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条例有什么作用啊

【资 讯】: -
【行 业】: -
【商 务】: - 建设市场 -
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车辆使用特权有规定
  近日,不少市民来电反映:西宁市道路上跑的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或不执行任务时,都有违反交通规则(警报器响)的现象发生,晚上经常听见警报器响。哪些车辆是特种车辆及其有什么特权,百姓都不太清楚。为此记者走访了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也查阅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据交警支队有关人士介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了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必须争分夺秒,所以,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保障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通行优先权。并要求特种车辆驾驶人要自觉、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单位声誉,不得酒后驾驶,不在餐饮娱乐场所门口和不允许停车的地点违停。
  公安部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和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作出过详细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安装和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督察部门,在检查和督察中发现违反规定使用警用车辆和警用标志;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不按规定携带驾车牌证或者挪用、转借牌证的;私自喷涂警车外观标志、安装警灯、警报器以及伪造、涂改警车牌证和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当场扣留车辆,除依据规定进行罚款外,视情节对驾驶人员是人民警察的由内部纪律给予处分,对其他特种车驾驶人通知其单位予以内部处理。
敬告:转载本文时请注明出处为“中国公路网”,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中国公路网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今日信息概览
上周网友最关注公路新闻
上周网友最关注行业热点
中 路 公 告
[ 服务热线 (010) ] [ 在线服务QQ:6673744(大聪头)、(Dior甜心)、(左岸)、(沁雨) ]
京ICP备号-3 中国公路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Copyright &公务用车_百度百科
公务用车是指由政府财政为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要所配备的车辆,主要分为各级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和公务人员公务活动用车两大类。公车、、公车浪费等成为多地纪检监督部门和媒体曝光的热点。2013年10月中纪委也明确表示将试点推行公务用车统一标识、等制度,加大惩治力度[1]
。日,中办、国办下发《》和《》。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将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社会化的方式以及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2]
。2014年10月,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公务用车、“吃空饷”的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全国共清理清退超11万辆公车[3]
公务用车发展现状
据国家、国家和调研数据显示,2005年以来,中国财政行政事业公用经费支出每年增加1000多亿元,2007年以来,该项经费支出已接近9000亿元,其中公务用车消费占比较高。当前,党政机关及公务用车总量为200多万辆,每年公务用车消费支出1500亿元~2000亿元(不包括医院、学校、国企、军队以及超编配车)。每年用车费支出增长率为20%以上。[4]
中国现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一直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编制管理、标准控制、按需配给、单位所有的模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尤其是近几年来,公务用车已逐渐成为官员身份和待遇的象征,成为官员的隐形福利,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超标准配车现象普遍存在,公车数量严重超标,公车私用现象泛滥,公车支出费用惊人,这不仅成为各级财政的沉重负担,成为政府管理的黑洞,更重要的危害在于由此滋生的特权意识、奢侈浪费之风已经成为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腐蚀了党和政府的执政根基。[5]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批示精神,解决公务用车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以及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情况,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节约财政经费开支,保障公务活动需要,加强公务用车资产管理和稳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了《》。[6]
(具体管理管理规定条款细则请翻阅参考资料:[6]
一般公务用车将被取消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指出,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7]
1、预算执行:防年底突击花钱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2、公务接待:无公函禁接待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3、公车改革:适度发放公交补贴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8]
公务用车公车改革
日,公车改革,将取消副部级以下领导干部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同时,将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将有三类人群受本次公车改革影响,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二是地方地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省区市厅局正职的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乡镇(正职)主要负责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出发,鼓励他们参加车改。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实物保障的方式;采取实物保障的不能再领取补贴。
三是司勤人员:对于因取消公车而失去岗位的司机和后勤人员,主要采用内部安置的办法,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可以安排转岗,提前退休,适当提高退休待遇[2]
公务用车整治情况
2014年10月初,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各省市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中管高校公务用车、“吃空饷”的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发布情况显示,截至日,全国应清理清退公务用车119846辆,实际清理清退114418辆,占95.5%。
从范围上看,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完成超标配备公车的清理工作,清退工作大部已完成。安徽、重庆、湖北、天津、北京、宁夏、云南、新疆、江苏等9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于两批次发现的应清理清退公务用车已全部清理完毕。[3]
从进度上看,26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完成应清理清退公务车辆的九成以上;23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全部完成第一批的清理清退工作。第二批清理清退超标配备公车的工作有9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业已完成,剩余22个省区市均已接近清理清退完毕。
公务用车国外发展
高度重视公务用车管理,通过法令予以推行
在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的公务用车由联邦总务管理局管理。法国1947年就颁布了第一个有关公务用车的政府令,此后不断修改完善,逐步形成了公务用车购置、管理和使用的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德国联邦机构一级现行的公务用车管理条例是日开始生效的。比利时政府自1965年首次颁布有关公务用车的法令以来,至今已进行过16次修改,使法令内容更简明,操作性更强。在1994年废除后,政府交通部就牵头重新修订颁布了政府官员配车的规定。芬兰虽然没有专门的公车管理制度,但有严格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要遵守的道德和法纪,以及维护清廉形象等行为准则,使公务人员不致因为用车等小事触犯刑律。
严格控制专车配备,尽量减少公车数量
在配备公车的导向上,许多国家都坚持一要方便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二要尽量为纳税人节省开支的原则,并据此作出各种具体规定。多数国家专车都只配备到各部部长、副部长以上一级的官员。
德国公车管理条例规定,只有总统、总理、副总理及各部部长、国务秘书和联邦直属机构负责人(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等)才可以配备专车,司、局长级的官员则只保证公务用车,不配备专车。一般官员办理公务可用单位公车,也可乘坐出租车;上下班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法国政府各部委只给部长、部长级代表和国务秘书配置固定的专车和专职司机;司局长以上高级公务员配置专用公务用车,但不配置固定的专职司机,由用车人在执行公务时自己驾驶。普通公务员凭出差证明使用公务用车。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置跟政府机构相似。
日本总务省规定,总务大臣、副大臣、各局正局长以及正局级审议官可以配备专车,但是,除大臣和副大臣的通勤属于公务,可以有专车接送上下班外,局长一般情况只接送到车站,然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
印度政府规定,只有内阁部长和副部长、文官中的秘书(相当于中国的常务副部长)、辅秘(相当于中国的部长助理)和少数联秘(相当于中国的正局长)等以上级别的官员可以配备专车。
一些国家由于福利好,私车多,公共交通发达,配备专车的范围更小。比如,新加坡只给总统、总理和执政3人配备专车和司机;芬兰除总统外,也只有总理、外交部长、内务部长、国防部长4人享受配备固定车辆和固定司机的待遇。
为控制公车数量,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车辆的有效使用率,许多国家政府部门除自己购车外,都通行向外租车。日本总务省就长期从出租汽车公司包租部分车辆;德国联邦及各州主管部门的公车中,有相当数量是租赁来的;新加坡用于接待高级代表团的礼宾车队也采用临时租用的办法。阿根廷联邦和省的各级政府都没有大型的车队,在需要较多车辆和大型车队时,一般都向租车公司租用。
加强公车管理,规定严密而具体
一是严格控制购置公车,限制购置专车的金额、型号或马力。许多国家对购置和更换公务用车都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车数量。法国政府规定,购车预算由政府各部委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制定各自的年度预算时提出,由有各省代表参加的“国有汽车购置委员会”进行预审;预算批准后,由代表国家的“国家购置集团联合会”统一从市场上购买,然后转卖给使用单位,避免车辆的多头采购可能带来的混乱局面。政府还规定,个人使用的公务用车的发动机排量不得超过1.4升,一切超标要求都应该向政府总理提出。各单位从市场上长期包车必须事前得到预算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是区分公车种类。芬兰将公车分为专车、公车和工作关系车三大类。公车通常由政府部门办公厅主任掌握,提供给执行公务的官员使用,但不是专车。工作关系车由公家购买,提供给工作需要、有一定级别的人员使用。
三是严格控制公车调派,制定公务用车公里数计划额度。不少国家对公务用车都配备专职司机,并由专人保管、维修,保证性能良好,使用安全,使用完毕及时交回车库。因公外出需要用车者首先要到有关管理部门填写用车申请表,经负责人签字后才能乘车。专车也有用车登记卡,登记内容有出车时间、事由、公里数等,并且要定期上报主管部门。
四是限制公车使用范围,禁止公车私用。许多国家都明确规定,专车只能用于公务,不能用来办私事。芬兰专车只限于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正常上下班和个人私事都不得无偿使用专车。法国严格禁止公车私用,未经批准公车私用可以被视作触犯刑律。
五是对公务用车使用特殊牌照。在,民用车挂白底或黄底黑字车牌,公车挂红底白字车牌。博茨瓦纳政府严格实行只准许在工作时间因公务需要才能使用公车的规定。所以,每逢公休日,公路上见不到公车行驶。
加强公车使用的监督管理
在美国,公务车只限有关人员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以任何名义私用,未经授权私用公务车将受到惩罚,包括临时或永久取消其使用公务车的权利、扣除一个月工资甚至开除公职。意大利西西里岛墨西拿市市长布赞卡因私与夫人乘坐公务车到距墨西拿市约400公里的地方旅行,就被意大利消费者协会以利用职权、损害纳税人利益告上法庭,被判处6个月监禁。
鼓励使用国产车
这是多数国家对配置公车的要求。印度官员乘坐国产车是铁的规定,至今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更不敢违犯。德国政府明文规定,不准购买欧盟以外国家生产的车辆。
实行交通补贴,鼓励公务人员购买汽车
为了减轻公务员的交通费用负担,一些国家实行交通补贴制度。日本由政府给机关工作人员发放交通补贴,原则是根据居住地到办公场所最短距离实际所需交通费的数额实报实销,规定最高限额,超过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法国政府规定乘坐公交车辆(地铁和公共汽车)上下班的公务员和职工,从住地到工作地的交通费由单位和个人各负担一半。印度政府对那些没资格使用政府公车的一般官员每月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南非政府为公务员购买汽车提供高额补贴,所以,但凡有一定工龄和职务的公务人员,基本都有一辆可供自己支配的汽车。阿根廷的初中级公务人员属中产阶级范畴,他们的工资中已包含交通开支,按正常收入水平,自己都买得起车。所以,阿根廷不配备公车的政府官员,不论什么级别,都不享受交通费补贴。
国内车改模式
对于车改模式各地都有不同的执行方法,归纳总结有以下方法来对公车改革做支持。
第一种是货币化。按职级发放交通补贴,取消公车。
2009年5月 杭州在经过七年酝酿和试点之后,在市直机关正式启动了公车改革,规定市厅局级以下干部一律取消公车,改为发放交通补贴。车补标准分为9个档次,上限为每人每月2600元(副局级),下限为每人每月300元(一般科员),全部打入“市民卡”IC卡中,以保证“专款专用”,卡内的车补金额只能用于与公务交通有关的支出,如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加油站、车辆保险等,除此之外不能取现,也不能在商场、超市等地方消费。
第二种是虚拟货币化。取消各部门公车,建立相关公车管理机构统一调用,经费定额包干,额度逐年调整,不入个人腰包。
2010年 昆明车改决定实行非货币化改革:由各区财政局统一制作单位实名制公车专用卡,由区财政按季度将定额包干经费核发到卡上,各单位根据实有人数核至各科室,而不会发放到个人手上。公车专用卡定额包干标准为每月人均400元,主要用于私车公用时在指定地点维修、加油,购买公交IC卡,租用区机关公务交通车和其他社会车辆的费用支出。超支不补。
第三种是严格管理。什么级别配车、配什么车,都按规定来;公车什么时候用、用来干什么都受规章制约。
2011年 广州利用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身份识别技术等科技手段,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实时全程监控。
2013年 岳阳市在给4000多辆公务用车安装卫星监控系统后,推出公车改革新举措,给所有公车张贴统一标志,便于群众监督。[8]
郑州再遭遇重污染天气,公务用车就要被封存。昨天,记者从郑州市有关部门获悉,郑州市已下发《加强公务用车封存管理的通知》,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封存公车。封存公务车辆不包含执法执勤、特种车辆和值班车辆。
今后,在重污染天气,郑州公务用车要以主管部门为单位,一律粘贴封条定点集中封存停放,车辆行驶证和车钥匙由各单位明确专人集中进行管理。在公务用车封存期间,郑州市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调查组,采取明察暗访、媒体监督、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各单位公车封存情况进行检查。
郑州市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用车人、驾驶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年底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9]
公务用车公车认定
日,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京召开全国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就下一步专项治理工作作出了安排。
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指出:截至目前,已经顺利完成了动员部署、登记自查、审查核实等目标,全国党政机关共认定违规车辆17.95万辆。对于已经审核认定的违规车辆,必须处理到位,该收缴的收缴,该退还的退还,该调剂的调剂,该拍卖的拍卖。特别强调的是:对这几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的领导干部调离时违反规定带走车辆问题,也要列入这次治理工作范围。对于执法执勤用车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核编、定编和清理工作,对以前没有实行编制管理的执法执勤用车要全面清理。
中央公车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尚晓汀表示,必须重申对于中央的规定和要求,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不得随意变通,各行其是。 [10]
公务用车公车限行
日发改委会同财政部等17部委共同制定了《》。方案中表示,将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全国政府机构公务用车按牌号尾数每周少开一天,开展公务自行车试点。机关工作人员每月少开一天车,倡导“135”出行方案,即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11]
公务用车车辆采购
日,工信部发布《2012年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并面向全社会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3月9日。 《》中的车型包括轿车、多功能乘用车、越野车和新能源汽车。此番发布的《目录》最引人注目的是,所列车型清一色都是自主品牌车型,外资和合资企业的车型没有一款入选。
工信部原部长李毅中称目录仅包含“一般普通公务车”
对此,表示中国公务车采购目录符合规则,中国入世时并没有加入国际政府采购协议,对于本国的产品理当有优先权。李毅中说,欧盟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具体问题可以互相沟通。
李毅中在询问工信部相关工作人员后得知,目录中的公务车为“普通公务车”,指的是1.8升以下、售价18万元以内的轿车,并不包括领导干部公务车,两者不是一个系统。[12]
红旗H7交付部队
总装车船军代局精益求精监造国产“争气车”,军队公务用车订购全面实现国产化,首批千余台军用红旗轿车顺利交付部队。[13]
公务用车车辆标识
2013年10月,中纪委明确表示,将督促各地严格公车编制和配备标准,严格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管理,实行公车经费单独列项和单车定额核算等制度。要求条件成熟的地区和部门积极推行公务用车统一标识、GPS定位等制度。
.齐鲁晚报.[引用日期]
.新华网[引用日期]
.新浪[引用日期]
.搜狐网[引用日期]
.网易.[引用日期]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引用日期]
.腾讯.[引用日期]
.腾讯新闻[引用日期]
.新浪新闻中心.[引用日期]
.人民网.[引用日期]
.人民网.[引用日期]
.新华网.[引用日期]
.新浪新闻[引用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有什么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有什么意义
  yjbys:请谈一谈出台《国防交通法》的背景。  白忠斌:国防交通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军队“能打胜仗”的双重支撑,是军民深度融合的重要领域,对于富国和强军都具有基础性甚至是“生命线”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十分重视国防交通工作,日颁布《国防交通条例》,对于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发挥了历史性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军事斗争准备的全面推进,国防交通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利益引导机制不够完善,公民和组织参与国防交通工作的权利义务调整方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国防交通工作的实际需要。二是军地之间仅靠沟通协调,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形不成持续的工作合力,需要依法规范和统筹。三是为适应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要求,亟待提高战略投送能力,加强这方面的力量和制度建设尚无法律依据。四是平战转换机制不够完善,不利于将国防交通潜力迅速转化为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的保障能力。制定一部基础性、全局性、综合性法律,解决国防交通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十分必要。  yjbys:《国防交通法》有哪些亮点?  白忠斌:与1995年颁布的《国防交通条例》相比,《国防交通法》在五个方面进行了充实完善:一是贯彻了军民融合发展的国家战略。二是增加了国防交通规划、战略投送、会商制度、平战转换、战时组织指挥等新的内容。三是完善了市场导向、政策支持、利益引导、责权利统一、激励与约束等工作机制。四是明晰了经费保障、国防运输运价确定的原则,突出和完善了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法律规范。五是进一步调整了国家与组织、公民的关系。  yjbys:制定《国防交通法》贯穿了哪些基本原则?  白忠斌:《国防交通法》制定主要贯穿了以下三项原则:一是贯彻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建立利益引导机制,强化市场导向作用,调动公民和组织参与国防交通活动的积极性,为促进交通运输领域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二是着眼发展战略投送能力。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明确军队、政府、企业、公民各方在国防交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管理体系、运行机制和政策制度,促进骨干在军、主体在民、一体保障的现代战略投送体系的加快构建。三是与相关法律相衔接。坚持以宪法和国防法为基本依据,与相关法律协调衔接,将长期以来国防交通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  yjbys:《国防交通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白忠斌:《国防交通法》是专门规范国防交通活动的基本法律,适用于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政等领域的建设、管理和资源使用活动。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是建立国防交通管理体制机制。按照军队提需求、交通战备部门搞协调、政府抓落实的原则,构建国防交通的基本管理体制,明确军队、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国防交通活动中的地位和职责,以及公民在国防交通中的权利义务。  二是规范国防交通的主要活动。系统规范了国防交通规划、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运输、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归纳起来就是规划、建设、管理和资源使用,基本涵盖了国防交通的全部内容。  三是明确国防交通活动的主要保障条件。按照国家事权划分原则,由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国防交通经费保障,规定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在本级财务预算中列支国防交通日常工作的事业经费。国防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行业、部门规划,军事需求纳入交通设施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明确国家对参与国防交通建设给予政策支持,加强边防、海防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边防、海防地区运输服务业发展。  yjbys:根据《国防交通法》的规定,国防交通活动的军民深度融合体现在哪些方面?  白忠斌:在交通领域贯彻军民融合战略思想,是起草国防交通法最为重要的一个指导思想。这部法律从政策原则到体制机制、组织程序、技术措施等,通篇都贯彻了军民融合思想,在法律层面实现了交通领域全要素、多系统、全过程的军民深度融合。  在大政方针上,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高国防交通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能力。在规划中,规定要兼顾国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防交通建设规划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交通工程设施建设和民用运载工具建造中要贯彻国防要求,增加国防功能修建的项目应当与交通主体工程(装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在满足国防需要的前提下,应当为经济活动提供便利。在国防运输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统一计划组织,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国防运输提供相关保障。国家以大中型运输企业为主要依托,组织建设战略投送支援力量。在国防交通保障方面,从方案制定到组织实施,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共同进行。国防交通储备物资既用于国防,也可用于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等。  yjbys:《国防交通法》对战略投送力量建设有何规定?  白忠斌:该法规定“国家以大中型运输企业为主要依托,组织建设战略投送支援力量,增强战略投送能力,为快速组织远距离、大规模国防运输提供有效支持。”明确了建设骨干在军、主体在民、军民融合、一体保障的战略投送力量体系,进一步确立了战略投送支援力量建设的法律定位,是新形势下国防交通建设的重中之重。  yjbys:《国防交通法》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白忠斌:国防交通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广大公民和组织的积极参与。国家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目的是调动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的积极性,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利益。  《国防交通法》在总体上规定了“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在各个具体方面也都有相应规定。比如,对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在土地使用、城乡规划、财政、税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对运载工具,规定“民用运载工具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在服务采购、运营范围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对国防运输价格,规定“公民和组织完成国防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等等。这些规定可以有效维护和保障公民和组织参与国防交通建设的权益。  yjbys:《国防交通法》规定国家驻外机构和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及其境外机构,应当为实施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船舶、飞机、车辆和人员补给、休整提供协助,这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白忠斌:从国内前送保障海外军事行动的生活物资、装备用油、器材等补给物资,存在时间长难以及时保障、经济成本高、不熟悉驻在国情况等难题。《国防交通法》规定驻外机构和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及其境外机构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协助,可以克服这些弊端,提升运输投送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防交通规划  第三章 交通工程设施  第四章 民用运载工具  第五章 国防运输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七章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促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发展,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以满足国防需要为目的,在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以及邮政等交通领域进行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资源使用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动军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提高国防交通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能力,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  国防交通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交通工作。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设置和工作职责,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防交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国防交通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建立国防交通军民融合发展会商机制,相互通报交通建设和国防需求等情况,研究解决国防交通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交通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  第六条 国防交通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政府预算。  企业事业单位用于开展国防交通日常工作的合理支出,列入本单位预算,计入成本。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运载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物资等民用交通资源,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相关义务。  民用交通资源征用的组织实施和补偿,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交通教育纳入全民国防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防交通宣传活动,普及国防交通知识,增强公民的国防交通观念。  各级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国防交通教育。  设有交通相关专业的院校应当将国防交通知识纳入相关专业课程或者单独开设国防交通相关课程。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在国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对在国防交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国防交通信息化建设,为提高国防交通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需要在交通领域采取行业管制、为武装力量优先提供交通保障等国防动员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等有关法律执行。  武装力量组织进行军事演习、训练,需要对交通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或者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全国或者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抢修、抢建与防护。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第二章 国防交通规划  第十四条 国防交通规划包括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规划、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规划、国防交通科研规划等。  编制国防交通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国防需要,有利于平战快速转换,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  (二)兼顾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促进资源融合共享;  (三)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相协调;  (四)有利于加强边防、海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沿边、沿海经济欠发达地区交通运输发展;  (五)保护环境,节约土地、能源等资源。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交通行业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划交通网络布局,应当兼顾国防需要,提高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保障国防活动的能力。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有关国防要求纳入交通设施、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有关国防要求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后汇总提出。  第十六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下级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编制。  编制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和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意见,并纳入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规划,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编制。  第十八条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规划,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军地有关部门编制。  中央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编制储备规划。  地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编制储备规划。  第十九条 国防交通科研规划,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编制。  第三章 交通工程设施  第二十条 建设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以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为依据,保障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畅通。  建设其他交通工程设施,应当依法贯彻国防要求,在建设中采用增强其国防功能的工程技术措施,提高国防交通保障能力。  第二十一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国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相关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军队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的设计审定、竣工验收等工作。  交通工程设施建设中为增加国防功能修建的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在满足国防活动需要的前提下,应当为经济社会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国防功能。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需要改变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由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管理单位逐级上报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生产和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了解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等情况;有关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军事机关通报交通工程设施建设情况,并征求其贯彻国防要求的意见,汇总后提出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项目。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由有关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事宜。  交通工程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有关部门应当对项目的实施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在土地使用、城乡规划、财政、税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四章 民用运载工具  第二十九条 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防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确定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类别和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建造、购置、经营前款规定的类别和范围内的民用运载工具及其相关设备。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向民用运载工具登记管理部门和建造、购置人了解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建造、购置、使用等情况,有关公民和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民用运载工具基本情况通报有关军事机关,并征求其贯彻国防要求的意见,汇总后提出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具体项目。  第三十二条 对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的具体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与有关公民和组织协商确定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事宜,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十三条 民用运载工具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有关部门应当对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实施予以支持和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在服务采购、运营范围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条 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所有权人、承租人、经营人负责民用运载工具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其使用效能。  第五章 国防运输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统一计划、集中指挥、迅速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组织国防运输。  承担国防运输任务的公民和组织应当优先安排国防运输任务。  第三十六条 国家以大中型运输企业为主要依托,组织建设战略投送支援力量,增强战略投送能力,为快速组织远距离、大规模国防运输提供有效支持。  承担战略投送支援任务的企业负责编组人员和装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实施预案,进行必要的训练、演练,提高执行战略投送任务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国防运输供应、装卸等保障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防运输的需要提供饮食饮水供应、装卸作业、医疗救护、通行与休整、安全警卫等方面的必要的服务或者保障。  第三十八条 国家驻外机构和我国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及其境外机构,应当为我国实施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的船舶、飞机、车辆和人员的补给、休整提供协助。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企业为海外军事行动提供协助所需的人员和运输工具、货物等的出境入境提供相关便利。  第三十九条 公民和组织完成国防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规定。  第四十条 军队根据需要,可以在相关交通企业或者交通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派驻军事代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国防运输和交通保障任务。  军事代表驻在单位和驻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军事代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军事代表的派驻和工作职责,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一条 各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制定国防交通保障方案,明确重点交通目标、线路以及保障原则、任务、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交通工程设施抢修、抢建和运载工具抢修,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十三条 国防交通保障方案确定的重点交通目标的管理单位和预定承担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编制重点交通目标保障预案,并做好相关准备。  第四十四条 重点交通目标的管理单位和预定承担保障任务的单位,在重点交通目标受到破坏威胁时,应当立即启动保障预案,做好相应准备;在重点交通目标遭受破坏时,应当按照任务分工,迅速组织实施工程加固和抢修、抢建,尽快恢复交通。  与国防运输有关的其他交通工程设施遭到破坏的,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按照管理关系向上级报告,同时组织修复。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确定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的土地。  第四十六条 重点交通目标的对空、对海防御,由军队有关部门纳入对空、对海防御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重点交通目标的地面防卫,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重点交通目标的工程技术防护,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其管理单位和保障单位实施。  重点交通目标以外的其他交通设施的防护,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因重大军事行动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以及与国防相关的保密物资、危险品运输等特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相关地区的陆域、水域、空域采取必要的交通管理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有关军事机关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训练、演练。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由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建。  参加训练、演练的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参照民兵参加军事训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执行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抢修、抢建、防护和民用运载工具抢修以及人员物资抢运等任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调配。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车辆、船舶和其他机动设备,执行任务时按照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可以优先通行。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承担国防交通保障任务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七章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制度,保证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的需要。  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应当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储备的物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品种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储存管理单位,监督检查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管理工作。  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储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储备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更新,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不得挪用、损坏和丢失储备物资。  第五十三条 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执行交通防护和抢修、抢建任务,或者组织重大军事演习,抢险救灾以及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训练、演练等需要的,可以调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  调用中央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调用地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储存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物资调用指令,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  第五十四条 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因产品技术升级、更新换代或者主要技术性能低于使用维护要求,丧失储备价值的,可以改变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  中央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需要改变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技术鉴定并审核后,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地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需要改变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技术鉴定并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中央和地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改变用途或者报废获得的收益,应当上缴本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  (二)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运输任务的;  (三)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重点交通目标抢修、抢建任务的;  (四)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交通储备物资调用命令的;  (五)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  (六)擅自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管、维护国防交通储备物资,造成损坏、丢失的。  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有关军事机关以及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交通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国防交通经费、物资的;  (三)泄露在国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四)在国防交通工作中侵害公民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是指国家为国防目的修建的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国防交通专用的指挥、检修、装卸、仓储等工程设施。  本法所称国防运输,是指政府和军队为国防目的运用军民交通运输资源,运送人员、装备、物资的活动。军队运用自身资源进行的运输活动,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与国防交通密切相关的信息设施、设备和专业保障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活动,适用本法。  国家对信息动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更多相关文章:1.2.3.4.5.6.7.8.9.10.
下页更精彩:1
本文已影响人
热门新闻资讯
推荐新闻资讯
最新新闻资讯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