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手机北京 录音鉴定机构构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有时有些直接证据很难取得(如书面签字的欠条等),那么电话录音可能是一种简单有效的补充证据。由于电话录音是在对方不知情或者不知道你的真实意图的情况下进行,不会有所防范或者警惕性不强,因此取证比较容易。在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这种方式。
合法取得的电话录音是有效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5〕2号)中说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就自然失效了。
那么如何进行电话录音才有效呢?一般应符合下列做法:
一、 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 一方。只有债务人(欠款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司法实践中,有当事人在法庭质证环节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提供证据方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先行预交(费用很贵,一般按照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当然,拨打的电话号码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有登记记录。
二、 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义务内容。例如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
三、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四、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人必须不是在被逼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五、 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不能凭同意结婚的录音要求法院判决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的窃听的录音一般会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六、 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同时,存储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原始录音资料也不要删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证据提交方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盘(法院需要) 。
七、 电话录音可以公证。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另外公证费用也不高。
总之:在没有直接证据或现有材料为复印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电话录音或现场录音。录音之前,不要打草惊蛇。同时一定要梳理材料,挑选出需要录音的关键内容,不要遗漏。要这样想:对手不可能给我们第二次机会。准备好录音设备,不要录了半天却录制失败。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法院需要)。
(责任编辑:上海律师)
本文标签:站在公诉席上,施净岚义正辞严地读着起诉书。她,柔顺的黑发齐齐盘在头上,蓝色的检察制服裹着轻盈的身躯,端庄、清丽的面庞透着坚毅的神情。
在她的左上边,法庭悬挂的深蓝色的电子大屏幕上打着清晰的字幕:陶校兴受贿案。
今年2月21日9点半,在上海市人民法院第二中院101法庭,公开审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原副局长陶校兴受贿案。这天一早,施净岚拖着装有30多本案卷的考克箱,和两位同事急匆匆地赶往法院。门口站着10多个反贪局检察官,他们紧锣密鼓地查处了2个多月,现在,是他们面临检验的时候。我相信,施净岚感到了身后凝重的目光。
旁听席上,坐着不同身份的听众。有普通百姓,有被告人的家属、亲友,还有从北京、上海等不同方向赶来的记者。在某些舆论一直诟病的全国房地产领域,在政府不断出台房产调控政策的特殊时期,因为他位高权重的职业背景,一场寻常的庭审有了不同意义的份量。
偌大的法庭安静地响着施净岚一字一句的指控。在这之前,法官宣布正式开庭审理,当被告人陶校兴在两名法警的护送下,神情淡定地从右边侧门走进法庭,坐在旁听席前排的一位女眷,突然扑上审判栏痛哭失声,后经过审判长的严厉制止,仍然不能自抑,被说服“请出”法庭。陶校兴没有回过头。他没有请律师辩护,镇静地听完起诉书后,承认辜负了党和组织的信任,表示认罪服法,但指控的罪行都是他到案后的坦白,要求法院给予从轻处罚,并感谢检察机关给予的教育和开导。
起诉书指控陶校兴在长达8年的任职期间,为民营房地产开发商谋取利益,收受对方贿赂1045余万元,其中包括人民币、美金、港币和在建商铺1幢等。网上流传的陶校兴利用职权大肆受贿、有30套房产与查处的事实相差甚远。
按法官要求,施净岚对每笔所定的犯罪事实逐一向被告人讯问,陶校兴如实交代。
其后,公诉人对陶校兴的职权范围和认定的8项受贿事实进行详细的举证过程。蓝色的大屏幕上,每一组证据都给予清楚的示证、解说和指向。无论是各种书证、证人证言还是鉴定结论等,都无可辩驳地证明被告人犯有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事实。
利用多媒体示证、质证,让人一目了然。施净岚告诉我,陶校兴案件制作多媒体示证系统,整整用了一个星期。因为所涉案情重大,犯罪事实多项,牵涉人员广泛,相关文件复杂,她和实习生小朱不得不抽丝剥茧地予以梳理和归纳,以有条不紊地让证据形成完整的链条说话。
比如,对陶校兴单位八年的演变过程,对机构内设职能的不同调整,对被告人工作职责的界定等等,都逐一表述到位,从而突出陶校兴对土地审批管理的决定性作用,揭示了“受托——批地——拿钱”的犯罪行径。
法庭进入辩论阶段,施净岚根据法庭要求,发表公诉意见——指出本案来源于群众举报,被告人不具有自首情节,但鉴于他主动供认组织上未掌握的有关事实,退赔了全部赃款赃物,建议合议庭对其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施净岚根据案情,指控和证实犯罪的同时,诚恳地要求大家吸取被告人“权高位重”私欲膨胀的教训,强调“原本监管地方的部门,自身却缺乏监管”的症结,举一反三,警钟长鸣。
整个庭审没有被告人的辩护和律师的辩论,显得有些单调,而成功的指控,让被告人心服口服,也让旁听者信服。
已是上午12点,蓝色大屏幕上镌刻着宋代文人吕本中《官箴》的名言: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日清、日慎、日勤。如此三者,可以保禄位,可以远耻辱,可以得上之知,可以得下之援。
这不仅是一场庭审,也是反腐倡廉的讲堂。施净岚温文尔雅的形象,张弛有度的说辞,无论在电视节目还是在法制刊物上,已是大伙公认的典型公诉人。就在1月24日,她应邀去上海电视台《新闻夜线》专栏,现场接受主持人采访她去年公诉的上海长江计算机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焦自纯案件,理性、平和的解析,也为2010年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添光增色。
庭审后,一位记者对我说:“今天的开庭几乎是检察官的独脚戏,没有想到被告人完全认罪,更没有想到公诉人如此年轻、自信。”
反贪局检察官说:“二个半小时的庭审,公诉人几乎说了二个小时,嗓子都哑了,太累了。”
事后,施净岚谦虚地说:“由于反贪局侦查工作扎实,和我们之间沟通透彻,每节事实清楚,证据一一对应,使审查起诉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一起案件办下来,施净岚消瘦不少。繁重的工作量,即使是一位身经百战的检察官也难以承受。在开庭两天前,我看到她还在准备公诉词,疲惫得眼睛都睁不圆了。然而,一旦到了法庭,施净岚展现的就是一个神采奕奕的检察官形象。她对我说,她喜欢穿着深蓝色的检察制服,喜欢站在法庭上与辩护人、被告人角逐对决,喜欢看到一个个罪犯被绳之以法。
这个朴实的“喜欢”,应该是一种追求、是一种信念吧。这个“喜欢”里,我咀嚼到一名普通检察官的执着,更体会到其背后艰辛的付出。
拿陶校兴受贿案件来说,她于去年12月30日收案,到今年1月2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只有半个多月。短暂的时间里,她审阅了31本案卷,数次审讯了被告人,核实了相关证据,写出了近2万字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主要证据摘录》文本达6万多字……直到开庭那天,面临元旦、春节的2个多月里,她没有好好休息,还马不停蹄地赶写了庭审预案等,并和实习生制作了生动、直观的多媒体示证材料。而她的手上,还在办理集中公诉的医保诈骗案件,还有其它尚未审结的刑事案件……
在案卷里,我发现一张陶校兴八节受贿事实一览表,施净岚说:“我把证据梳理清楚,将行贿、受贿的因果关系标明,就能够说明每一笔权钱交易的过程。”原来,对案情进行“减法”,是施净岚高效办案的诀窍。
“减法”是建立在“加法”基础上的提炼。施净岚说,她提前二周介入此案,和反贪局侦查员一直密切沟通,对有关定罪量刑的情节、事实反复推敲、证实。其中陶校兴以儿子公司名义受贿的商铺,是2007年行贿人杨某以假借参建名义表态相送的,2010年8月商铺正式挂在儿子公司名下。施净岚经与反贪局商议,认为在建商铺涉及几个相关价格,应该以房产证登记的基准日为准进行计算,因为完成了登记才发生房产产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最后,请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在建商铺的价格给予鉴定,从而认定此笔受贿价值人民币638万元。
由繁到简的办案方法,关键在于把握犯罪构成的要素。施净岚说,办理受贿案件,就是抓住“主体身份”、“利用职权谋利”、“行贿受贿”的要素进行质证,对每笔事实及其定性都做到一丝不苟,才能做到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罪犯,不偏不倚、公正执法。
在办理社会影响重大的宋某等诈骗医保基金案件时,施净岚发现上海退休人员沈某多次向朋友、亲戚收医保卡,提供给药贩子,从中牟取巨额利润,社会影响恶劣。为加大打击力度,施净岚向领导汇报后,将沈某采取逮捕措施,作为诈骗共犯予以追诉。在法庭上,施净岚发自肺腑的一声声启迪,法理情交融的告诫,真实、客观的分析评判,为此案定罪量刑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建议,引起旁听群众广泛的共鸣。
如果说法庭是个舞台,公诉人就是当然的主角。无论是有理有节的指控,还是与辩护人、被告人的唇枪舌战,或是以案论法的教育,施净岚都要求:“我尽可能让自己做到最好。”
让自己做到最好,无疑是对自我的挑战。施净岚虽然年仅36岁,却一直在挑战自己,不断冲刺,做到了一个个“最好”的记录,令人刮目相看——
2001年,她荣获全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岗位办案能手称号,比赛中获得第三名的好成绩;
2003年,她在全市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评比中,获得单项“优秀辩手”的称号。
这些荣誉的取得难能可贵。更可贵的,是施净岚在执法办案第一线实绩突出,在七年内五度被评为公诉部门的前六甲,其中两次排名冠军。以2009年和2010年计,两年共办理一审案件40件89人,其中不乏重大、疑难案件。为此,二分院袁汉钧副检察长在《公诉工作月报》上的短文:“施净岚、张亮问鼎2010——向工作在二审、公诉岗位上的全体同志致敬”里,称赞了“施净岚七年内五度入榜,殊为不易。”
公诉处有20多名干警,强手如林,依法办理的是重大、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可以说,施净岚不仅做到了“让自己做到最好”,也成为公诉部门的翘楚。在没有硝烟的战场,她的努力、能力有目共睹。
“在我处涌现过多名全国优秀公诉人、上海市优秀公诉人,培养出许多先进典型人物,他们一直是比学赶帮超的目标。我院办的《公诉月报》建立了有质有量的考评机制,反映工作动态和办案成效,也是促动同志们自觉执法办案、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的平台。”二分院公诉处处长陈为钢是市优秀公诉人,经办并指导解决过许多疑难复杂案件。在今年1月施净岚去上海电视台接受现场采访时,他亲自陪同,并把回答要点一一罗列,使施净岚心生感激。确实,正因为有榜样的力量、有组织的扶持,她才能攻坚克难,一路成长。
施净岚1994年从一个法律中专学校毕业,在公诉部门已经16年了,在执法实践中,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她一直抓紧学历培训,自学完成法律大专、本科,还攻读了行政管理本科课程。从许多带教的老检察官身上,她说,她学到了办案的技巧、敬业的态度和廉洁执法的作风。二分院蔚然成风的学习氛围和争先创优的竞争意识,也促使她不懈地学习和加倍地努力。
脱下检察制服,施净岚是一个乖巧、可爱的女人。每每看到她穿着得体地出现,令人惊羡她的风姿绰约。她出生在双职工家庭,父母工作很忙,从小和姐姐一起烧饭、洗衣,养成独立、能干的性格。她记得小学第一天上课,就是自己过两条马路找到学校的。找到另一半结婚后,相夫教女,生活丰富多彩。孩子有12岁了,作为母亲,她每天开车一早把女儿送到幼儿园或是学校,无论刮风下雨,从未耽搁。她喜欢读书、购物,时常和女儿、丈夫外出旅游。丈夫是一名公安战士,自己工作繁忙,但非常支持她的工作。对待父母,她更是一个孝顺的女儿,前年父亲因患重病住院,她在半年时间里经常奔波几十里路程前去探望和陪侍,还想方设法几次约请专家、教授会诊。那些个日日夜夜,同志们看着她消瘦的背影就像在飘。
有家庭的支撑,施净岚才能够完美地释放能量,全身心地投入工作。
回想起来,她说最难办的案件,是青浦白鹤镇原镇长孙军受贿案:“此案四次开庭审理,庭审时间拖至3个月,被告人彻底翻供,证人不断提供假证,律师作无罪辩护。”
一问,原来辩护人是大名鼎鼎的李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原执业律师,后来在办理重庆“涉黑”案件中因唆使、引诱他人作伪证等被依法判刑2年6个月。律师被判刑鲜有少见,不仅牵动中国法律界的神经,也使李庄也成为家喻户晓的案犯——这是后话。施净岚说,李庄与被告人孙军是老朋友,听说孙被立案刑拘后就介入,一直与检察机关“斗智斗勇”。
孙军受贿案经纬分明——2007年底,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举报信称,青浦区白鹤镇镇长孙军有受贿嫌疑。反贪局调查发现,孙军在“西郊大公馆”有两套别墅,远超其家庭的正常收入。此外,购买资金中有两笔100万元,分别以支票和本票形式支付,票据都来源于绍兴个体建筑承包商人章某。后检察机关查实,从2003年6月起,孙军在担任青浦区赵屯镇党委书记、镇长等职务期间,先后多次在赵屯工业园区“两期工程”开发项目中,为章某提供承接工程的便利,后来,孙军以购买房产缺钱为由,3次向章某开口索贿共计250万元。
因为受贿数额巨大,案件移交上海市检察二分院审查起诉。施净岚接手后,认为被告人“先谋利后受贿”的事实清楚,但有些证据不够扎实,就协调反贪局补充侦查——包括她从内卷中发现的一张手写的《差额计算表》,没有任何人的署名,表里记载“计算西部花园商铺转让差价519多万明细”。据青浦区检察官反映,这是立案之初,侦查员到孙家搜查时发现的书证。凭着职业的敏感,施净岚要求对笔迹作出鉴定,以便对行贿、受贿方有无债务、劳务等关系作出正确判断。
孙军在接受侦查阶段,多次承认谋利索贿事实,但也有辩解:我介绍章某购买了西部花园的商铺,以借为名拿的250万是中介费。究竟是受贿款还是中介费?检察机关将涉嫌行贿的章某拘留后,他供述在孙军被抓前,两人为逃脱罪责,把受贿款说成是借款或是中介费,为此补签了两份“借款、投资”协议。其后,孙军也承认了攻守同盟串供的事实。在二分院起诉后,孙军却当庭全盘翻供,并编制了谎言:我没有为章某谋取过任何利益,收取的250万元系章某转让商铺给予的“差价款”和中介费!
2008年12月16日第一次开庭,施净岚就领教了李庄的厉害——在法庭上咄咄逼人、强词夺理,一会儿让被告人放心地“说”,暗示“你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的”,一会儿对公诉人的言词横挑鼻子竖挑眼。
为印证被告人翻供的“事实”,一场场好戏开锣。
律师李庄向法院陆续提供了自己收集和调查的49份证据,证明孙军无受贿故意,客观上未利用职务便利为章某谋取利益,其收取的250万元系转让商铺的“差价款”而非贿赂款,为孙军做无罪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孙军的女儿向公诉方提供了一份“情况反映”,说明孙军介绍给章某的商铺,曾经由他支付了5万元定金,后转卖给章某,两人商定商铺的差价和中介费共计509万元。所以,除去章某已经支付的250万,还有200多万一直没有付。如此炮制假证,施净岚感到背后有诈,她语重心长地开导对方:救父心切可以理解,但做人要清清白白,做事要明明白白,无视法律作伪证要承担刑事责任!孙军女儿终于不敢在“情况反映”上随便签字;
孙军夫人来院里谈话,被眼尖的施净岚发现——她在偷偷用手机录音谈话内容。她正告孙夫人:依法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是每个证人应尽的法律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录音、录像。要相信检察机关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执法,既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全面收集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李庄当庭出示了打印的《差额计算表》和《青浦区房地局监测报告》及部分似是而非的录音材料,对公诉人的举证,断章取义、割裂歪曲,数次打断质证过程,使法庭不得不多次休庭。
施净岚碰到了一个特别的对手,遭遇了一次棘手的庭审。为此,她曾到青浦西部花园现场查看了商铺,和青浦区检察院侦查员去相关部门调阅了所有的买卖合同及经办手续等书证;她提出鉴定的书写的《差额计算表》是孙军夫人的笔迹,不是被告人所写,也不是章某亲笔,结合被告人的供述,说明这份案发后补写的“证据”两人毫不知情,所谓约定“中介费”的说法是胡诌。这也反映,为什么律师呈现在法庭上的是来源不明打印书证,而不是手写的原始证据的原因所在!
她将被告人三次不同的接受250万元的说法进行罗列;将没有预付定金何以存在商铺转让费的事实说清;将不是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却收取超乎常规高额“中介费”,以掩盖索贿实质的假证戳穿;将《公诉意见书》多次调整、修改,重点驳斥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无罪辩解……
逻辑缜密,切中要害,施净岚在法庭上的辩论落地有声,铿锵有力——强调事实就是事实、真相就是真相,不能混淆黑白、颠倒是非!
李庄一计不成,又生一计。被告人说以往供述受到检察人员的诱供、逼供,不得不“坦白受贿事实”。律师当即夸大其辞,攻击执法人员刑讯逼供违法办案,要求播放侦查阶段所有的同步录音录像,故意拖延庭审时间。同步录音录像有几十盘,全部播放没有必要也没有时间,施净岚针锋相对地提出,要节约司法成本,要有针对性地指控侦查人员,为此,公诉人将针对性地播放关键内容,相关原始录音录像将庭审后全部提供给合议庭。辩护人可以庭后逐一核实。在法官的支持下,多媒体当即播放了孙军在检察机关一五一十的交代,录像里显示他的神情自然,语音清楚,认罪服法。
直到2009年3月5日最后一次庭审,孙军拒不认罪,李庄庭后却没有到法院阅看任何审讯录像。李庄提供的材料都站不住脚,均没有得到法院采信。施净岚指控孙军索贿犯罪数额巨大,认罪悔罪态度极差,串通假证,避重就轻,建议从重惩处。最终,孙军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
时至今日,办理此案有什么遗憾吗?我问。施净岚回答:“当时发现他们串供,作假证,也没有精力去查处案件背后包庇、伪证的事实,使李庄这样的律师没有及时得到警告,这是一个遗憾。”
那么,为什么你能够毫不畏惧地与李庄这样的对手决战呢?她说,我多次核查了证据,对犯罪事实坚信不疑。
投入地学习,投入地工作,投入地生活,正是这种投入的精神,使施净岚作出平凡而又不平凡的业绩。2010年,她荣立检察系统二等功。
我认识施净岚已10年有余,在工作中却感到她柔情绕指。在提审陶校兴时,她嘘寒问暖,发现他没有棉衣过冬,马上联系他的家属送衣物。记得2008年与上海电视台拍摄一起故意杀人案时,我们到宝山罗店现场采访被告人的家属,看到他们住在农田塑料大棚里生活的窘状,作为承办人,她毫不犹豫地掏钱给予资助……
人性含灵,学而后美。祝愿施净岚如一株白色的蝴蝶兰,高洁芬芳,常开不败。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录音能鉴定出真伪吗?
如果录音是经过剪接的,那么在法庭上是否能够鉴定出来?
公众采纳地区:上海-浦东新区咨询电话:13122***帮助网友:2439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可以向法官申请鉴定,专业的鉴定机构是可以鉴定出来的。 10:16
律师回答地区:河南-郑州咨询电话:13673***帮助网友:34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到时申请法院去委托鉴定机构去鉴定。 09:43地区:安徽-合肥咨询电话:13705***帮助网友:2132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从理论上说应能,但实践中也有难以鉴定出的。 09:56地区:江苏-南京咨询电话:13951***帮助网友:132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申请鉴定机构鉴定,一般是可以鉴定出来的 11:20微信扫一扫关注
您当前位置:
&&&&&&&&&&&&&&&正文
上海司法鉴定中心有几个
53b9fd586af13
上海司法鉴定中心有几个,地址在哪?
闸北区发表时间: 09:52
尊敬的用户请先登录后解答该咨询。
找法网认证系统
温馨提示:只有认证通过的律师才能回复咨询。
1391765****
上海司法鉴定中心有几个,地址在哪?
有很鉴定机构,可委托律师进行鉴定。
律所:立丰(上海)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6:04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律师回答共 2 条
你好,可以先申请鉴定,再按鉴定的结果具体判断。
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6:47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你好,好多呢。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律所: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17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完全行为能力:司法鉴定
交通事故相关词条:
遇到交通事故索赔问题您可以尝试:
根据您遇到的问题找一个专业律师
根据您遇到的问题看相关法律知识
不用注册,快速回复,马上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您的问题描述越详细,律师回答越及时越准确~
律师回复后第一时间短信通知您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码
验证码错误!
找法推荐律师
吉安优秀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专长:交通事故
相关法律帮助
热门找律师:
热门问题:
热点推荐:
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录音鉴定机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