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 反应什么是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途径的什么特征?

网络暴力的来源篇1
【关键词】网络舆论暴力; 群体感染; 意见领袖; 议程设置
什么是网络舆论暴力
随着网络的出现,网络舆论也逐步出现。网络舆论曾经作为一种建设性力量,对社会起着积极的作用,诸如网络的舆论监督。从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开始,人们对于网络舆论抱着莫大的期望。然而,一些热点事件经过网民的激烈讨论后,网络舆论往往偏离了正常的轨道,以一种偏激的、暴力的形式出现。对于具体什么是网络舆论暴力,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也没有统一权威的概念被普遍认可。本文试分析网络舆论暴力的内涵、特性来让读者了解什么是网络舆论暴力。
网络舆论,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得以实现。其一,网民可以通过自己设置议题来引发网络舆论的形成。网民通过向网络上传消息,或者是发起议题来进行议程设置,其他网民则通过对该消息的回复、评论,或者对于议题的态度表态,形成讨论。在讨论的过程中,一种对于该事件的大体一致的意见逐步占领上风并形成主流意见,也就形成了网络舆论。而网络舆论暴力作为一种特殊的网络舆论,具有以下特点:
言语上的暴力性,态度偏激。网络舆论暴力,通常言语上具有暴力性。网络舆论暴力的实施在于网民对于事件的看法往往以道德为批判的准绳,持一种黑白分明的态度,而不是基于理性的分析与探讨。同时在意见的表达中,往往爆出粗口、脏话,表现出言辞激烈、过于偏激的特点。
对敌对意见的肆意攻击。网络舆论除了意见的偏激与言辞的激烈外,也表现出对于持敌对意见的网民语言上的肆意攻击与谩骂。网络作为一个意见交换的平台,理应具有公平性。在舆论暴力的实施中,网民则表现出对于敌对意见的打压,群起而攻之,以谩骂等方式对敌对意见方造成心理上的压力而不得不变为“沉默”或者是转移阵地。
对于当事人的言语侵犯甚至行为侵犯。网络舆论暴力,最核心的特点是对于事件的当事人进行言语上的攻击、威胁,甚至通过公布其隐私或者私人信息等,引发一些网民对当事人进行骚扰等行为上的侵犯,给当事人造成生活工作上的不便。也会对其本人以及相关亲朋好友造成一定的压力,甚至引发悲剧。
网络舆论暴力的形成因素
网络舆论暴力的形成机制是复杂的,促成因素也是多样化的。本文从传播学的视角,对导致网络舆论暴力形成的各类因素进行探讨,分析这些因素是如何导致网络舆论走向暴力之路的。
(一)网络媒介的特性与言语上的暴力性
网络媒介的特性是网络舆论暴力形成的物质基础。网络的虚拟性和网民的匿名性,使得网民感觉到前所未有的自由,可以毫无顾忌地发表意见。在表达意见的同时,无须顾忌自己的身份、地位、名声等,可以肆无忌惮地发表言辞激烈的言论,也无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正是网络的这些特性使得网络舆论更易出现暴力倾向,这是网络所独有的现象。人们把这种现象叫做“去抑制行为”,在互联网中,抑制行为可概括为与现实生活的对应行为相比更少受抑制的行为,它包含以对自我呈现和他人评价的担心“明显”减弱为特征的任何行为。互联网上存在两种典型的去抑制行为,其中之一就是纷争,表现为攻击与谩骂。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时,人们可以因为一个小小的不同意见而立刻恶语相向,不惜偏离所讨论的问题而用各种言语攻击对方。一些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循规蹈矩的老实人,进入网络后也可能会变得粗暴和富于攻击性。正是这种“去个性化”,让网络言论的过激与偏执变为可能。
(二)社会信任危机与偏激意见的表达
由于对于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的存在,网民对官方的信息和观点,往往持不信任的态度和抵触心理。“官二代”、“富二代”等某些相关的词语极易引起网民的热点关注和批判。对于某些不明朗、未公开的事件等也极其敏感。一旦消息触及网民的敏感点,就容易引起网民狂热参与其中。由于社会信任危机的普遍存在,网民对处于舆论风暴中的事件的考量往往依据伦理道德,依据一时感情冲动来进行判断,失去理性的思考与判断,偏激的意见由此产生。而偏激的意见则确定了网络舆论的暴力性走向。
(三)网络环境中的群体感染与网民的群体模仿
网络舆论暴力的成型,与网民的盲目跟风、非理性的判断息息相关。正是网民的非理性判断与非理性的意见表达,使得网络舆论朝着暴力的方向发展,而不是本着理性交流的原则进行。网络讨论一般以跟帖、回复、评论的形式进行,意见按发表的先后时间顺序的原则,或者热度等原则进行排列。当网络舆论逐渐形成后,往往绝大部分的最新版面已经被一方的意见所占领。随后加入讨论的网民,同集合行为中的人群一样,容易受到群体感染。勒庞在其著作《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提到,感染类似于一种催眠作用,所有的情感和行动在群体中,都具有感染性。在现实环境中,现场亢奋的氛围使得群体成员失去理智的自控能力,某种观念情绪或行为在暗示机制的作用下以异常的速度在人群中蔓延开来,并迅速引发整个人群的激烈行动。在网络环境中,群体感染则是由文字促成的,一致的意见在通过文字表达后形成了对于网民的一种群体暗示。网民在狂轰滥炸的一致化言论中容易先入为主,失去理性的自我判断,人云亦云,不由自主地加入暴力批判的队伍之中。
(四)主流媒体的失职与谣言的扩散
在网络舆论暴力中,恶意的谣言往往刺激了网民的神经,加剧了网络舆论的暴力化程度。一些唯恐天下不乱的网民,则通过散布谣言来刺激网民,借以引爆舆论这条导火索。谣言的遏制在于权威信息的及时公开,而由于多方的原因,主流媒体却总是姗姗来迟或是缺席。由此,谣言四起,网络舆论也烽火连天,难以控制,从而走向暴力。
(五)意见领袖的误导与网民的盲目跟风
在网络舆论暴力形成过程中,意见领袖起着关键的作用。虽然具体什么人充当意见领袖并不明朗,一般来说是获得网民信任的人,诸如网络的斑竹,或是某领域的专业人士,或是网民喜爱的某公众人物,不得而知。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在网络舆论中,存在着这样的意见领袖,他们对于网民意见的态度存在巨大影响力。意见领袖的误导,则使得网民在追随中,逐步偏离理性的轨道。
(六)议程设置的任意性与网站的炒作
网络舆论暴力由以上许多客观因素造成,而不受控制地走向暴力,当然也不排除存在某些个人或者某些网站的恶意炒作。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的议程更多的是由网民自由设置。有些别有用心的网民,热衷于对某些事件的炒作。而作为把关人的网站,却因为利益的考虑,往往选择不作为,甚至是煽风点火,这无疑又催化了网络舆论暴力的形成。
网络舆论暴力现象的解决之道探讨
对于网络媒介所出现的舆论暴力现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控制和防范。
(一)网络媒介相关立法的完善与实施
法律具备权威性和强大性,是控制网络舆论暴力的一种有效手段。网络舆论暴力往往是以侵犯当事人的隐私,甚至是骚扰当事人的生活为主要特点。无论是言语上的暴力,还是行为上的对于个人人身和隐私的侵害,都已经构成违法,政府应该加强对于个人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特别是要有针对网络媒介的立法,让网民意识到即使是在虚拟网络中的言行,只要侵害了个人隐私与生活,同样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受到相应的惩罚。“人肉搜索”第一案最后的宣判结果可以说给了网民一些警醒。此案中的原告,被网民人肉搜索和骚扰的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起诉至法院,索赔工资损失7.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及公证费用2050元,首次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推向司法领域,催生出“人肉搜索”中国第一案。最后两家网站被判侵权,王菲获赔精神抚慰金8000元。
此宣判结果一方面可以反映官方的态度,同时也是对于盲目参与道德讨伐的网民的一种警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底线。在进行道德批判的时候,网民应随时注意,否则一不小心就越界了。
(二)实施实名制或固定IP地址
许多网民认为在网络中是匿名的,没有人知道自己是谁。正是这种匿名心理使得“暴民”们肆无忌惮地对受害者进行辱骂和言语上的攻击。而事实上,这种“匿名”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匿名。这是人们对于网络技术特性不太了解的情况下的一种误解。从技术角度看,网民是可以根据IP地址被追踪的,只是成本较高,在网民活动没有引起太大社会影响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并不会采取追踪行动。
基于这样一种误以为“匿名”的心理,网民的自我控制能力减弱。因此,让网民有可被“看到”、可被追踪的意识,是抑制网民放任言行的有效渠道。有两种方式,一是实施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是2002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在谈及新闻改革时所提出的,他建议人大应该立法禁止任何人匿名在网上发表东西。他认为网络也应该严格受到版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网上写东西要负法律责任”。网络实名制能有效遏制散布谣言、制造恐慌和恶意侵害他人名誉的一系列网络犯罪,并使网友看到更有责任的言论,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信用体系,提高个人信息的准确度,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也将更方便安全。第二种方式是固定IP地址。由于每一个上网者都拥有一个IP地址,对于网络管理者来说,他们可以通过IP地址来追踪某一个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另一种缓解网络舆论暴力现象的技术方式,就是如果每个人在网上都有静态的IP地址,那么个人与IP地址之间固定的对应关系,让网络受众体会到,IP地址的固定让他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再是匿名的,这会促使他们加强对自己言行的约束。
总之,这两种方式都能让每位网民意识到自己在网络中并不是隐形的,而是可见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网民的肆意宣泄,从而抑制网络舆论暴力的产生。
(三)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与个人自律
如果说完善相关立法和实名制的实施是一种抑制网络舆论暴力的被动方式,那么提高网络受众的媒介素养无疑是一种积极主动的防范方式。网络的监管不仅要依靠外部力量的监管,同时也要寄希望于网络受众的个人自律,让网络成为意见公平公开交流的“市场”,净化网风。由此看来,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势在必行。网络的媒介素养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能力,一方面是网民作为受众,应能够正确理解分析媒介信息,提出批判意见,提高对负面信息的免疫能力;另一方面,网民作为传者,要具备制作和信息的能力,并且认识到信息后的社会影响,要自觉接受媒介素养教育,强化自身的传媒职业精神。
作为网络受众,网民在接收到信息时,要具备抵御能力、甄别信息真伪的能力和意识。信息甄别依赖于自身的知识背景和一些与计算机相关的操作技术。诸如,对于图片是否经过计算机合成处理,网民需要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来进行辨别,或者信息来源是否真实可靠,这需要网民进行相关的多方面的搜索来求证。具备这样的甄别能力固然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网民要认识到鉴别信息意义的重要性,许多网民往往就是被一些片面的甚至虚假的信息以及极端的观点所煽动,不是因为他们不具备鉴别的能力,而是他们并没有认识到信息筛选鉴别的意义以及必要性,无论真假都一味接受。所以增强网民进行信息鉴别的意识是有必要的。
同时,网民作为传播者,在信息和观点的时候,要具备职业道德。不因一己之私,甚至只是为了发泄,而不负责任的信息,或者发表极端的观点。网友“渔翁”于2011年3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在自家电脑上敲下一段不到50个字的消息:“据有价值信息,日本核电站爆炸对山东海域有影响,并不断地污染,请转告周边的家人朋友储备些盐、干海带,近一年内不要吃海产品。”超乎他想象的是,短短几个小时之内,这条消息不胫而走,直至演化为两天后全国范围内的辐射恐慌和抢盐风波。
作为一个传播者,他并没有核实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就贸然进行,并且没有考虑到该信息在非常时期所可能造成的后果。他违背了作为一个媒介传播者的职业道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喻国明说:“人人都可以参与新闻的传播,而不可能人人都具有职业道德,也难以保证每个人都受到过新闻专业的严格训练,通过他们所传播的信息,很难说是真正的新闻,或是无知之见。”喻国明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网民素养亟待提高,再提高。传者媒介素养的提高,能够使网民了解传播的实质和意义,知道话语权的重要性,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格传播者。
(四)网站加强把关,注重信息的全面性
网站作为网络媒介的主要把关人之一,担负着对信息进行把关的职责。而许多网站往往有意无意地忽视对于新闻来源的筛选。
信息既要注重真实性,同时也要注重全面性。全面性是指媒介要提供各方面的事实、情况、意见,不片面报道和隐匿事实。而往往网站或因为私利(为提高点击率,吸引眼球)或因为疏忽,没有担当好把关人的角色,忽视了信息的全面性。很多新闻往往只是一方的观点和信息,而没有提供空间让另外一方有说话的“余地”。正是这种一面之词,容易误导网民,让他们易于激动而导致偏激的言语和观点。因此网站把好关,无疑可为舆论暴力的产生设置一道有力的屏障。
结语
网络舆论暴力,无论是舆论事件的当事人,还是参与舆论暴力的网民,抑或是整个社会,其实都是受害者。当事人要承受来自外界的压力甚至是侵犯,而参与舆论暴力的网民则要花费时间与精力,卷入本该远离生活的无关事件,参与一场不耻的批判与对他人的侵犯。这些都值得我们去思考,去努力遏制这样的网络舆论暴力。(来源:新闻爱好者 文/聂亮 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编选:)
参考文献
[1]邓晓霞,王舒怀.对“舆论暴力”说“不”[N].人民日报,2007-08-10(16).
[2]熊欣,李玲.反思舆论暴力的成因[J].青年记者,2008(5).
[3]汪晓霞.试析危机传播中网络媒体的功能[J].传媒观察,2008(9).
[4]张海鹰,滕谦.网络传播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
[5]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6]沃纳·赛佛林,小詹姆斯·坦卡德.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M].郭镇之,等,译.华夏出版社,2002.网络暴力的来源篇21、其实身处于娱乐圈这个环境中工作的艺人们,多多少少都会遭遇到网络暴力,遭遇网络暴力明星也有反击的权力,因为事情的真相我们不得而知本就没有发言权,网络暴力带来的悲剧已经很多了。
2、不久前雪莉的去世最主要的原因也是网络暴力引起的,所以网络暴力真的是一个很严重的现实问题,网络暴力提前不会给你身体上的疼痛,但是他会一步步摧毁你的精神防线,危害不压力肉体折磨。
3、所以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够文明上网留言,杜绝网络暴力仅靠相关部门的监管其实很难起到作用,最关键的还是需要靠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
(来源:文章屋网 )网络暴力的来源篇3
一、青少年网络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目前,学届对何谓青少年网络暴力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更多的是对网络暴力进行概念界定。比较流行的解释是网络暴力是指不特定的网民群体在虚拟网络上采用暴力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对他人身心产生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部分青少年在网络平台上肆意妄为,忽略道德的行为对他人产生严重影响,即构成青少年的网络暴力。
青少年网络暴力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攻击性和暴力性。青少年网络暴力一般都具有明显的攻击对象,可能是个体,也可能是群体,甚至可能是国家政府机关以及社会整体,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反社会性和反主流行性。二是形式多样性。网络暴力的发生渠道和传播平台呈现多元化特点为网络暴力的形式多样化提供了基础。比如,金权亮的研究认为部分青少年网民为避免被指责为“网络暴民”,选择用打油诗、段子、PS等形式对热点事件或者当事人进行嘲讽和恶搞,进行偏激和情绪化的发泄。三是主体的不确定性。姜方炳认为基于开放性和匿名性等特性,网络空间聚集着各类群体,在多主体参与的网络暴力事件中,一般很难确定具体行为主体。
二、青少年网络暴力带来的影响
(一)阻碍青少年自身人格健康发展。网络暴力行为阻碍了青少年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塑造,缺乏自控的情绪宣泄以及暴力展示不仅导致青少年极端和冷漠的人生态度,更可能触犯法律。
(二)挑战了社会道德和法治价值。青少年网络暴力不顾公民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肆意进行言语攻击和信息泄露,并将这种伤害蔓延到现实社会当中,不仅给当事人来带法律之外的永久伤害,更挑战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核心价值体系,严重挑战了社会道德底线。
(三)破坏了网络秩序和教学秩序。网络暴力或欺凌造成的后果包括缺勤、回避学校活动、逃学或彻底的辍学,这些不仅会严重破坏教学秩序,更会对青少年的学习成绩、身心成长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会严重影响他们未来的受教育、影响他们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受到网络暴力影响的不仅是案件中的受害者,其施暴者、旁观者的身心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整个学校秩序、学习环境、对父母家庭影响的连锁性反应都将给社会秩序带来更大的潜在危险和现实危机。
三、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原因分析
(一)青少年的自控能力差。“微时代”人们获取信息、信息、双向交流的速度越来越快,网络暴力等诸多网络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本身处于特殊发展时期的青少年更难以抵挡网络暴力的侵蚀。他们心智尚未成熟,在面对众说不一的舆沦面前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但他们思维活跃、敢想敢做,遇到事件难免冲动,容易被舆沦所左右,失去自己的主观判断,误将一些过激的言行视为仗义执言或者打抱不平。
(二)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缺失。学校管理层对网络暴力现象认识不够全面,既缺乏对青少年网络素养的有效教育和引导,更缺乏相应的防控和治理机构及措施学校对有关网络暴力预防教育的课程设置不合理,缺乏对青少年网络道德、网络法律知识以及网络监管法律法规的普及。家庭作为孩子的第一课堂,在孩子如何使用网络上没有尽到责任;社会在营造晴朗网络空间上力度不够。
(三)网络的虚拟性和隐匿性。虚拟网络空间为网络暴力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主体多元、责任分散的舆论场域;网络的隐匿性和虚拟性使得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难度加大,反过来又进一步弱化了青少年的责任意识以及法律的震慑作用。在“网言无忌”的情况下,发生网络暴力的门槛可以说几乎为零,青少年参与各种新型开放性社交平台的概率更高,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则相对更差,因此更容易引发网络暴力攻击。
(四)网络监管的滞后性。网络领域的灰色管理地带和模糊管理空间助长了网络暴力等问题的蔓延。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社交软件层出不穷,但是管理起来非常困难,一味删帖会引发民众的逆反心理,但主动引导规范又存在其他方面问题,管理上的平衡在不断摸索中完善,但旧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新问题又开始出现。
四、治理青少年网络暴力的路径
笔者建议从从宏观和微观、道德和法律、校内和校外、虚拟与现实等诸多角度综合施策。
(一)加强青少年的网络道德素养和自我保护。青少年要不断提升自我道德素质水平和网络素养。青少年应该多接触学习哲学知识,用辩证的方法看待所谓的言论自由,客观看待网上的各种观点,理性看待网络暴力行为,坚守内心道德标准,用法律约束自己,不随意谩骂、侮辱他人。青少年应保持极强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网络行为素养以应对网络暴力,自觉约束行为。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自觉营造良好虚拟网络氛围。青少年也要增强自我心理素质,培养健康个人兴趣,提升情绪管控能力。有研究认为,青少年要不断提升自我生活乐趣和社会资本,不断提升情绪管控能力,才能免于陷人网络暴力的陷阱。
(二)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加强对相关热度问题的精准声量分析,用大数据进行预测、管理并积极应对,应该能最大限度预防网络暴力的发生,尽快将青少年网络暴力的破坏程度减到最小。针对青少年广泛重与的网络平台,要建立针对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快速反应机制,对青少年网络暴力的举报信息过行单独、重点跟踪、溯源,并优先解决处理。鼓励和倡导互联网相关企业积极开发青少年相关的上网APP,为青少年开辟一个更加多全、健康的上网环境。如开发相关家庭APP,设置父母锁,限制青少年浏览不适当的页面,从“非礼勿视”的角度防范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网络立法及网络治理水平。根据中国国情,制定符合我国需要的防范、遏制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区别对待儿童和成人,保护儿童不在网上遇到只有成人才能接触的内容。二是要严格确立软件分级制度,对网络行为进行严格的年龄限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也是震慑网络暴力的重要手段。明确规定互联网言论可以成为犯罪事实,通过刑罚进行惩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增设网络暴力应负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惩“人肉搜索”及网络暴露未成年人隐私等泄露青少年隐私的行为。二是修改刑法规定,严惩针对青少年的网络暴力犯罪的累犯”罚应夺其志“,使其不敢再犯,不能再犯,在社会上发挥震慑作用、教育作用。
(四)积极发挥家庭和学校在网络暴力防治中防火墙的作用。青少年网民中很多人还是在校学生,所以家庭和学校在青少年网络暴力防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责任和作用。新媒体时代,家长应该与时俱进,积极学习网络知识,熟练运用先进网络工具,对网上一些不良信息和不健康的暴力内容保有一定警惕性,多与孩子交流沟通,关心孩子的成长。学校是青少年学习知识、接受教育的地方,不同阶段的学校都根据年龄特点和用途开设有不同的信息网络课程。教师在传授知识和技能时,要重视学生品德的培养和媒介素质的养成。不能重知识轻素质,要及时引导和疏导,防治网络暴力对青少年的侵害。网络暴力的来源篇4
关键词:议题设置;网络;语言暴力;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G2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2)12-0050-02
网络社会,信息的迅捷传播使新闻和公众议题设置呈现多路竞出的态势,一方面,报纸等传统新闻媒体依然可以职业化地设置议题;另一方面,公众人物和社会各界人物网路自媒体(如韩寒博客等)及网络新闻媒体(如第一视频新闻网)正日益显示出设置公众议题的动员、影响力,在这种情境下出现的语言暴力(如新闻评议中的蓄意诋毁、人身攻击等)成为显著的负面传播镜像,也给全媒体时代业界社会责任的践行提出了新课题。
一、网络语言暴力损害新闻和公众议题
语言暴力,就是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的语言,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遭到侵犯和损害,属精神伤害的范畴。[1]语言暴力是出现于社会日常生活中或个人网路行为中,还是出现于网络新闻和公众议题中,完全是两码事。如果说前者是难以避免和控制的,那么后者正是要加以警视、避免和控制的,因为出现在于网络新闻和公众议题中的语言暴力,借助新媒体的传播被放大,进入了公众视听,成为社会的显像,是一种典型的负面社会传播。
网路语言暴力不乏例证。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和四川电视台记者在微博互骂和“约架”事件有一定代表性:2012年7月,吴法天在个人微博上了一则有关什邡事件的言论,认为钼铜项目不会污染环境,并请方舟子出面就此进行科普和辟谣。此论一出引来网民一顿斥骂。在声讨吴法天的网民言论中,四川电视台记者周燕的言论格外引人注目,由此激起俩人在网上的互骂,进而把一次就公共事件的争论导向了网上“约架”,以至发展到后来的公园殴打和网民的谩骂升级,恶性循环[2]。此外,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在第一视频新闻网谩骂香港人也很典型。第一视频新闻网一直就时事热点评论,2012年1月19日,“内地儿童在香港地铁进食引发争议”视频上网后,身为北京大学教授的孔庆东一段七分钟网络视频评论,其中,孔庆东连续对香港人爆粗口。上述两例中网络暴力语言带来明显的消极传播效果。
我们知道,新兴的微博和网络视频新闻媒体在公众议题设置方面开了新言路,多了自由讨论路径和平民声音,并且借助网络迅捷传播,在突破地理空间限制和其他技术、成本限制方面比传统媒体有优势,在社会新闻告知和公众议题设置上的重要性正日益彰显,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正因为博客和视频新闻等是新兴媒体,新问题也随之而来,语言暴力在其中出现,说明网路媒体在践行社会责任时有明显缺陷。20世纪上半叶,美国思想家约翰?杜威看到当时日益壮大的报纸、期刊等新闻与大众传媒,欢欣鼓舞。在他看来,新闻和大众传媒可以构建公众理性议事的平台,是社会各界对话的最有利场所,是减小政治压迫和社会暴力冲突的缓释剂。在公众的自由讨论和协商中,可以超越暴力集团的压迫,于是“就有了一种信息的存在,它是共同生活的方法报偿,于是也有了一个值得人们热爱、赞扬和忠诚的社会。[4]”这就是杜威先生设想的新闻和大众传媒作为“社会公器”的效用之一。但时至今日,我们看到的现实情形是:不仅为杜威先生所看好的传统新闻媒体在践行社会责任时水准有待提高,而且新兴的网路媒体在公众议事过程中还时有出位行为,在公众议题讨论中超越侮辱性诋毁、超越语言暴力、达成理性对话的目标,还远未实现。
二、网络语言暴力折射业界践行社会责任不平衡
在议题设置情境下,把语言暴力当成可以自由的言论,这种现象更易出现在网络新闻媒体中,折射出业界在践行社会责任时是不平衡的——传统新闻媒体和新兴网络新闻媒体之间的不平衡。对于传统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而言,新闻和大众传播媒介是“社会公器”,已是世界范围内的共识。自20世纪40年代美国的罗伯特?哈钦斯委员会正式倡导新闻传媒的社会责任理论以来,不同体制、不同意识形态的各国新闻媒体(尽管对社会责任概念有不同理解和诠释),纷纷制定自律规约,在力求自律的同时,辅之以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和政府)的评议监督,以期在理性框架内为社会提供新闻服务,设置议题和引导舆论。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像报纸和电台、电视台这样的传统新闻媒体已经有一个以自律为核心的相对完整的社会责任框架,在此框架中,反低俗、反语言暴力通常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传统新闻机构长期的职业操守,使得职业新闻评论人通常不会在公开播出的电视节目中像网络新闻评论“嘉宾”孙庆东那样肆意谩骂,语言暴力出现在传统新闻媒体中的可能性比起出现在新兴网络新闻媒体中的可能性要小,因为传统新闻媒体要保证公信力,通常会注意恪守新闻职业伦理底线(越界者如默多克旗下的《世界新闻报》关门大吉也从反面证明了这点)。对于新兴的网络新闻媒体(个人微博在设置和介入公共议题时有此功能)而言,其传播平台提供者和从业人员是在不同的环境下践行社会责任的。
首先,新兴的网路新闻媒体可能有“社会公器”的意识,但是其商业运行模式却是以最大可能地吸引公众注意力为运作指向,而理性地发挥“社会公器”的职能有时却会和最大可能地吸引公众注意力的运作指向不一致,换句话说,如果像第一视频新闻网这样的网站要提高网民点击率和网页“逗留率”,语言暴力这种出位行为有时可能凑效。而在个人微博,语言暴力如影随形,在此领域,甚至还没有一个明确媒体社会责任概念。其次,新兴的网络新闻媒体在行业外部和内部都缺乏社会责任框架和伦理约束机制。从行业外部讲,国内外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措施约束新兴网络新闻媒体践行社会责任。在一向讲求“自由表达”的西方,一边播报新闻一边进行脱衣秀的视频新闻女主持人就在这种“自由表达”理念下大行其道。在美国,相关的法律也只有一个,就是1992年订立的“通讯礼节法”,主旨在于禁止通过网路向未满18岁的青少年人传输不雅或明显违法的资讯;在英国,相关的措施也就是推动成立了非政府组织互联网监管基金会,旨在消除通过互联网传播含有儿童色情和种族仇恨等内容的资讯。在国内,由于种种原因,新闻立法还未完成,对新兴的网络新闻媒体,比较明显的管理措施有两项,一是鼓励网络行业协会发挥作用,一是政府相关部门对诸如网络色情和网络暴力进行专项整治。我们看到,在相对粗放的社会管理背景下,新兴的网络新闻媒体要守住伦理底线、践行社会责任更多靠自律。相对于传统媒体比较成熟的自律规约体系而言,网络新闻媒体在这方面刚起步,所以在践行社会责任的机制安排和观念约束方面较之传统媒体显得松弛。再次,新兴的网路新闻媒体内容产出与传统的新闻媒体不同,后者的从业人员都经过一定的职业训练,新闻的内容产出有着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程序,对新闻内容的把关审核比较严谨;而像第一视频新闻网这样的新媒体,新闻出镜人员的入行门槛相对较低,新闻评论员的个性化(有时伴随情绪化)特征明显,易致出位言行。
三、网络语言暴力给业界带来的警策
网络新闻媒体从诞生之日起,就享有言论自由的在操作上的便利,而网络媒体在伦理规约和自律方面的弱化境地,有时可能使得这种言论自由被滥用。有事关公众议题设置的情境下,以为言者无过,可以在网络媒体上率性而言、不受拘束,言说在我、听之由人,实为认知误区。
这个认知误区源于不理解网络新闻媒体的公众议事平台功能(正如杜威所说的那样)和议题放大功能(把议题提交社会和公众加以注意和评议)。网路媒体既是公众议事平台,就要有一定的规则:言论自由和理性讨论应相伴而行。言论自由和理性讨论,应始终是一对不离不弃的概念。公众把设置议题的责任托付给新闻媒体(不论是传统还是网络媒体),也希望媒体征集和各方意见,以让公众“兼听则明”,但是,言路自由并不是不受任何拘束,换句话说,讨论是有边界的——在公众议事的过程中,如有诽谤、构陷、谩骂以及恶意煽动暴力和攻击行为的言论或示意,都是社会伦理(有时是国家或地区法律)所坚决制止(有时是惩戒)的,语言暴力当然属于被制止之列。网路媒体既有议题放大功能,就应保证进入公众视听的议题有讨论和评议的价值。在议题设置情境下出现的语言暴力的谬误在于:对本该进行建设性讨论的公共议题施放噪音,把讨论变成诋毁和攻击,把社会舆论引向消极面。这个认知误区还源于不理解媒体的文化表达功能。媒体在当下议事、导引舆论的同时,还有一种隐形的、长远的文化影响力,正如传播学名家丹尼斯·麦奎尔所说:“在文化的层面上,大众媒介:成为社会现实的定义者与形象构成的主要来源,以及社会认同的主要表征;与其他任何单一的机构相比,大众媒介是人们暇余生活中最大的聚合场所,它为绝大多数人提供共享的文化‘环境’。[4]”我们认为:如果一个新闻评论员在这种共享的文化环境中不加节制地信口谩骂,就是对公众视听资源的浪费。从这个角度看,语言暴力是附着了重度情绪化色彩的个人无理诉求和对他人(个体和群体)的无理贬斥、诋毁,无形中增加的是进入公众视野的文化垃圾、牺牲的是理性对话场域和达成社会谅解的文化建构,其社会价值和文化导向,也是消极的和负面的。
我们认为,在全媒体时代,要避免和消除议题设置情境下的语言暴力,首先要从大处着眼,即改变传统新闻媒体和新兴网络新闻媒体在践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不平衡态势,构建适于全媒体时代的新版社会责任规约框架;其次,对于新兴网络媒体而言,在顾及自身商业运营模式和言路自由价值取向的同时,加强社会责任意识。应在网站上开辟评议通道,以获取来自广大网民的及时的媒介批评意见,同时,提高新闻出镜人员的媒介素养,强化新闻内容产出的把关程序,以理性、建设性的态度和话语,为建构社会公众理性议事平台而努力;第三,在社会责任的践行方面,传统媒体因有先发和相对成熟的优势,似应义不容辞地在业界“以身作则”,并在新兴网络新闻媒体和公众人物自媒体有诸如语言暴力的出位言行时,及时给予公开评议、形成来自业内的有力监督。
参考文献:
[1] 百度百科.语言暴力[OL].http:///view/455600.htm.
[2] 微博“约架”[N].中国青年报,2012-07-23.
[3] (美)丹尼尔?杰?贝特罗姆著.曹静生译.传播媒介与美国人的思想——从莫尔斯到麦克卢汉[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网络暴力的来源篇5
[关键词]新媒体;群体;暴力
[中图分类号]F203;F4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6)12-0028-05
伴随互联网技术在我国的普及应用,新媒介平台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社交活动体系,构建出了一个与现实生活世界相匹配的群体活动空间。网络新媒介平台在带给人们极大生活便利的同时,我国社会转型期产生的一系列矛盾问题也在这一空间不断凸显,最近几年,网络空间的暴力事件呈现出高发、易发的态势。可以说,每一起网络公共事件的背后都有着不尽相同的情境因素,其发生的过程、指向的对象以及利益的诉求均存在不同,但是在这些事件的背后,一个基本的趋势开始逐渐清晰起来,那就是事件本身的影响越来越超出一个阶层的范围,事件所造成的扩散效果越来越重大。很多产生于网络的公共事件对互联网秩序产生了极大的冲击,有些甚至造成破环性影响,面对不断增多的新媒介,有必要探讨的是,在当前网络平台暴力事件触发因素日渐趋于同质化的前提下,作为一种情绪化的表达,群体暴力行为背后深层次的社会根源是什么,以及针对这种社会现实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加以应对。
一、互联网群体行为的新特征
在互联网空间进行社会活动的各个群体,一方面,基本遵循网络平台运行的一般规范,另一方面,现实社会情境的个体经历和生活经验也同时作用于网络世界。一般来说,网络社会中活动的主体是每一个单独的个体,人们根据个人的工作需要、生活需求、个人兴趣进行相应的网络社交活动,同一类型的主题可以吸引大量的群体参与,但是这一参与的集群活动不一定能形成群体行动。事实上,个体参与的网络活动,只有在特定公共事件的主题影响下,借助特定因素才有可能形成相对一致的群体性行动。
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时候网络平台的群体活动往往呈现出松散无序的状态,但是,最近几年,伴随新媒体移动终端在社会各个群体中间的广泛普及,新媒介作为一种新型社交平台,开始迅速凝聚大量群体的关注与聚焦,而特定公共话题在网络新媒介平台往往容易触发群体行为。在这一背景下,网络群体行为表现出三个新特征,“即时性”、“面具型”和“暴力化”。这三个特征从基本共性来看,具有一定的共性,其一,从对象上来讲,网络群体行为具有较为明确的针对目标,或者是具体人物、或者是具体组织机构,诉求目标一致,大多数引起网络群体行为的公共话题源自于现实社会的问题,新媒介起到极大的信息扩散效应;其二,从方式上来讲,网络群体行为主要借助新媒体平台传播、扩散、组织、行动,有特定的组织者或者团体,表达的手段主要在网络平台,也包括部分转化到现实社会;其三,从过程上来讲,网络群体行为大多经历三个阶段,首先是群体情绪的酝酿阶段,特定话题引发社会各方参与讨论,其次是主题聚焦阶段,针对社会话题的争论、探讨与协商开始形成各种博弈集团,参与的网络个体开始分化不同的阵营,再次是行动爆发阶段,随着事件话题的发展,网络群体的行动开始形成相对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并不都是建立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很多时候实际上是每一个个体情感迸发的显现,群体行为容易进而演变成暴力行为。
“即时性”、“面具型”和“暴力化”三个特征也具有各自特点。“即时性”特征充分反映出互联网社会社交活动的基本特性,大量的信息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有效的传播到社会各个群体中去,信息的这种即时传播性同时也影响了人们参与社会话题的行动方式。一方面,社会不同群体关注的话题本身存在不同,但是新媒体凭借“嵌入”人们日常生活的技术优势,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将特定话题推送进所有人的信息关注视线里,这样,某些社会现实问题在网络空间就得以超越现实地域、时间、阶层的局限,引起社会各个群体的关注;另一方面,随着新鲜话题的不断出现,人们的关注兴趣也变得越来越即时性,这意味着,所有社会公共话题都没有办法在网络新媒介空间里得到长久的关注,即使某些话题一度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讨论。
“面具型”特征则与网络空间的基本属性密切相关。网络空间的个体在进行社交活动时可以具有更大的自由性,这种自由性是现实社会人际交往所不具备的。首先,网络社交打破了人与人面对面交往的限制,借助移动终端,一个人可以同时与多个人进行交流,而不必亲身经历,这使得交往个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社会规范的依赖与顾及;其次,虚拟空间的个体尽管可以通过视频展现面容,尽管存在网络实名制的规范制度,但是,个体在心理层面上仍然感受到比现实世界强大很多的无拘束感,在这种因素影响下,个体的情绪性表达更容易得到尽情的展现;另外,特定话题一旦形成大量个体关注之后,人们在“面具化”情感因素的影响下,容易形成情绪共振效果,即每一个个体都在互相鼓励表达感情,同时又较少的受到现实规范的约束。
“暴力化”特征则是在前两种特征的影响下呈现出来的,在当前阶段,网络公共话题往往引发,而则更多的借助暴力的方式表达出来。第一,群体行为的暴力表达往往具有随机性。事实上,许多话题的公众参与并不必然引发暴力情绪与暴力行为的产生,然而,在当前中国网络平台,公众参与话题讨论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共识,这就使得很多社会议题很容易变成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口,进而引发非理性的暴力行为。第二,网络平台的暴力行为危害逐渐增强。以往的网络暴力主要以语言攻击为主,现在则演变成大规模的人肉搜索,并在网络组织人员参与现实社会的实际身体攻击,暴力手段表现为线上、线下交织进行。第三,网络暴力行为发生突然、过程快速、结果震撼。从2016年发生的数起网络暴力事件来看,所有暴力事件发生时具有突然性,出乎人们的预料,这与事件的发起者为虚拟化的单独个体密切相关,公共治安管理不可能对每个个体进行有效的监控,而事件的发生过程不具有持续性,过程简单快速,但是其产生的结果却影响巨大。
二、互联网群体暴力行为的演变轨迹
网络群体行为的新特征与现实社会不同群体的生态环境紧密相关,群体暴力的演变轨迹也与该群体的生活现实与个体经历交织在一起。近年来我国网络空间的发生,往往伴随大量的暴力情绪与暴力行为,这种公共事件的暴力化表达主要受到三个层面因素的交织影响。
(一)网络社会主流群体新变
但互联网在20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社会时,最早参与网络活动的群体还主要局限与技术精英,随后是社会中间阶层,而新媒介的应用,这使得社会大众几乎全部纳入进新媒体平台。在这其中,网络社会的群体划分受到社会现实变化的影响,当前中国社会的阶层变化衍生于社会结构的转型与调整,社会中低收入群体的内部构成与传统社会相比表现出更多的复杂性与动态性。“低收入”有其特定的时空指向意义,具体说来,弱势、下层和边缘突出的是社会各部分同在一个结构之中,只不过地位或位置有强弱、上下、中心与边缘之分。[1]而在网络社会中,主流的参与群体在虚拟世界中是积极的中坚力量,而在现实社会中可能就是收入偏低群体,学界一般认为是指占有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较少的群体,将具有上述特征的贫困农民、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和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划入“低收入群体”的范畴之中,同时新生代农民工、城市中无固定工作或住所的群体( 甚至大学生“蚁族”)等也应当包含在内。[2]
“新失业群体”以及“蚁族”现象已经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大学普及化在推动中国教育提升的同时,由于就业的地区差异以及个体因素,也产生了大量未能充分就业的年轻大学生劳动力,这一群体中的绝大多数人来自经济欠发达西部地区或者农村,他们家庭条件一般较差,通过个体勤奋努力考上大学,在承担着家庭期望的同时,却往往在毕业后,因为缺少相应的职业培训而在求职中处于弱势地位,同时,近年来校园内就业竞争激烈,未就业大学生本身承受着心理与生活上的多重压力,这些很容易在特定情境中导致大学生行为的失控。
“新生代农民工”则是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社会流动的另外一种代表。当前,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进城农民工的主体,高达1.6亿的群体广泛分布于城市社会建筑、制造、与服务行业中。他们中的很多人几乎没有务农经历,城市成长经历远远超过农村,也是城市“土生土长”,对城市的适应度与认同度超过了他们的父辈。但是,在融入城市过程中,新生代农民工主要面临收入低、技能低、缺乏住房和难以落户等一系列障碍,城市社会“本外”文化的偏见使得他们难以交往城市同龄人,同时从事职业的低端分布也进一步影响了他们的社会流动。农民工在城市中的秩序建构过程体现为一种“自愿性隔离”和“自我封闭”的过程、一种社会道德隔离和一种道德基调确认的过程、一种底层生存秩序建构的过程和城市秩序建构的过程[3],城市与农村的两种生活现实张力造成他们自我认同的模糊与未来预期的迷茫。
(二)网络暴力行为的多重触发
现实社会与虚拟空间的差异使得网络社会中的主要参与群体经常处在一种个体情感的焦虑状态中,这为暴力行为的触发增添了更多的潜在诱发性与不确定性。
其一,公众的理解偏差。对普通大众来说,“社会边缘群体”具有双重性认知,也即是说,在公众的脑海中,存在“想象的边缘群体”与“现实的边缘群体”这样一种差异。以往在提到“边缘群体”时,人们第一反应可能是那些衣衫褴褛、穷困潦倒个体形象。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尤其是在当前中国社会,实际情况出现了很大的不同,一些以往人们认为不属于边缘群体的社会群体却正在成为边缘群体,诸如未充分就业的大学生等等。当普通公众没有完全了解到当前中国社会低收入群体的新变化时,对于一些个体暴力事件就产生了不能理解与不能接受的认知差异问题。同时,这种认知差异所造成直接效果就是心理与行为上的无防备性,而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暴力事件的突发性与扩散性。
其二,虚拟生活的隔阂。大部分网络空间的积极活动者在日常生活处于一种相对封闭化与单一化的环境中,简单的工作――宿舍“线性”生活方式,实际上隔绝了大量的现实人际交往,这不仅与他们个体职业属性有关,也与网络虚拟社会空间形成的模式化生活方式相关。无论是大学生、打工者还是失业者,他们的日常生活都极为简单固定化,社会交往的关系圈也非常狭窄,他们中的很多人习惯于通过网络来进行日常的人际交往与娱乐消遣,网络世界往往提供给他们更为强大的心理支撑和情感满足,尽管这种慰藉与现实反差极大。
其三,社会极端思潮的推动。网络空间的非常容易与三种极端社会思潮相结合,即民粹主义、民族分裂势力以及公民运动。这三种社会思潮本身在现实社会中就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在网络事件特定因素的刺激下,进一步的扩大影响,放大了社会破坏力。这其中,民粹主义在中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具有很强的破环性和煽动性,“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中国的社会转型是在特定背景下开始的,转型在给中国带来巨大积极变化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腐败、分配不公、道德沦丧等弊端。所以,中国的民粹主义影响越来越大,而且较少积极意义。”[4]民粹主义善于利用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阶段所出现的新问题与新情况,借助扭曲的传统文化、革命理想等历史遗产,宣扬所谓的“完全公平”,鼓动底层群体仇富、仇官,增强阶层之间的敌意与对抗,希望引发大规模的社会骚乱从而实现其特殊目的,民粹主义与暴力行为紧密相连,这是最应该引起警惕的社会思潮。
(三)暴力事件产生的社会效应
首先,公共舆论对于每个事件倾注有广泛的讨论与关注,并表现出强烈的社会情绪,从每一个网络造成的结果来看,社会效应的产生表现为三个阶段:态度、情绪、反思。事件爆发的最开始,其传播速度通常超越了时间、地域、阶层的范围,也即是无论社会任何阶层、无论是否是事件的直接受众,普通群众最开始的反应是“态度性”的,多表现为震惊、恐慌、疑惑等等;其后,随着事件具体细节的不断呈现,普通群众对事件的反应开始转换为“情绪性”,多数是愤怒的、谴责的,针对具体事件的不同,也有表现为冷漠、同情、心痛等等;最终,暴力行为产生的社会效应是引起全社会的思考,并反思其产生的内在根源。
其次,媒体播报的负面效应。一些媒体在特定事件发生之后,出现了不同的声音,而以新媒体为平台的网络公共空间内更是经常出现与主流媒体不同的观点,形成强大的民间舆论场,有时观点与主流媒体强烈对抗;同时一些媒体针对暴力性本身具体细节的报道,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传播了暴力事件的效果,报道立场的模糊以及对应急安全防范的过度解读,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公众的恐慌情绪与疑惑。
第三,传播模仿与类型化。借助现代化传播工具的应用,网络群体性暴力事件容易形成示范效应,进一步催生新的暴力事件出现,这在现实社会的暴力犯罪中表现明显,比如近年来连续发生的公交车纵火事件、针对幼儿园、中小学学生的砍杀等,都已经成为一种类型化犯罪,不断有人在现实生活模仿与复制。
在这样的社会效应影响下,网络空间参与群体矛盾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社会主流核心价值观念时刻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质疑与挑战,而普通群众社会信心的塑造主要依托于政府的信息的权威性与社会治理的公信力,因此,短期内发生的多起、密集的网络不断的挑战的政府的权威性,同时又因为其造成的巨大社会伤亡,严重的影响了群众日常生活安全并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长此以往势必造成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加重网络舆论的暴力化程度。
三、互联网群体行为的社会治理
每一起网络的发生都有清晰的诱发因素与明确的个体诉求,这些诱因看似仅仅与参与者的个人生活遭遇相连,实则反映了社会群体之间的相互判断以及对公共利益价值的理解,同时,在一定时期内多发的同质化暴力事件也反映出了某些社会政策的缺陷。更进一步说,暴力事件的发生是群体社会情绪的体现,而事件本身的影响又改变着整体社会阶层的心态与情绪。
事实上,如果网络社会中的不同群体能够借助合适的渠道来规范性的表达利益诉求,那么就会减少其走向群体暴力行动的可能性。我们应当看到,在当前中国的网络社会中,真正重要的是社会信任与共同价值的重建,基本的底线是人们应当达成认识暴力和反对暴力的共识,而以及暴力情绪的化解不仅需要从顶层制度设计上予以考虑,同时也要通过分析个体以及群体社会行动的逻辑,在过程中调整政策设置,缓解社会矛盾、弥合阶层差距,构建法治化的网络社会。
(一)突发事件与个体行动
网络公共事件向群体性和暴力性方向的转化后,事件首先影响的是网络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个体,一方面,暴力行为的产生往往有个体主导因素存在,“暴力的爆发可能成了个人或群体释放不堪忍受之紧张并获得意义感的唯一方式,我们经常会说,暴力倾向是在个体内部建立起来的,但是,它也是对外部情境的反应,它是在其他反应方式都被阻断的情境下所做出的一种反应。”[5]另一方面,在一个互联网公共场所中,信息流动快速、网民身份复杂、关系陌生,遭遇突发的暴力行为时,个体如何采取行动方式十分关键。我国公民应对公共安全事件的个体能力明显落后于欧美国家,提升个体有效行动要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以往对安全常识的忽视。通过相应的宣传引导,使人们注意网络场所的各类安全提示,熟悉各种网络暴力的应急办法,并重视日常生活中的各类网络安全培训、信息知识讲座,在闲暇时间适度演练并实践操作基本的个体防护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在面对突发暴力行为时,保持个体的冷静判断,并能理解并遵从相关职能部门的统一部署安排,降低群体暴力行为的破坏效果。
(二)应急预警与治安防范
针对网络的有效治理更为重要的还是在日常工作的充分准备上,应急预警是避免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并进一步恶化的重要途径之一,是针对事件进一步发展状态的高度警示,合理有效的应急预警方案的编制应当是政治科层体系与社会结构相关要素的有机整合,并且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加以反复演练补充。一般而言,预警不可能对社会生活面面俱到,特别是在网络新媒介平台,群体行为在特定事件的影响具有情绪脆弱性、民意敏感性、暴力易发性等特点,“新媒体对于社会和政府的双向赋权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网络形成的虚拟关系在社会抗争中的作用还有待研究;媒体表面的多元化和信息自由表达,有可能导致言论和观点的极端化,这并不利于理性的沟通和问题的解决。”[6]因此,合适的做法是结合风险指数进行评级分类,对风险高发与暴力易发的公共话题进行重点预警。围绕“立体化治安防控网”的建设,以群众满意度与参与度为标准,以网格化为中心枢纽,有规划、有重点、有质量的推进新媒体平台治安网络全覆盖,做到信息掌握到位、矛盾化解到位、治安防控到位、便民服务到位,从而实现多部门内部联动,警情、舆情平动。
网络的现场处置与应急管理涉及党和政府各个部门的工作实施方法与协调调度能力,在暴力行为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时候,要立即有效控制事件的发起组织者,遏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一方面,在正在进行的时候,首先是将网络现场控制好,开辟新的信息空间,隔离疏散参与的网络群众,其次调动好各种力量,公安、网监、信息、宣传等各个部门责任到位、部门联动,布置有效并果断采取行动;另一方面,在事件已经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下,要注意将网络中各类群体的情绪安抚好,相关政府部门要第一时间做好舆情引导工作,信息要准确及时,适时召开权威部门新闻会,统一口径,及时辟谣;最后将后续工作安排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法处置,同时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总结反思事件的经验教训。
(三)法治建设与公正维护
网络空间内转化为暴力行为的根源在于,部分群体对当前社会法治与公正存在不满与失望,这突出反映在我国当前法治建设上面对的两组矛盾,群众维权意识强与法治观念弱的矛盾――利益诉求强烈却对法律规范了解不够;政府法规精细化不足与干部法治化水平不足――一些领域法规尚有空白,部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不强,习惯人治。而在互联网空间,群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情感共振加剧了社会戾气与暴力情绪的生长,“透过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态度、情绪状态的感知、比较、自我归类、社会认同等心理过程,人们将自身与他人、群体以及社会关联起来,不断强化、修正自己的感受,调整自己的价值观,形成群体或类别成员感之后,也会连带形成群际关系,包括相互冲突的社会关系。”[7]
面对现实矛盾在网络空间造成的影响,一方面要大力加强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核心是充分保证社会各类群体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与规则公平,尤其关怀与保障底层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情况,以公平正义为基础的社会并不是绝对公平的社会,而是人们能够在其中正常生活的社会,是基本保持底线公平的社会。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党员干部的法治教育与法规培训,使社会治理者群体认识到,依法维权是前提,严格依法办事是矛盾源头治理的关键,依法处置是必要手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执法制度标准化体系,以覆盖全面、简明管用为准则;进一步提升执法管理精细化水平,对社会矛盾的综合治理更加强调在源头上化解;进一步增强执法主体专业化能力,加大专业培训与考核力度。
(四)价值培育与文化融合
从长远来看,网络新媒介平台中群体暴力行为的化解需要更深层次的社会建设与情绪疏导,需要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持续宣传与有效实践,需要以城市生活共同体为基础塑造文化融合的力量。全面深化改革阶段,群体社会焦虑情绪将会长时间的存在,会在不同时段、不同事件中得以表现是释放,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各类社会安全阀机制调节与减少社会焦虑与不满情绪。以新媒体为代表的网络平台同样也可以成为有效释放与规范引导底层群体的重要载体,如针对新生代农民工普遍上网的特点,可开设相关论坛,扩大政府和社会其他阶层与他们的交往联系面;可开展网络调查,及时掌握他们的政治态度、利益诉求和思想动向;也可通过网络宣传,加强对这一群体的舆论引导,传播“好声音”,凝聚“正能量”;更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在维权、咨询等方面为他们提供多种更为便捷的服务。
社会中低收入群体与其他群体共同生活在一个城市中,也共同享用一个网络平台,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需要保证社会每一个成员有平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来自不同地域文化背景的社会群体可以在共同的网络生活社区内实现群体的融合,这需要党和政府在加强网络平台治理工作过程中着重于共同价值的培育,因为,“公共信仰或信仰共识的建构应具备以宪法为基础的公共性,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真实内容,才能起到最好的社会效果。”网络群体暴力行为的治理离不开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与社会心态的正向引导,当前社会建设一方面应当重视各个阶层的生存权力,并尽力为他们的阶层流动提供合理、有序的渠道,另一方面应当重建社会公正体系,促使主流价值观的回归,强化道德底线的坚守,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团结与凝聚各个阶层的纽带。[18]网络暴力的来源篇6
【关键词】网络暴力;言论自由;隐私;法律控制
案情简介2007年12月29日,在北京工作的姜岩,从自己居住的24层楼跳下自杀。她自杀的原因是丈夫王菲和东某有了婚外情。这在网络世界引起轩然大波。主人公王菲旋即遭“人肉搜索”。他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及第三者东某的个人信息逐渐在网上被披露。随后,网民在网上的宣泄也逐步从网络世界中的谩骂,演变成一场现实生活中的暴力。随后,王菲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的含义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
由。”言论自由是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言论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宪法》所指的言论自由是狭义的言论自由概念。
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的,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
二、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匿名性利于情绪的发泄。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障碍,自己的情绪不能无休止地发泄。但在网络空间不同,互相不认识,可以毫无压力地释放自己的情绪。由于现代社会的生活越来越物质化,人们更多的是从表面来看待一件事情,然后在这个自由的空间内发表自己的见解。
(二)盲目跟风折射理性缺失。不少网民在网络舆论的浪潮中,失去自我判断力,人云亦云,缺乏理性,缺乏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能力。网络舆论暴力现象反映出我国社会公民群众存在的道德问题和法律意识薄弱的现象。网络舆论暴力深层次的根源还在于国民的性格特征,是民众“道德审判”和“道德民兵”的传统在网络上的折射。遇到一些自认为不公或不对的事,在网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后群起而攻之,忽略法律,在未保护当事人应有的权力下,企图保护自己的“正义”。这样的正义往往以漠视他人的权利为代价。最后形成“群体极化”,最终可能形成极端的观点和行为。
(三)网站故意炒作,推波助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的一个弊端就是社会上的人越来越功利化,只要有利可图便不管不顾。网站也不例外,网站为了赚取利润,提高点击率,对偏激言论进行更多的传播也是造成局势恶化的原因。
三、网络背景下的言论自由
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人们可以随意地抒发自己的观点,其中不乏语言上的暴力行为,于是发生了网络暴力。产生网络暴力最主要的原因是网络言论自由化。网络言论自由化表现出的非理性及盲从性容易导致规模性网络暴力,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并且网络言论的虚拟性和广泛传播性会给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带来极大冲击。
我们不否认网络言论泛滥带来的负面影响,但网络言论自由带来的价值是巨大的。因为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写进宪法已经许多年,但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实现。全面的促进网络言论自由其主要作用和意义之一就是推动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权利的落实和实现。人们可以凭借网络,自由讨论国家大事,传播各种信息。在传统政治时代没有做到的事情,在信息时代做成了,此应为值得欢呼之事。不但如此,网络言论自由功能之二是推动了另一项宪法基本权利的实现――舆论监督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一条文是有关公民监督权的规定。监督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通过舆论监督则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舆论监督权是通过舆论行使监督或说通过舆论的方式达到监督的目的。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是公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是现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总而言之,网络背景对于言论自由的发挥有两面性,它在为言论自由提供最佳实现平台的同时,也会使言论自由的滥用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四、网络暴力的应对策略
从上面可以看出,网络暴力并不属于言论自由正确行使的范围之内。所以杜绝网络暴力,才能真正实现言论自由。
(一)加强网民的自律教育
整治网络暴力,首先要加强网民的教育引导。针对不同群体的网民也可进行有区别的教
育引导,这是整治网络暴力的有效手段。针对青年学生网民,可以在学校教育中开展网络教育课,举行相关内容的主题班队会,树立正确的运用网络意识和正确的价值观;针对青年非学生网民,可以通过各种公共媒介宣传网络教育,使广大群众意识到网络暴力的危害,能够主动抵触网络暴力,至少不主动传播。
(二)立法规范网络
要从根本上解决网络暴力,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网络的运行,以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前瞻性地制定了与互联网相关的政策规定,但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已经促使现实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网络暴力这一新生事物显然不再适应旧的规定。
(三)实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的匿名性是导致网络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推行网络实名制,以限制暴力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陈雅玲.网络暴力的形成,危害及对策[J].发展,2009,(11)
[2]王满荣.网络暴力的形成机制及治理对策探究[J].兰州学刊,2009,(11)网络暴力的来源篇7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犯罪;预防
网络在传播现代文明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因
网络而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便是其中一个。近年来,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形式日益多样、手段日益翻新,社会各界应对该问题予以重视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下面就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案件进行探析,并提出对策,以期对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有所贡献。
一、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类型
所谓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是指未成年人以网络为犯罪诱因或犯罪手段,以网吧及其附近为犯罪地点,以及所有与网络有直接或关联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
1.为获上网费用,铤而走险盗抢
有些未成年人由于长期沉迷网络,没有经济来源,缺钱上网而去盗窃、抢劫,犯罪所得的赃款均在网吧挥霍掉。
2.网吧结交不良友,引入犯罪歧途
有些未成年人原本品质不坏,但由于经常出入网吧,结识一些社会上品行不良的人员,被引入犯罪歧途。
3.长期吃住网吧,性格偏执暴力
有些未成年人由于沉迷网络游戏,将虚拟世界中的暴力游戏转移到现实生活中,产生严重的暴力倾向,实施持刀抢劫、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还有些未成年人由于长时间上网,变得孤僻、冷漠、怪异,难以与人交往和沟通,因一点小事就容易引发违法犯罪行为。
4.信息诱惑,终日想入非非
有些未成年人浏览黄色网站,受到网络上信息的诱惑,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实施犯罪行为。
5.网上聊天争斗,网下实施报复
有些未成年人在网上聊天过程中产生口角,互不服输,便在网下进行报复,甚至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
二、未成年人涉网犯罪频发的原因
1.网络经营者屡屡违规
网吧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屡屡违反相关规定,涉案网吧几乎无一例外地违反了“禁止接纳未成年人”和“零点断线”的规定,导致许多未成年人夜不归宿。
2.网络内部管理存在漏洞
许多、暴力游戏、非法论坛屡见不鲜,易被青少年轻易获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3.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差
在沉迷网络聊天和暴力游戏后,受到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影响,由于其自控能力差,往往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4.家庭缺乏关爱
在单亲家庭、父母被判刑的家庭、父母外出打工等特殊家庭中,青少年往往得不到家庭的关爱和照顾,而这些青少年的邻里、同学等又对其另眼相待,使得他们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关爱,而网络的虚拟世界则能够满足其需要。
三、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对策
1.家长有责任教导孩子如何“安全”上网
家长要尽到监护责任,与孩子共同去学习、了解网络社会,能够与孩子就网络话题进行交流,一起面对网络中的问题,培养孩子良好的分辨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防止孩子因沉迷网络而走上犯罪道路。
2.学校应当强化针对性教育
学校应改升学教育为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思想道德教育,高
度重视并增强学生的法制教育,把学生学法、懂法、守法落到实处,使未成年人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和遵纪守法的公民意识;学校可以针对家长举办学生青春期教育课程,让家长掌握学生的心理特点,以便有针对性地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
3.政府应当规范网吧经营管理
政府要加大“青少年安全放心网吧”的创建力度,确保网吧具备良好的经营环境,完善的经营制度,将其建设成为青少年自我学习、自我提高、互相促进、共同进步的活动阵地;公安、文化部门应当不定期检查网吧,特别是晚上及周末期间,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加大惩处力度,严令整顿。
4.国家应从源头上对未成年人上网环境进行优化
有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适用技术手段过滤网络不良信
息,防止未成年人从网络中获取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还未成年人上网的“碧水蓝天”。
互联网已成为青少年学习知识获取信息、交友聊天、娱乐休闲的重要途径,青少年成为互联网的主要使用者和受益者,但是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同时也带来了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新问题,禁止青少年上网并不是彻底解决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根本办法,关键是引导青少年正确认识互联网,合理使用互联网,让网络成为青少年学习和生活的良师益友,促进青少年在信息时代和网络环境中健康成长。网络暴力的来源篇8
关键词:校园网络建设;教学信息化;影响;对策研究
一、校园网络建设建设的现状调查
(一)校园网络建设存在的安全隐患
据调查结果显示有31.03%的学生倾向于使用校园网络,理由是这样他们觉得使用校园网络能够节省在流量方面的开支,以及可以共享学校的资源;但是有一定比例的学生不愿意使用校园网络,理由是他们认为校园网络的建设不够完善,一些私人信息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校园网络建设存在安全隐患有系统自身存在漏洞,病毒的入侵以及会遭受内外部黑客的攻击,如校园网络中使用的大对数是Windows系统,它本身的防火墙、服务器和IP协议存在着许多的漏洞,随着用户的不断使用会导致安全问题的产生,给学校网络管理工作也会带来一定的困难[1]。
(二)校园网络在大学生社交起到重要作用
大学生是一个求知欲强、知识面社联广泛的活跃群体,他们对于人际交往的需求与渴望在网络世界中得到充分的展示。由于网络平台具有匿名性、平等性、身体缺场性[2],因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投入到网络社交中。据统计数据显示在大学生中普遍使用的有QQ、微博、微信以及飞信。
(三)校园网络建设应用于教学与科研
教学信息化与资源共享能增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求知欲与好奇心,以及可以锻炼大学生的科研创新思维。校园网络不仅实现了资源共享,更是应用到了校@教学中,致力于实现教学信息化。教育信息化对学校培养创新型人才起着重要作用,它能为创新型人才提供基础性教育环境,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也有利于教师的信息意识和基本技能培养[3]。
(四)校园网络建设与大学生道德建设相关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社会新闻信息化已经成为主流,大学生会在网络信息平台上了解一些关于政治、娱乐等方面的社会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可以通过图片、文字、视频等手段来表现。调查表明,在使用校园网络的大学生中,用于学习、查阅资料与论文文献、追剧与娱乐八卦、网络交流与网购的比例分别为72.41%,36.45%,65.02 %和 48.28%,其他则占5.42 %。而在面对网上看见过激言论的问题的情况时,2.46 %的学生选择了立马回呛,坚持自己的观点; 16.26%的学生选择了坐山观虎斗,不动声色; 48.77%的学生选择了一笑置之,作为了解;22.66 %和9.85 %的学生分别选择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与其他。大学生的网络道德建设与杜绝网络暴力是息息相关的,不仅要培养大学生的网络道德意识,更要使他们树立起遵守网络文明的观念。
二、校园网络建设对大学生的影响
(一)部分大学生自控能力薄弱易于沉迷网络
在调查中发现,有将近56 %的学生在使用校园网进行网上娱乐,包括进行网上游戏、娱乐资讯和其他。大学生虽为成人群体,但是仍然会存在自我控制能力不足的现象。在校园网络建设中出现的校园网络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是提升大学生学习动力的有效形式,但是“网络成瘾症”也是现时期大学生进行网络学习的主要障碍[4]。虽然校园网络建设更多的是给学生提供了网络平台,实现了传统教学的形式改革,但是学生自控能力较差而导致血液荒废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校园网络暴力现象日益严重
由于网络不同于现实世界,它的虚拟性以及非真实性会误使许多人认为他们不需要为自己的言论以及行为负责,以网络暴力事件最为突出。网络暴力,是指某些网民对于某些事件所发表的网络言论,已超越正常的理性,不仅由此完成了在虚拟空间中对当事人的道德审判,更严重的是甚至致使当事人遭受到了来自于现实生活中的处罚。网络欺负便是网络暴力的一种体现形式,是校园悄然兴起的校园暴力,它的参与者包括了欺负着与被欺负着,会发生在所有人的身上,由于青少年使用网络技术更为成熟,以青少年成为网络欺负的主体[5],这也就是校园网络暴力日益严重的主要原因。校园网络的建设会使同校学生更易于获取本校学生信息,加大了校园网络暴力发生的机率。
(三)大学生的价值观易被误导
随着校园网络建设的发展,大学生能够更加方便的获取所想要了解的信息,但是网络上的文章大多是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的粗编滥造,不仅不利于大学生正确价值观的培养,更会使大学生也加入到一些所谓的口水战中。据《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学生已占网民数的大部分,在网民职业中,学生比例为25.2%,远远高于其他群体。
大学生是社会发展的主力军,他们是国家培养的主要人才,事关中国社会的发展,故大学生价值观的正确引导与培养是不容一丝松懈的。大学生的价值观一旦被误导,容易发生失范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会阻碍个体道德发展,还会影响社会价值观念、冲击民族传统文化、干扰经济秩序以及危害社会稳定[6]。
三、对策研究
(一)加强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
校园网络发展的校园网络文化已成为主流文化传播的主要阵地,不仅为推动素质教育提供平台,还是师生互相沟通的桥梁[7],
1.学校的校园网络系统如校园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电缆设施、网络服务器和工作站等,应做到定期检查,并且定期对相应网络用户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查。
2.任何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器危害校园安全和本地区域服务器,严格实行保密制度。
3.加强师生用户使用网络的文明安全教育以及监管。
4.校园网由学校网络中心统一进行管理与维护。
5.对于不安全信息或者即将面临泄露的信息要时刻提高警惕。
(二)杜绝“校园网络暴力”
1.开展线上“杜绝校园网络暴力”视频教学。
2.落实高校学生新媒体素质培训,提高高校群体的新媒体素质[8]。
3.进行“杜绝校园网络暴力”系列主题活动。
4.加大力度宣传“校园网络暴力”危害,时刻提醒同学们防微杜渐。
(三)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以及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青年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思想趋于成型,介于成熟与未成熟之间,具有较大的可塑性,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很强但鉴别力明显欠缺。“少年强则国强”,赢得青年就以为着赢得未来,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大学生的教育而言,具有r明的时代特征与现实意义,而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正是形成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要前提。因此,正确的思想道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对于大学生“文明上网,创新学习方法”有着前瞻性的意义。
1.开展丰富的校园文化活动,鼓励“三走政策”,即走下网络,走出宿舍,走向操场。
2.鼓励大学生线上文明、线下健康的积极态度,号召大学生加入“文明网上公民队伍”。
3.开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正确思想道德行为”的系列讲座。
参考文献:
[1]宋扬,王相伟.校园网络建设及网络安全的研究[期刊论文]-无线互联科技.2014(3).
[2]吉菁.建设校园网社交平台促进大学生网络人际交往健康发展[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2,19(8):112-114.
[3]王春霞.浅谈教育信息化下的学校校园网络建设[期刊论文]-华章.2013(16).
[4]李丹,张森林,赵继颖.高校校园网络文化对当代大学生的影响[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4,1(8):59-62.
[5]李醒东,李换.网络欺负---悄然兴起的校园暴力[J].教育科学研究.2010,21(7):61-64.
[6]王玉.大学生网络失范行为的伦理研究--以某高校调研为例.江西师范大学,2013.12.31
[7]郭加书,崔然,王明燕,李岩 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院报.2008,10(6):89-91.
[8]贺进,王艳艳,贺志明.高校校园网络暴力的治理[J].新丝路(下旬).2015,1(6):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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