上王来福了,便通过车管所的朋友,查找王来福所购车辆的发动机,才得知王来福已于2日挂牌,并于3日将该车出售给河北石家庄一个叫王某某的名下了。而且已经过户了。车辆登记证书是在车主选定号之后由车管所出具的。王来福就是骗我说他自己选号,将我支走后,自己去选定了车牌,然后到六号窗口办理了车辆登记证书,这样他就拿上了。分期付款买车这种方式,车辆登记证书是由我们公司代替上海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帮助客户办理完车辆登记证书抵押业务后,然后将证书寄往该公司,由其保管。等客户偿还完所有贷款后,再将车辆登记证书寄回我公司后归还客户。 27、证人史某甲(北京现代汽车某4S店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有一个叫詹坤的人给我打电话说他要以王来福的定金购买这辆车,后来来了店里一次,也是要分期购买,将相关资料交给我们后也未获得批准。詹坤未批下来后,他领着一个叫*****的人来店里,他叫*****表叔,当时*****也是给詹坤买车,当时他们讲,詹坤的贷款没有批下来,要*****申贷给詹坤买车。后*****交了材料后,公司就批准了,他们准备好首付后,*****和詹坤来到店里,詹坤说他不买了,*****要买,后来他们把定金条和首付款交了后,就提车走了。 28、证人李某某(阳泉市某汽贸中心职工)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18日,阳泉市某汽贸中心,北京现代汽车某4S店,被一个叫*****的人骗了。价值232800元,*****首付了一半就116400元。2015年11月30日,一个叫王来福的人领着一个叫申德化的人到我公司下属的某4S店欲购买一辆现代胜达越野车,当时王来福交了2000元定金,因为王来福的贷款信用审批未通过而没有购买成功。后来王又让其亲戚申德华购买,因该申请的信用也没有通过,又叫一个叫詹坤的来申请贷款购买,也未通过。后来找来一个叫*****的人来申贷购买,*****获得审批后,就办理了相关手续。2016年1月18日交了车辆附加税,2016年1月19日去车管所上牌,*****以认识熟人挂个好牌为由,从我手里拿走了该车的相关手续,后*****就失踪了,我公司也一直未联系上,后来核实,该车已经卖到河北了。*****向北京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都是假的。 29、证人梁某(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我是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阳泉的代理商。我们主要是新车、二手车的分期贷款。我这是信贷部,主要是接待客户,收集客户资料,向公司上报客户资料。公司审核后放款。詹坤从我这了解了办贷款的手续后,过了几天就将他准备的各种手续交给我了,我就给他审批手续,我就给他办了抵押贷款手续,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放在我这儿了,他申请贷款12万元,实际放贷款10万元。7万元左右银行转帐,3万元左右现金。但现在知道,他已经将那辆车以黑车的形式抵押到其他地方。我们调查过,收入证明和房产证明都是假的。第一期还款是3月22日,第二期是3月25日。 30、证人韩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我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2016年1月12日,詹坤以抵押车辆的方式,向我公司借款十六万元。期限为2016年1月12日至2016年2月11日,一个月。提供了一个车辆登记证(经咨询为伪造)、行驶证、保险单,后快到期时,詹坤称手头紧,过了年后赎车,后来就联系不上了。经查发现2016年1月13日詹坤这辆车在另一家公司做了登记,一车两抵押,借了两次钱。我公司暂时将该车以9万元的价格转租出去了,造成的损失是七万元,太原某咨询公司和我们公司是业务上的合作关系,他给我们推荐一些客户,我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客户有需要借款,我们帮他找出资方。詹坤的这16万元,我们替他找了高某这个投资人,我公司已经将16万元全部返还高某,从而获得向詹坤追偿的权利。 31、证人赵某甲(阳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我受阳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来报案。我是业务员。2016年1月15日上午,孟凡哲和一个自称“张军”的人。提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一辆起亚智跑越野车。按照规定,在当天中午,孟凡哲将其居住证明和工作收入证明提供给我公司,经上报北京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后获得批准。孟凡哲和张军买车过程中是我陪同的。1月17日下午,孟凡哲将首付款、保险费等共计93331元交付给我公司后,18日,北京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给我公司拨付了贷款84500元。18日下午,孟凡哲将该车提走上户。孟凡哲至今未归还过金融公司一分钱,而金融公司却已经将其下拨的八万多从我公司往来中扣除了。受害的实际上是我公司。孟凡哲将车辆上户后,本应将该车的登记证书抵押给我公司,但经多次催促,他根本没有履行这个义务。 32、同案王来福的供述,证实2015年12月2日,我向阳泉市北京现代某4S店提交过汽车消费贷款申请,我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属实,我也不是二矿职工学校的工作人员,我之所以伪造这些东西,是想骗取4S店的一辆越野车,后因贷款未能批下来,未能骗成。我的同伙有小王、小白、*****和另一个不知道姓名的人。这些诈骗的手法都是他们四个人商量的,我只是负责出面,他们说让我提供相关身份材料,主要是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去4S店进行汽车消费贷款等获批后,车开出来后再发给我一部分酬劳,那些伪造的都是他们给我弄的。别人利用我的户口本和驾驶证买的这辆别克车,然后转手卖掉,给了我四万八千元的好处。我事前就知道别人要这样干,看车作案之前,我就知道给我做车贷呀。别人指一个姓白的,一个姓王的。他们的名字我都叫不来。2015年7月份,我当时非常缺钱找他们想办法弄钱、借钱。2015年11月20日左右,曹朋军给我打电话说这里有车贷呢,贷款非常快就能下来,让我去。去之后就认识了姓白的和姓王的两个人,他俩告诉我需要用我的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去办贷款,还有驾驶证,需要做资料,就拿去了。拿去后四五天,他们告诉我已经说好了,需要我去签字,我就跟他们去签字,办完之后,给我钱让我去了就算了。签了好几个单,我也记不清了。我签字时姓白的和姓王的都在。我们一共去过某别克店三次,第一次是去看了那辆别克昂科威越野车,姓白的和姓王的告诉我,就是要买这辆别克昂科威越野车,也就是提前确定作案目标。2015年11月30日,我与姓白的、姓王的拿上所需的资料又去了别克车店,给他们提供了资料,等待审批放款。同时以我的名义又交了79470元的现金,这些钱都不是我的。是姓白的和姓王的提供的。当天交首付款时,还有一个叫*****的人。2015年12月1日,我接到汽车销售人员的电话,说是贷款审批下来了,让我提车,当天下午,我、姓白的、姓王的、*****四个人又相跟着去了车店,将这辆别克车接走。12月2日上牌照,我、姓白的、姓王的三个人一起去的车管所,姓白的一直拿着我的身份证去办的。我一直等着,最后姓白的说手续都全了。12月2日那天我知道有人来开走这辆别克车呀,姓白的让我在一张黄纸和一张红纸上签字后,等上拿钱就行了,第二天上午卖车的时候我去来,说是换什么手续让我签字。卖车后,买车人给我的农行卡打入20万元(售车协议上写着23万元),取了钱后当晚分给我46000元。本来说的是5万元,我向姓白的借了2000元,人家给扣下了,另外的2000元是准备也用这种方法弄现代车交的定金。姓白的弄不成这辆别克车就弄这辆现代车。我随身携带的房屋产权证明是姓王的给我的,我一直保存着,上面的印章姓王的说是他新刻的,从这张单子上看,姓王的估计叫王某。我的作用就是提供自己的信息,配合他们合伙诈骗。这种行骗的方式是姓白的和姓王的两个人告诉我的,他两说这样做没事,肯定要给我做好呢,意思就是出不了事,让我正常还贷就行,但是姓白的告诉我还上三个月就不要管了。我是还了第一个月5960多元,后来就没有还了。因为我已经没有钱了。我知道房屋产权证明和银行流水是假的。我的工作证也是姓王的伪造的。我手机里的一张以我的名字单位是阳煤二矿的工作证,这是准备下行骗的。我当时就是想闹点钱作手术用。曹朋军说有人给办车贷,只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给他们闹个车,给我分个钱。他们教我在贷款回访时说我想买车,月收入六七千元,为了通过审核。被抓获时我手机186****5108,留给4S店电话我记不得了。我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属实,伪造材料是他们给弄的。同伙有小白、小王、*****、和另一个不知道名字的人,诈骗手法是他们四人商量的,我只是替他们出面。姓白的是白振、姓王的是*****,是我的同伙。卖车后我、白振、*****三人在银行提现金,交给白振,当晚分的钱。分给我46000元,我曾借过白振2000元,又用白振给的2000元交现代4S店押金,总共50000元。白振是头儿。我不认识*****、申德华。 33、同案詹坤的在案供述,证实我没有参与诈骗。我因做生意失败,亏了90万,因为急需资金周转,想买一台二手车,2015年12月份,我通过QQ金融交流群看到一个网友发的零首付车贷信息,我就问他能否零首付买一辆车。之后我就去了阳泉,对方确实通过零首付帮我以18万元买了一辆二手大众途观汽车,办理完手续我就开车回去了。我记得我有陪同给他们的客户去看一台北京现代牌全新胜达轿车。他们是小王,小白,永哥,就是给我办零首付的那些人。金融群里面讲可以办理车贷,说白了就是“车贷套现”的意思。我刚住的那前四、五天,白振他们三人正在做申德化的车子。五天后白振、*****、*****就开始对我包装,即带我去北京现代某4S店看车,他们要我买全新胜达车,与此同时帮我编了住址、工作单位,让我办一个阳泉本地的号码,他们找了一个叫“张某某”的假扮我的妻子,紧急联系人里面他们让我填写*****。居住证明是假的,景区和旅行社合作协议是假的,租房租赁合同也是假的,旅行社旅游团队接待用车合作协议也是假的,都是包装。“山西某旅行社阳泉分社”、“阳泉某旅游车队”等这些信息都是我提供给白振、*****的。我不知道这些是谁伪造的。但是*****拿回来盖得章。我看到*****也给*****做了假的章。我提供的资料没有通过审核,白振他们一直针对胜达车,就是因为王来福交了2000元的定金。是白振替王来福交的。4S店的告诉我可以朋友来替我“买”,所以是我陪着*****看的车,最后提车时是我、白振、*****、*****去的。白振把首付款和2000元定金条先给我,在4S店门口一进去,我把这些东西给了*****,*****交的款。因为*****不会开车,而且白振嘱咐必须要我将车开出来,也许是怕*****将车开走或者剐蹭。我是小白(白振)他们公司的客户,在与他们相处的阶段,还见到了申德华、*****。白振自己已经买了一辆二手途观车,但没有过户到自己名下,白振刚开始让申德华利用这辆车向一家金融公司去申请二手车贷款,但因为申德华的资信不好办不下来,而我的资信特别好,却没有通过现代胜达的审核。所以白振让我去用这辆二手途观车去申请二手车贷款。白振让我自己开车去了那家金融公司,*****跟着我去的。去了以后我就谎称自己购买了一辆二手车,能不能贷款,金融公司评估了以后,贷给了我八万或者十万元,给了我二万现金,其余是转到我的支付宝上。从金融公司出来后我就把这些钱全部交给白振了。随后白振就拉着我和*****去了太原,把这辆车抵押给了一个专门作抵押的公司,抵押了大概16万元。当时好像是白振买这辆二手车买贵了,资金周转出现了困难,但卖掉要赔钱,所以就用这两种方法可以弄到资金。这辆二手车已经过户到我的名下。去金融公司贷款又将车抵押获得资金,都是白振安排以我的名义做的。给我分了26000元。钱还了我的朋友了。白振告我说他之前的客户都不需要还钱,但我感觉到不对,所以逐月还款,每月还3721元,共需还三年。前两个月都还了,第三个月因为没有发工资逾期了。我应该是从今年三月份还的。因为上面那辆车没有审核通过,白振就给我做了一台自己的二手车,形式和内容是和正常的按揭零首付购车是一样的,用这辆二手车的手续在“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0万元,扣除保险以后实际拿到手的是8万元。后来白振又领我到太原又把那辆二手车抵押了。白振给我2万不到3万。我不是那个零首付车贷团伙的,我是客户。这辆车我正常还贷呢,直到被抓。白振将车过户给我就是为了让我出面,用这辆车抵押一次,并贷一次款,这样做下来获得的资金就大于白振买这辆二手车的总费用,他就可以获利,所以不需要我花钱。当时他说买的时候20多万,我来之前白振已经买了这辆车,只是没有过户。我不认识王某乙这个人,资料好像是白振、*****他们准备的。过户时,我到过车管所,抵押这辆车的时候白振、*****、我还有一个太原人。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我可以做车贷后,我才过去做评估。白振给了我28000到29000元。还了我朋友15000元,请白振、*****他们唱歌花了4000多,剩下的我平时花了。还了一个月的贷款。因为当时我朋友的妈妈生病了,他曾经借给我过钱,后来他催要,我就着急想办法给他筹钱。我们是先去太原抵押了大众车,后来又去阳泉取得车辆贷款。白振买的这个车,过户给我就是为了让我出面,贷款一次10万元,抵押一次16万,共获得26万元,白振给了我元,我还了朋友15000元,请白振、*****唱歌花了4000多,还了二个月贷款。 34、同案白振的在案供述,证实其与*****、*****三人伙同王来福、*****等人使用王来福、*****等人的身份信息从4S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汽车后,又将车卖掉的事实。我和*****、*****、王来福、*****、孟凡哲、詹坤、申德华一块贷款弄车来。主要目的是骗金融公司的贷款。弄车是一种方式。假印章是*****和*****私刻的。我和*****、*****三人商量的,主要是*****提出来的主意,我也是想挣点利息。“弄车”就是以他们的名义去分期贷款买车,买出来之后又由他们出面把车卖掉,卖掉后去掉我们提供的首付款、保险、附加费等费用,所剩的钱给他们百分之六十,我们挣百分之四十。*****曾去4S店申请分期贷款买车来,但都不行,后来我就劝他不要弄了,跟上我干挣钱吧。安四小就是使用这种方法骗钱呢,所以就学下了。后来我们三个人一起出来干了。利用“分期付款买车”行骗,主要的目的是骗金融公司的贷款。那些假的贷款资料一般是*****去伪造的,*****也去过几次。假印章都是*****和*****去私刻的。还有一些印章是从安四小那里拿过来的。我主要是负责找人筹钱,*****也借钱,也办假资料,*****主要是办假资料,所有人都是*****陪上去4S店。我、*****、*****商量买一辆二手车让申德化去申请二手车贷款,买下车后,申德华因为是黑户,不能申请,后来又以詹坤的名义去申请二手车贷款,申请下来十万,扣除手续费用后,拿到手的是大概八万元。购买这辆二手车花费大概是206000元,将这车抵押到太原获得现金是150000元,扣除买车钱后全部给詹坤了。当时詹坤和我们在一起大概一个月左右,他说要跟上我们干,我也挺喜欢他毕竟是大学生,获取的赃款全部给了詹坤。和我们在一起后,*****所骗的那辆车就是詹坤一手操办的,是詹坤领*****去4S店看的车,他完全知道我们这是干什么呢,资料也是他提供的,给*****写的那些假证明也是他亲手写的。反正詹坤也是参与的,教*****如何应对贷款调查,也是他教的。骗来的车都卖给榆次一个叫虎子的人了,他在网上发布的收车信息,我通过网上和他联系上的,他知道我这是赃车,因为我明确告诉过他这些车是他们分期贷款买来的车。我、*****、*****在七一市场租房子就是准备做零首付购车。第一个客户是曹朋军。共骗了三辆车,王来福办了一辆别克昂科威,*****办了一辆现代全新胜达,孟凡哲办了一辆起亚智跑,都是我联系榆次的买家“虎子”卖掉了。詹坤的那辆二手途观车是我二十万五千左右从二手车市场买的,以詹坤的名义在奇瑞徽银贷款10万元。这辆车又被抵押了16万元,用的假的车辆登记证是我找太原的老杨做的,第一次做的太假,一眼就能看出来,所以又做了一次。两次花了600元。这辆车我们没有挣下钱。回来后就剩三万元左右了,詹坤说要跟我们弄这零首付购车呀,所以我就没有向他要好处费。 35、同案申德华的在案供述,证实我来自首,我参与骗取现代4S店汽车未遂。我与白振、*****、*****预备诈骗北京现代胜达汽车,但因审批贷款未通过而未最终实施诈骗。白振已经给我准备好了工作单位,收入证明,购房合同,都已经填好了,盖好章了。我只是按照白振的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几个我的名字。然后白振告诉我准备弄北京现代全新胜达车,当时白振告我如果弄成了这辆车,能给我分七八万。白振安排了一个陪我去北京现代看车,主要是白振要求看一看那款有没有现车,并且按照白振要求与销售人员交谈,我也不敢乱说。我不敢乱说是因为白振要求我配合好,配合好才能办下分期贷款,才能给我钱。后来因为被拒了,便又安排*****和我去看一辆起亚智跑车,也是用的这一套假手续,最后也是因为评分不够被拒了。白振对我讲车贷其实就是以我的名义给别人买一辆车,买成后给我分点钱,具体细节也不跟我讲,只讲大概,内幕不跟我说。车贷白振说不用我管,真实的买车人会还的。 36、被告人*****的在案供述,证实2015年12月份左右,白振、*****和我说他们现在在倒腾汽车,让我跟着他们干,给他们打下手,我也就同意了。曹朋军把王来福介绍给白振,让白振给王来福办贷款。他们两个人就以王来福的名义去别克店买昂科威越野车,白振先期付了12万元左右,剩下的余款分期付。后来白振、王来福、*****、我相跟上去提了车,过了两三天,白振联系好买家就在车管所以22万元的价格卖了。给了王来福5万元,连同之前欠我的工资总共给我了9000元,给了*****500元。2016年1月份左右,白振通过网上认识了杜超,白振给杜超办了两个分期的车,杜超准备跟上白振干呀,杜超就把詹坤介绍给了白振,白振也通过奇瑞汽车贷款公司办理了一辆途观车,后来詹坤也跟着白振干,白振在网上认识了*****,白振安排詹坤、*****去阳泉阳泉市某汽贸中心看车,以*****的名义买了一辆全新胜达,这辆车首付款12万元左右,白振出的,大约过了三四天,白振联系的榆次的虎子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了。事后,白振承诺给我报销每天垫付的客户的车钱、住宿费、饭费,大约八千余元。白振卖了车之后给我报了3000元,还差5000元没有给我。白振安排我跑腿。白振是主谋,他出首付,给其他人作银行流水,刻章地方也是白振联系好的。我主要是跟上白振,按照白振的安排取东西(印章、快递、复印东西)和看人(客户)。*****原来是白振给安四小介绍的客户,后来跟上白振了,他主要陪客户住宿、吃饭、去店里看车、交款等。客户就是以其名义贷款买车的那些人。詹坤一开始也是白振联系的客户,詹坤后来也愿意跟着白振干,所以白振给詹坤进行了“投资”即以全款买了一辆二手途观车,去义井那批了一个贷款,(只押手续不押车),后来把这个途观又抵押了,后来詹坤不知道什么原因离开了。杜超与白振合伙骗了两辆车,一辆是东风本田的CRV,一辆是榆次大众4S店的帕萨特。杜超给白振当下手干了好几个月。王来福、*****、孟凡哲都是客户的角色。客户来了以后白振都要仔细和他们交代怎么干,干什么。客户们知道后才能配合好骗车。而且他们自己也知道获得什么好处。詹坤的那辆途观车操作后获利三万多元,都给了詹坤。白振说他回来本钱了,剩下的都给詹坤,让詹坤跟着他呀。詹坤文化程度高,他和白振在一起好几天。王来福那个村委会的章,詹坤的旅游公司和一个车队的章都是我去刻的。我与白振一起刻了*****的、孟凡哲的章。银行的章是白振从安四小那里拿来的。白振叫我去给他打工,白振是组织者领导者。我参与4起,我按白振安排跑腿,总共给我开六、七千元钱,平时花了。白振联系的客户。证明资料是白振替客户伪造的。王来福来之前,白振通过曹朋军告诉我王来福需要做什么,给他分多少钱。好像刚开始说给王来福三万元,王来福不干。后来不知白振怎么跟王来福说的,王来福同意配合去做。这才将王来福和他哥接到七一市场租的家住下,是白振开车去接的。首付是白振给王来福的,在4S店我见白振给了王来福9万多元缴费,包括8万多元首付、车险、手续费。二手车是途观车,原来是给申德华准备的,第一次是*****领詹坤申请二手车贷款的,使用的是假手续。首先给詹坤过了户,体现詹坤买了辆二手车。在某财险和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同时,白振通过太原姓刘的做了假的车辆登记证书,准备去抵押这部车,被人认出来,没有成功。白振又通过太原一个姓杨的人做了一份假的车辆登记证书,和真的一模一样,用这个证书,将这部车抵押给太原某咨询公司公司,抵押得160000元,从太原回来到某财险取的贷款。白振安排*****在客户过来后管饭和其他消费,黑色笔记本是*****花的钱,自己记的帐。我让家人交给公安机关的资料中《客户登记表》是白振告知对方车贷程序和利益后签的,《零首付购车服务协议》是白振和安四小合伙时,安四小给白振留下来的,让客户签的,意思是客户零首付购车,白振提供各种条件。《委托书》也是白振让签的,弄好后让我保管。白振帮客户弄出车来后才签订的这些东西。我觉得是为了逃避责任,规避风险。整个事情基本是白振一手闹的,如策划怎么骗车贷,组织客户、出钱,伪造假手续等,我和*****是白振找来帮忙的,说给我和*****提成。王来福那辆车白振给我8000元,*****就给了500-1000元。我那8000元包括平时吃饭的钱。*****、孟凡哲两部车,白振说赔钱了,只是报销了3000元的饭钱。也给*****报销了一些饭钱。 37、被告人*****的在案供述,证实我向别克4S店提供了身份证、房产证等资料,用于办理分期付款购买汽车,后来因为没有驾驶证放弃购买,后来王来福看到信息就联系我,说有意想买这辆车。我、王来福、小王(*****)三个人到了别克4S店和工作人员说王来福想买这辆车,之后王来福就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流水、房产证、收入证明等资料。4天后我同王来福一起去提的车。我只管接待陪同去4S店看车,以及办理银行卡。白振负责筹钱交首付,安排我们各自的工作,车辆的买卖,交代人如何接回访电话,赃款的分配,还有来人的吃饭住宿都是他掏钱。*****负责给来人办理假手续,银行流水,刻假章,有时也教来人如何接听回访电话。我和杜超参与过王来福的骗车,詹坤是杜超领来的人,詹坤来了以后,以詹坤的名义骗取了一辆大众途观车,途观车是把手续押在了阳泉,然后把车卖给了太原,也就是一车两卖,后来詹坤负责领*****去看车,和提交手续、缴款。我听白振说过他们通过一种“车辆套现”的方法可以弄到钱,就是从4S店买下车后把车卖掉然后从中间提现金,20万的车能从中提4-5万,还款是谁贷的谁还,还也行不还也行。以詹坤的名义骗取的二手车是白振、詹坤、*****三人去弄的,其他情况我也不清楚。白振是领导者。我陪孟凡哲看车时,自称张军。孟凡哲是白振领过来的。来了以后吃住都是白振先垫付,最后从孟凡哲骗车成功后分得钱里面扣。智跑买回来后连同*****的那辆现代车也一起卖掉了。买车的人是白振联系的,地点是榆次的一个修理厂。我提供的假公章都是白振的,王来福出事后,他给我打电话让我把23枚假印章从七一市场租的家中拿走。王来福那辆车,白振、*****、杜超三人分钱了,我当时算一名客户,所以不给我分钱。 38、被告人*****的在案供述,证实2016年1月份的某一天,我在上网的时候看到网页上有小额贷款和办信用卡的相关信息,根据网页上的联系方式,我就联系了对方,对方告诉我是用我的身份证做车贷,我不担任何责任,然后他们可以给我利润,随后我就去了阳泉联系到了他们。他们一共四、五个人,我在阳泉期间,他们用我的身份证办了车贷,所有的手续和车贷的首付都是他们办理的,购置了一辆白色的现代牌车子,我没有出钱,几天后他们和我一起在阳泉把这辆车卖了,大概卖了20多万,他们给了我9500块钱,我拿上钱就回霍州了。去4S店之前*****安排我在一个宾馆,白振在宾馆把首付款交给了詹坤,最后由詹坤和我一起去的4S店提的车,詹坤开的车,第二天在车管所上户选号时,白振说有熟人要自己选,目的就是把4S店的业务员支走,又过了一天,他们带我去车管所把所有的手续办好,然后又往榆次赶让我也必须跟着去,不然不给我钱,去了榆次以后,到了一个二手车市场,他们又让我签字好像是一些卖车手续上签字,买车人最后给了白振20万元的现金。他们这个团伙包括白振、*****、*****、詹坤四个人,他们四个人中白振和*****两人说了算,*****和詹坤好像是跑腿的,申请贷款中所使用的手续好像是*****伪造的。在和他们相处的几天中我听到他们在太原骗了一辆黑色的本田越野车,那几天还有一个河北人也被他们骗来,用他的身份信息骗取了一辆悦达起亚越野车,那河北小孩分了几千元。到了阳泉以后,他们用我的身份证办理了一个阳泉本地的手机号,一个暂住证,主要是为了方便申请贷款。白振将以我名义骗下的车卖掉后,算下能给我分13000元,白振扣下3000元给介绍人,我分到10000元。 39、被告人孟凡哲的在案供述,证实2016年1月份,“小白”(白振)通过微信联系到我,说他买一辆车要上到我的名下,事后会给我7000元,我们约好时间,我就带着我的身份证、户口本和他一起去了阳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他购买的东风悦达起亚智跑越野车的手续办到我的名下。手续办完后,“小白”给了我7000元。当时还有一个叫“永哥”的。开始是*****领我到阳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去看的车,询问了首付款、贷款手续等事,回来后,白振给我准备了贷款的相关证明文件,有居住证和工作证明等,准备好以后交给4S店,当天下午,贷款审批就下来了,首付款是白振为我准备的共10万元,贷款8万多元。周一的时候,我、白振、*****三个人去提的车。当天的车价是169900元,买车之后,白振告诉我拿车当晚跌价4万元。挂牌的时候,我、白振、詹坤、*****、*****、*****都去了,挂牌后一个星期,白振联系了一个榆次叫“虎子”的人,将车卖掉了,卖了14万多,最后给我分了7000元,剩余的白振拿了。做这起案子,*****自称张军。我是通过微信别人介绍认识白振、*****的。*****给我打的电话,让我去阳泉某宾馆见的面,去了后,我见到了*****和*****。见面之前,*****电话里给我说要给我做贷款,但具体怎么做是见面后白振详细告诉我的。白振问我用多少钱我说十来万,他就说给我弄辆车,我可以拿四五万元,答应了去配合他们。白振讲只需要我提供户口本、身份证、驾驶证,剩下的贷款手续、首付款,还有其他费用他们负责。看车和在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上签字,需要我本人在场签字。我本人必须亲自接金融公司的回访电话,虽然我工作证明、收入证明是假的,但也是按照白振的要求答复金融公司那是真实的,以便通过金融公司的回访。在二手车市场交易的时候,我必须在车辆买卖协议上签字,还有卖车提档时,我也必须在场。那些证明是詹坤写的,*****去私刻的章加盖在上面的。从提出车后,白振不让我走了,怕我走了以后,车卖不出去。一直让我在水一方宾馆,让*****看着我。骗购起亚智跑时,车贷84500元,首付十万多,是白振准备的。白振联系在榆次卖下14万多,我分7000元。剩下的白振、*****、*****分了。贷款我没归还过。 40、辨认笔录,证实经照片辨认,证人赵某甲辨认出自称“张军”的*****,证人宋某辨认出*****、白振、*****,证人史某甲辨认出*****。 为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性,本院通知公诉机关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后公诉机关提供如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 1、阳泉市情况说明、用款申请表及银行业务回单,证实该公司2015年12月1日将车辆分期销售给诈骗团伙王来福等人,该诈骗团伙在车辆未作抵押的情况下将该车立即销售,导致该公司与上海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产生连带担保责任,该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上海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车辆损失金额185430元。 2、阳泉市情况说明及分期上户流程、王来福签订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证实某公司与上汽通用汽车金额贷款公司为合作关系,客户向某公司分期购车的具体流程、王来福贷款购车的事实。 3、阳泉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提车消费明细,证实*****于2016年1月在北京现代阳泉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分期名义购买全新胜达一台售价232800元,在北京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办理分期,首付116400的车款,贷款116400元因在阳泉市车辆管理所挂牌期间未能完成金融分期手续私自转卖,导致该公司尾款116400元未能付到该店;北京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委托*****在阳泉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从阳泉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车消费情况。 4、证人林某某(阳泉市某汽贸中汽车4S店工作人员)证言,证实*****在我公司贷款购买一辆现代途胜汽车,贷款116400元。*****贷款购车时的资质需要个人身份信息、银行流水及个人住房,贷款购车资质是北京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审批通过的。我们4S店贷款购车的程序是先验购车人的征信资格是否达到购车条件,下一步用我们4S店的汽车(购车人贷款购得的车辆)在我公司员工陪同下去交通管理所作汽车抵押登记,作了抵押登记后上游公司会审批通过放款。*****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征信取得了上游金融公司的审批通过,待我公司员工开车陪同至阳泉市车辆管理所作机动车抵押登记时,*****骗了我公司员工的信任将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骗走,骗走后私自将车过户并私自出售,未抵押成功,上游金融公司未给我4S店拨贷款。金融公司在购买人取得贷款后车辆作了抵押登记后才会拨贷款至4S店。 5、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关于*****涉嫌贷款诈骗一案,白振、*****、*****先后给王来福、申德华、詹坤、*****伪造各类证明材料,同样以分期付款购车的方式,针对阳泉市某汽贸中心的北京现代全新胜达多次作案。因贷款审批未通过,导致王来福、申德华、詹坤均作案未遂,最后由*****完成作案。*****利用白振等人为其伪造的证明材料,骗取北京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116400元(审批通过未拨款),“购买”了阳泉市某汽贸中心北京现代全新胜达越野车。 6、阳泉市某汽贸中心与北京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的特约店零售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分期购车流程、*****签订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其中合作协议第十四条特约店保证约定为确保客户(借款人)履行其在相关汽车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特约店(保证人)在此对每份汽车抵押贷款合同项下每位客户的全部义务在特约店保证期间内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特约店保证)。如果借款人在相应的特约店保证期间之内未能履行其在相关汽车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贷款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无条件履行借款人在汽车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就某一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而言,“特约店保证期间”系指自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如有)签署之日开始,至车辆抵押登记办妥并且贷款人收到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之日结束的期间。分期购车流程、*****签订的汽车合同,证实客户向阳泉市某汽贸中心分期购车具体流程,*****贷款购车的事实。 7、运城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梁某提供的詹坤还款明细表,证实运城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代理商,梁某是该公司在阳泉市地区的业务负责人,2016年1月梁某接到一位“客户”(詹坤)电话,詹坤欲从太原一位途观车主手中购买途观一辆,想办理二手车分期,梁某随后找詹坤收集贷款申请资料,后通过审批后,梁某将途观车去车管所办理了抵押手续。现从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系统查询詹坤贷款已还款26个月,2018年4月13日应还3552.35元月供,直至今日,处于逾期状态。其中还款明细表,证实詹坤贷款28期,已还款26期计元,逾期2期。 8、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白振出资购得二手大众途观车后,曾安排申德华去询问申请二手车贷款事宜,因申德华资信差、贷款数额小而放弃。随后由詹坤(白振等人对詹坤“包装”,即编造住址、伪造工作单位、伪造购房合同、伪造印章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办理本地手机号,找人假扮其妻子等)出面继续申请二手车贷款10万元(某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又将该车通过太原某咨询公司进行抵押(高某是太原某咨询公司的投资人,太原某咨询公司为中介赚取差价利润),获得抵押款16万元。该行为构成犯罪。 9、阳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情况说明、银行电子回单,证实孟凡哲在阳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办理北京现代汽车金融分期购买智跑一台,贷款金额为84500元,金融公司审批通过后,孟凡哲未按规定及时上牌办理抵押登记,将车私自出售,贷款84500元未按时偿还。根据该公司与北京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合同规定,该公司已于2016年9月21日支付北京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共计89364元。 10、阳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的特约店零售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分期购车流程、孟凡哲签订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其中合作协议第十四条特约店保证约定特约店的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间。分期购车流程、孟凡哲购车合同,证实客户向阳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分期购车具体流程,孟凡哲贷款购车的事实。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调取如下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 1、证人李某(上海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证言、上海某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该公司与阳泉市特许零售商零售合作协议,证实该公司与客户订立《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客户应于签订合同后15日内办理该公司为抵押权人的贷款车辆抵押登记。经销商自该公司放款之时至客户完成贷款车辆抵押登记期间承担阶段性保证,由经销商承担此期间内客户产生的贷款违约责任。王来福所欠贷款余额,已由阳泉市基于双方合同约定的保证义务代为偿还,实际收到特许零售商支付金额为185430元。 2、证人王甲(北京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证言,证实因*****购车的4S店的之前客户出现抵押逾期,故在*****未按期办理抵押登记情况下,未向*****拨款;孟凡哲虽未办理抵押登记,因孟凡哲申请、贷款流程等符合其公司相关规定故予以拨款。 综上,被告人*****实施贷款诈骗既遂三起,诈骗既遂数额共计元;实施贷款诈骗未遂三起,诈骗未遂数额共计443720元。实施合同诈骗一起,诈骗数额116400元。 被告人*****实施贷款诈骗既遂三起,诈骗既遂数额共计元;实施贷款诈骗未遂三起,诈骗未遂数额共计443720元。实施合同诈骗一起,诈骗数额116400元。 被告人*****实施合同诈骗一起,诈骗数额116400元。 被告人孟凡哲实施贷款诈骗一起,诈骗数额84500元。 公诉机关追加起诉的被告人*****伙同李庆东等人实施贷款诈骗的犯罪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该项指控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凡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贷款资料,使用欺诈手段,骗取汽车金融公司贷款,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三、四起犯罪的罪名成立,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中,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支付部分车款并向汽车金融公司贷款的方式,向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汽车销售公司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犯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手段,以购买阳泉市某汽贸中心的一辆北京现代全新胜达轿车的方式,多次骗取北京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贷款均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为相对作用较小的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凡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孟凡哲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于未参与部分犯罪的辩解意见,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相悖,不予采纳,依法不予认定坦白。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孟凡哲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五、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返还被害单位。 六、在案作案工具假印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 案例基本情况:房屋面积43平方,无隐患贷款,房屋总价值在130万!房产权利人有2个为老年人,夫妻二人,均到场签字!资金用途为:女儿房屋装修,自己名下也有房产,借款周转时间为3个月!办理手续为 抵押登记!

  • 案例基本情况:房屋面积110平方,银行贷款30,房屋总价值在340万!房产权利人有1个,夫妻二人,均到场签字!资金用途为: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借款周转时间为1个月!办理手续为 抵押登记!

  • 案例基本情况:房屋面积53平方,无银行贷款,房屋总价值在130万!房产权利人有3个,有两个老人,均到场签字!资金用途为,个人短期资金周转,借款周转时间为2个月!办理手续为 抵押登记!

  • 案例基本情况:房屋面积69平方,有银行贷款30万,房屋总价值在140!房产权利人有3个,已结婚,有小孩,小孩未成年,夫妻均到场签字!资金用途为,个人短期资金周转,借款周转时间为4个月!办理手续为 抵押登记!

  • 案例基本情况:房屋面积120平方,有银行贷款10万,房屋总价值在180万!房产权利人有1个,已结婚,夫妻均到场签字!资金用途为,企业经营性资金短期周转,借款周转时间为2个月!办理手续为 抵押登记跟委托公正

  • 案例基本情况:09年买的大众帕萨特,上海牌照,无银行贷款,产权为个人!提供材料:身份证,行驶证,车辆产权证,保险合同,购车发票。资金用途为,经营性资金周转,借款周转时间为2个月!办理手续为 押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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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基本情况:房屋面积125平方,无银行贷款,房屋总价值在240万!房产权利人有1个,权利人以结婚,老婆到场签字资金用途为,经营性资金周转,借款周转时间为2个月!办理手续为 抵押登记跟委托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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