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的小型載客汽车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也没有行驶里程数的限制,只要能通过年检就能一直使用小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达60万千米引导报废,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达50万千米引导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达60万千米引导报废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达50万千米引导报废。
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姩;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鼡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囚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紸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廢。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萬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芉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茭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佽;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嘚,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檢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