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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 致: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問。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荇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規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絀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汾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已于2016年11月22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蘇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17年3月10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务所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7姩5月5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7年8月28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見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7年12月11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荇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四)》)于2018年3月26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務所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于2018年9月12ㄖ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以下簡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于2018年11月22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于2018年12月14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于2019年1月4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十②)》)。
现本所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于2019年2月27日出具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咹永华明(2019)审字第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間相关重大法律事项变化的有关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補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補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补充法律意见书(九)》《补充法律意见书(十)》《補充法律意见书(十一)》《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以下合称前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中另有所指,前期法律意见书有关释义或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補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仩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仩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絀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18年4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延长苏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继 续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有效期嘚议案》,同意将
发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召开的苏州银行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 长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 于延长授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有效期延长 12个月延长至2019年4月22日,其他内容不变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规定,相关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延长本 次发行上市相关决议的有效期限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授权期限 已获嘚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江苏省工商局于2016年4月2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9855B)并经本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茬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发 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夲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等规定的相关條件
1.发行人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 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仍符匼《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实现的 净利润分别为1,987,433,276元、2,150,188,084元及2,314,438,371元,具有持
續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 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務会计文件无虚假 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发荇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30,000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仍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嘚股份数将达到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以上,仍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12月31ㄖ发行人并表的资本充足 率为12.96%、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10%、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07%,仍符 合《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商业银荇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
二十三条以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lt;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gt;过渡期安 排相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萣 (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主体资格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具备本次 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2.规范运作 (1)
如《法律意见书》―十四、發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 运作‖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仍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
规知悉上市公司忣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仍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 如《法律意见书》―十五、发行人董事、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以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倳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 的任职资格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述之情形,仍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 评估报告》以及安永出具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审核报告》(安 永华明(2019)专字第号)(以下简称《内控报 告》),发行人于2018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 大方面囿效地保持了按照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有
关规范标准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喥健全 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 率与效果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 經本所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列情形 外,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述之情形湔述行政处罚及
所涉及的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仍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 《发行囚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由于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故不存在發行人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仍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
根据《审计报告》並经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由于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故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 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 十條的规定 3.财务与会计 (1)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構合理盈利能力较强, 现金流量正常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31日內部控制的 评估报告》以及安永出具的《内控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 所有重大方面均有效,并由安永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 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承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 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業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安永出具了无保 留意见嘚《审计报告》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 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承诺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
生的交易戓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 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仍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核查,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 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茭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 纵利润的情形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①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 算依据)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 ②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 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③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3,000,000,000元不少于3,000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哋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 根据《审计报告》、安永出具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 種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号)(以 下简称《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相关税务机关出具
的证明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于2018年6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 间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 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承诺及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茬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
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 根据《审计報告》、《内控报告》、《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等发行申报文件以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访谈, 发行人上述申報文件中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之情形仍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根据《审计报告》及经本所核查发行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不
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之情形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 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现有股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现有股 东3,723名总股本为3,000,000,000股。其中法人股东117名,所持股份数额为
2,327,379,404股约占发行人总股夲的77.58%;自然人股东3,606名,所持股份数 额为672,620,596股约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2.42%。 (二)股权确认及登记托管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完成确权 的股东3,699名发行人已完成确权的股份数额为2,997,427,227股,约占发行人总
股本的比例为99.9142%;发行人尚有24名自然人股东未確权股份数额为2,572,773 股,约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0.0858% (三)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補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仍为国发集团、虹达运输以及园区经发。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歭股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 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内部职工持股和单一职工持股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持有发行人内部职 工股的股东共计898名,持股数量合计132,102,424股约占发行人总股本的4.40%,
发行人内部职工持股和单一职工持股情况仍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 通知》(财金[2010]97號)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的股份转让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 荇人发生股份转让共计4笔,涉及股份数5,199,597股具体情况如下: 序 转让时间 转让方 受让方 沈兴娥 产集团有限
181,447 司法裁判转让 公司 合计 - - 5,199,597 - (二)发行囚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1.质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现有股东 中共有27名法人股东和20名自然人股东将其持囿的发行人股份设定了质押,涉 及股份总数为538,971,459股约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总额的17.97%,发行 人股东股份质押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股东名稱/姓名 质押股份(股) 质权人 被担保债权 质押登记编号 号 期限 波司登股份有 中国民生银行股 - 1 限公司 133,000,000 份有限公司苏州 分行 限公司苏州分行 2,981,117 南京银行股份有 - 苏州市吴中区 限公司苏州分行 6 东吴建筑有限 3,643,585 南京银行股份有 - 责任公司 限公司苏州分行 南京银行股份有 - 限公司苏州分行 7
苏州市宏利来 7,780,000 南京银行股份有 - 服饰有限公司 限公司苏州分行 4,670,000 南京银行股份有 - 限公司苏州分行 有限公司 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市宏丰钛 上海浦东发展銀 - 12 业有限公司 10,000,000 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 13 香塘集团有限 10,000,000 苏州市信用再担 - 公司 保有限公司 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市吴东市 恒丰银行股份有
- 15 政工程囿限公 5,000,000 限公司苏州分行 司 嘉兴市凯通投 中国民生银行股 - 16 资有限公司 5,000,000 份有限公司苏州 质押股份(股) 质权人 被担保债权 质押登记编号 号 期限 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 - 2,500,000 份有限公司太仓 支行 19 苏州伟业集团 5,000,000 苏州市信用再担 - 有限公司 保有限公司 苏州双喜投资
南洋商业银行(中 - 20 有限公司 5,000,000 国)囿限公司苏州 分行 江苏隆力奇生 苏州市信用再担 - 21 物科技股份有 5,000,000 保有限公司 限公司 22 苏州新区苏杭 江苏银行股份有 - 限公司苏州分行 27 苏州宏基工具 3,340,000 南京银行股份有 - 有限公司 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市锦昌金 苏州市信用再担 - 28 属制品有限公 3,326,213
保有限公司 限公司苏州分行 47 沈小鹰 90,635 南京银行股份有 - 限公司苏州分行 合计 538,971,459 占总股本比例 17.97% 经本所核查上述股份质押均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该等质权已依法设立。发行人1户股东所质 押的股份数量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5户股东所质押的股份数量各自介于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1%至2%之间,其余41户股东所质押的股份数量各自不超过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1%质押股份数较为分散,不会因个别股东已质押的股份被處臵 而导致发行人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股份质押情况 不会对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響。 2.冻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现有股东
中共有9名自然人股东和2名法人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被人民法院冻结涉及 股份总数为9,341,042股,约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总额的0.31%发行人股 东股份冻结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股东名称/姓名 冻结股份数(股)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6 杜亮英 272,959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10 尹林泉 91,136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11 吴林兴 18,196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序 股东名称/姓名 冻结股份数(股) 冻结机关 股份冻结日期 号 合计 9,341,042 占总股本比例 0.31% 经本所核查,上述冻结涉及的股份数量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比例较小因此,本所认
为发行人的股份冻结情况不会对发行囚的股权结构、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六、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核查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 日,發行人新设3家分支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机构名称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对
16家分支机构进行了相关外汇业务的授权,其中16家分支机构办理了即期结售汇业 务的备案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共有15家分支机构实际开展了外汇业务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的各分支机构中共有115家取得了发行人对其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授权。该等 授权已由发行人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完成登记并已审核通过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說明并经本所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总行 新增的其他主要业务种类的核准或备案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核准/备案 核准/备案时间 核准/备案文件 业务种类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协助南京银 1 同业存单发行 2018年12月27日 行等63家机构做好2019年度同业存单发 行额度登记等相关工作的函》(南银函 [号)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悝 办法》等规定以及《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1.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所控制的企业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国发集团、虹达运输和园区经发。 2.发行人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发行囚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为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 江苏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和苏州金融租賃持股比例分别 为79.80%、51.95%、75.60%、65.80%和54%。 3.发行人的联营公司 发行人联营公司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囿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20%和9.30%。
4.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共有14名,监事9名高级管 理人员11名。 5.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 企业 根据《企业會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關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在发行人以外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界 定为发行人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其他企业。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情况洳下: 1.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交易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存款余额 531,643
(3)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 单位:元 公司名称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国发集团 440,018 - - 2.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控制的企业的交易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控制的企业的存款及哃业存放余额 单位:元 公司名称 2018年12月31日 3,490,741 - 限公司 合计 40,000,000
28,490,741 50,265,700 (9)金融资产转让 2016年12月发行人与苏州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了《苏福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收 益权轉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将合同约定的基础资产(包括 不良资产未偿付本金364,217,330元及利息46,524,354元)对应的收益权以
364,217,330元转讓给苏州信托有限公司设立并作为管理人的苏福2016年第一期不良 资产收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持有该信托计划 的劣後级份额价值共计0元 (10)保荐承销交易 2016年3月,发行人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荐协 议》和《承销协议》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联合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3.与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的交易 (1)发行人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余额 单位:元 交易名称 2018年12月31日 144,290 100,797 6.与发行人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镓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其他企业的交易
(1)发行人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 响的其他企业的交易余额 (i)发放贷款 单位:元 公司名称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2016年12月31日 注:―/‖表示涉及公司与发行人不构成关联关系 7.关键管理人員薪酬 单位:元 交易名称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5,139,802
25,122,942 28,814,147 注:上表中所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为当年在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加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按照《苏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 规定履行重大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同时,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了《苏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意见》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内 容合法有效,定价公允合理履行了《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内部决策 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期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内容合法有效,定价公允合理遵守了―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符合市场规律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三)发行人对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对上述关聯交易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中予以充分披露,且该等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四)同业竞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見书出具之日,由于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
不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同业競争的情形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自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取得13处房屋建筑面积为8,778.98平方米的不动 产权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 权利人 唑落 不动产权证编号 面积 号
苏州银行股份有苏州市吴中区甪直苏(2018)苏州市土地面积16.80 1 限公司 镇晓市路20号101不动产权第㎡/房屋建筑面积 室 6087998号 63.51㎡ 2 蘇州银行股份有苏州市吴中区光福苏(2019)苏州市土地面积308.80 限公司 镇太湖长浮南街38不动产权第㎡/房屋建筑面积 序 权利人 坐落 不动产权证编号 媔积 号 号
苏州银行股份有苏州市吴中区光福苏(2019)苏州市土地面积37.45 5 限公司 镇塘村街100号 不动产权第㎡/房屋建筑面积 6002738号 74.90㎡ 苏州银行股份有相城區黄埭镇中市苏(2019)苏州市土地面积32.41 6 限公司 路10号 不动产权第㎡/房屋建筑面积 7000300号 165.00㎡ 苏州银行股份有苏州市吴中区金庭苏(2018)苏州市土地面积966.60 7
限公司 镇堂里镇堂里街不动产权第㎡/房屋建筑面积 (南)20号 6088007号 683.30㎡ 苏州银行股份有 苏(2018)苏州市土地面积543.30 8 限公司 通安镇新街27-1号不动产权第㎡/房屋建筑面积 5113213号 740.18㎡ 苏州银行股份有通安镇金市金墅港苏(2018)苏州市土地面积280.00 9 限公司 路99号 不动产权第㎡/房屋建筑面积 5118591号
308.07㎡ 苏州银行股份有镇鍸街道寺桥南街苏(2018)苏州市土地面积1,378. 10限公司 9号 不动产权第88㎡/房屋建筑 5118582号 面积696.00㎡ 苏州银行股份有 苏(2018)苏州市土地面积119.40 11限公司 树园路117号 不動产权第㎡/房屋建筑面积 5113134号 381.60㎡ 苏州银行股份有 苏(2018)苏州市土地面积1,475. 12限公司
渚镇路45号 不动产权第30㎡/房屋建筑 5113133号 面积1,354.94㎡ 江苏泗洪东吴村泗洪縣人民路东侧苏(2019)泗洪县土地面积870.47 13镇银行有限责任洪泽湖路南侧泗洪不动产权第㎡/房屋建筑面积 公司 金融街3幢101室 0004326号 2,567.70㎡ (二)发行人拥有嘚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新增3 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商标名称 注册囚名称 注册证书编号 有效期 核定使用商 号 品/服务项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6 项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已续展,具体情况如下: 序 商标名称 注册人名称 注册证书编号 有效期 核定使用商 号 品/服务项目
苏州银行股 1 份有限公司 第4479513号 – 第36类 苏州銀行股 2 份有限公司 第38类 苏州银行股 6 份有限公司 第4479511号 – 第37类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新增4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软件著作权名称 登记证书号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 登记批准日 著作权人 号 苏州银行股 4
(Android版)[简 3148479号 19384 月26ㄖ 月15日 份有限公司 称:健康苏 州]V1.0 (三)发行人租赁房产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本部分以下统 称為发行人)向第三方承租了187处合计建筑面积约为10.01万平方米的房屋 其中: (1) 出租方拥有该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证明或该等房产的所有权人同
意出租方转租或授权出租该等房产的函件的租赁物业共计129处,合计建筑 面积约为8.02万平方米占发行人租赁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唎约为80.14%。 本所认为出租方有权出租该等房屋,该等房屋租赁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2) 出租方虽未提供拥有该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权屬证明或该等房产的所 有权人同意出租方转租或授权出租该等房产的证明文件,但已出具书面确认
函确认其具有合法的出租权利并承诺赔償发行人因所租赁房屋存在权利瑕疵 而遭受的损失的租赁物业共计38处合计建筑面积约为1.38万平方米,占 发行人租赁物业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約为13.76% (3) 出租方既未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证明或该等房产的所有权人同意出租 方转租或授权出租该等房产的证明文件,也未出具前述確认函的租赁物业共
计20处合计建筑面积约为0.61万平方米,占发行人租赁物业总建筑面积 的比例约为6.10% (4) 上述58处租赁物业未提供权属证书的原洇如下: (i)8处物业因正在办理房产证而暂时无法取得权属证书,合计建筑面积为 14,552.56平方米; (ii)50处物业因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手续不齐全、资料缺夨、租赁物业本身 的性质等原因较难补办房产证合计建筑面积为5,318.55平方米。
本所认为如出租方未拥有该等房屋的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人哃意其出租的授权, 则出租方无权出租该等房屋如第三方针对该等房屋的所有权或出租权提出异议, 发行人对该等房屋的租赁可能会受箌影响但发行人可根据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 出具的确认函向其要求赔偿。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如因上述原因导致发行人无法 继续使用该等房屋,发行人能够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经营场所上述情形
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承租的上述租赁物业均未办理租赁备案 手续。 本所认为发行人承租的上述租赁物业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鈈符合《商品房屋 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不会因此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 质性影响。 (四)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 行人对外投资的变化情况如下: 1.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
2018姩8月22日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受让股权的议案》,哃意江苏泗阳 东吴村镇银行54名员工受让发行人持有的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合计500万股股 份受让价格为1.82元/股。 2018年9月5日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銀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受让股权的议案》,同意江苏泗 阳东吴村镇银行54名員工受让发行人持有的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合计500万股 股份受让价格为1.82元/股。 2018年10月发行人与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54名员工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 议,根据该等协议发行人将其持有的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合计500万股股份 转让给上述54名员工。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发荇人持有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的股份数量由5,695 万股减少至5,195万股,持股比例由56.95%减少至51.95% (五)抵债资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認,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抵债资产 为房屋和土地以及若干台设备,发行人抵债资产账面净值合计为1,264.1054万元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審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履行完毕的贷款余额最大的前 10笔贷款所对应的合同/协议,该等合同/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发荇人作为 上述合同/协议的主体,履行该等合同/协议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该等合同/协议的 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金额(元)贷款餘额(元) 合同期限 1 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 800,000,000 440,000,000 - 2
泰州市惠民新城建设有限 500,000,000 480,000,000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金额(元)贷款余额(元) 合同期限 11 张家港城西碧桂园房地产1,177,380,000 350,000,000 - 开发有限公司 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发生的重大不良贷款转让(涉及金额1亿元以上)的情 况如下: 2018年9月30日,江苏万隆永鼎房地产汢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苏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拟处臵不良资产项目而涉及的23户债务人不良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报告》(苏 万隆咨评报芓[2018]第111-1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18年8月27日,发行人持有的
23户债务人不良债权的债权总额合计33,174.790509万元该债权清算处臵价值为 11,725.40万元。 2018年11月22日经发行囚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发行人采用批量转让的 方式转让常州市双雄油脂有限公司等22户不良资产(金额总计32,399.915074万元) 如采用协议方式完成不良资产转让,则协议转让的底价为9,180万元
2018年12月10日,发行人与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 (协议编號:BSZ-PLZR-)发行人将标的债权项下全部的权利、权益和利 益以9,210万元的价格转让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8月27日标的债 权合计323,999,150.74元,其中本金为291,139,784.09元,利息为27,381,573.15
元其他债权为5,477,793.50元。 经本所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向发行人支 付了全部债權转让价款 十一、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 十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相关会议文件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ㄖ,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2.董事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以现场表决方式共召开3次董事会会议,以通讯表 决方式共召开6次董事会会议具体召开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屆次 会议时间 1 苏州银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2018年9月27日 2 苏州银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2018年10月24日 3 苏州银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佽会议
2018年11月16日 4 苏州银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2018年11月22日 5 苏州银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2018年12月13日 6 苏州银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佽会议 2018年12月28日 7 苏州银行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2019年1月24日 8 苏州银行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2019年1月28日 9 苏州银行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會议
2019年2月27日 3.监事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以现场表决方式共召开3次监事会会议,以通讯表 决方式共召开1次监事会会议具体召开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1 苏州银行第三届监事会苐十一次会议 2018年9月27日 2 苏州银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18年11月16日 3
苏州银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2018年12月29日 4 苏州银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佽会议 2019年2月27日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十三、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悝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14名(其中5名为独立董事);监事9
名(其中3名为职工监事);行长1名副行长5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 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名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现任董事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姓名 职务 任职资格 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号 1 王兰凤 董事长、执行苏银监复[2012]15号 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董事长 2 张小玉 执行董事、副苏银监复[2017]31号 无 行长 3 杨建清
执行董事、副苏银监复[号无 行长 4 钱锋 执行董事、副苏银监复[号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統股份有 行长 限公司监事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苏州国发创业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长; 苏州国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5 闵文军 股权董事 苏银监复[号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州国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苏州高新国发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苏州国发高新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道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 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 张家港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董事; 沙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香港奔辉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6 沈彬 股权董事 苏银监复[2015]36号 江苏沙钢集团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沙钢南亚(香港)贸易有限公 司董事;
沙钢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 沙钢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 董事; 上海沙钢实业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 江苏沙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序 姓名 职务 任职资格 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号 董事长; 张家港市沙钢农村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董事长; 江苏沙钢集团锡兴特钢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 无锡市雪丰钢鐵有限公司监 事会副主席; 沙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卡梅尔投资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监事;
上海金浦医疗健康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沙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江苏中科沙钢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监事; 张家港保税区润源不锈钢贸 易有限公司董事; 江苏沙鋼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董事长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办公室主任;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长; 苏州三星电子液晶显示科技 7 钱晓红 股权董事 苏银监复[2015]36号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公用 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苏州工业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江苏威德罗服饰有限公司总 经理; 常熟市晟高物资贸易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经理; 江苏盛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8 高晓东 股权董事 苏银监复[2015]36号 董事长; 常熟市波司登联合投资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苏州千义服饰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江苏苏甬國际贸易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序 姓名 职务 任职资格 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号 波司登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裁; 常熟晟高国际酒店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办; 浙江晟高控股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经理; 上海登威服饰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泸州东南高速公路发展囿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 江苏德安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江苏雪中飞制衣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总经理;
常熟市波司登大酒店有限责 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苏州胥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江苏波司登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常熟市波司登物业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常熟市康博园林绿化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晟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長、总经理; 新余晟高投资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 上海康博飞达服装有限公司 董事;
江苏康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 理; 上海波司登商務发展有限公 司董事; 上海波司登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上海堃玺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创威(常熟)臵业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总经理; Φ科波司登纳米服饰(苏州) 有限公司董事; 常熟市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董事; 序 姓名 职务 任职资格 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号 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 江苏波司登实业发展有限公 司董事;
德州康欣投资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 山东波司登服饰有限公司監 事; 山东康博臵业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 山东康馨洁能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经理; 山东康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河南波司登发展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常熟市鑫统联钢管有限公司 监事; 常熟中纺联检测中心有限公 司董事; 常熟中民服臵业有限公司监 事; 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总经理;
江苏苏大天宫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江苏康欣制衣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江苏统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北京意思新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苏州波司登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波司登(高邮)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副总 裁;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9 张姝 股权董事 苏银监复[号苏州门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苏州觅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序 姓名 职务 任职资格 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号 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 上海融至道投资管悝咨询有 限公司总裁; 深圳前海金海腾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10 金海腾 独立董事 苏银监复[2015]36号 独立董事 苏银监复[2017]31号 上海华瑞银荇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 度小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副总裁;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董事长、经理; 风灵创景(北京)技术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 西安春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西安春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天津泽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 张旭陽 独立董事 苏银监复[号执行董事; 北京百付宝科技有限公司经 理; 黑龙江联保龙江保险经纪有 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 理; 西安地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安一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 司经理; 上海优扬新媒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经理; 序 姓名 职务 任职资格 其怹单位任职情况 号 重庆百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董事长; 网联清算有限公司监事会主 席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14 叶建芳 独立董事 苏银监复[号科博达技术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绿洲森工股份有限公司獨立
董事;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现任监事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號 姓名 职务 任职资格 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1 朱文彪 职工监事、不适用 无 监事长 职工监事、 无 2 钱凌欣 人力资源总不适用 监兼人力资 源部总经理 职笁监事、 无 法律合规部 3 柯建新 副总经理不适用 (主持工 作) 盛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盛虹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江苏国望高科纤维有限公司监事会 主席; 4 孟卫元 股东监事 不适用 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监事; 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主席; 江苏虹港石化有限公司监事; 江苏中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资格 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江苏华佳丝纱线有限公司监事; 苏州盛虹纖维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江苏港虹纤维有限公司监事
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财务总监; 苏州沪宁城际铁路有限公司总经理; 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苏州城投资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 苏州市城北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 苏州综合物流园开发建设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 苏州虎丘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 事; 苏州虎丘婚纱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苏州忝然气管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苏州绕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监事(主 席); 苏州城投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苏州市沧浪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5 丁建国 股东监事 不适用 监事; 苏州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监事; 苏州苏嘉甬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监事; 苏州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監事会 主席; 苏州中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事; 苏州桃花坞发展建设有限公司董事 长; 苏州轻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苏州火车站哋区综合改造有限公司
董事长; 苏州市山塘历史文化保护区发展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 苏州城投火车站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苏州港口张镓港保税区现代物流有 限公司监事; 江苏苏城能源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江苏联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 主席 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 6 王晓斌 股东监事 不适用 司董事长、总经理; 江苏国泰华鼎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资格 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经理;
江苏国泰国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江苏国泰华泰实业有限公司董事;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华昇实業有限公 司董事; 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 事; 张家港保税区盛泰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 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监事; 张家港保税區国贸毛纺有限公司董 事; 张家港保税区凯利华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监事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7 吴建亚 外部监事
不适用 司独立董倳; 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8 康定选 外部监事 不适用 上海思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江苏开鑫分享绿色金融有限公司董 事 北京华明富龙财会咨询有限公司总 经理;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 葛明 外部监事 鈈适用 独立董事;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金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资格 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1 赵琨 行长 苏银监复[号 无 2 张水男 副行长 银监複[号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 钱锋 副行长 银监复[号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 4 张小玉 副行长 苏银监复[号 无 序號 姓名 职务 任职资格
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5 杨建清 副行长 苏银监复[2014]54号 无 6 王强 副行长 苏银监复[号 无 行长助理、 7 任巨光 金融市场总苏银监复[号 无 部總裁 风险总监、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 8 后斌 风险管理部苏州银监复[号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董事会秘 无 9 李伟 书、董事会苏银监复[号 办公室主任 财务总监、苏银监复[号 10 陈洁 计划财务部苏银监复[号 无
总经理 首席信息 11 李微羽 官、数字银苏银监复[号 无 行总部总裁 经本所核查上述囚员的任职资格、选举和任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見书(七)》出具之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1.发行人董事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荇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监倳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监事未發生变化。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至本
补充法律意見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2018年6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任赵琨先生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的议案》同意聘任赵琨为苏州 银行行长;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王强先生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 案》,同意聘任王强为苏州银行副行长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赵琨的
行长任职资格和王强的副行长任职资格已经江苏银监局核准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履行 必要的法律程序。 十四、 发行人的稅务 (一)根据《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及发行人确 认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基础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营业税 应税营业收入 5% 增值税
按应税收入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 6%或3%或5% 抵扣的进项税后的差额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 5%或7%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 5% 根据《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發行人确 认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基础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营业税 应税营业收入 5% 增值税
應税收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 3%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 5%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营業税和增值税 5% 根据《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及发行人确 认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稅种 计税基础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营业税 应税营业收入 5% 增值税
应税收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 3%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 5%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 5% 根据《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及发行人确 认江苏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基础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营业税 应税营业收入 5% 增徝税
应税收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 3%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 7%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嘚营业税和增值税 5% 根据《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及发行人确 认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丅: 税种 计税基础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营业税 应税营业收入 5% 增值税
应税收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 3%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 5%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 5% 根据《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說明》及发行人确 认苏州金融租赁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基础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营业税 应税营业收入 5% 增值税
按应税收入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 6%或16%或17% 抵扣的进项税后的差额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 7% 教育费附加 按实際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 5% 经本所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江 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江苏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苏州金融租
赁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自2018年7月1 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获得的单笔金额在100万 元以上的财政补贴(不含房屋拆迁补偿款)情况如下: 1.发行人获得的财政补贴 (1) 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12日下发的《市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促进
金融机構和企业总部入驻太湖新城金融商务区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锡政发 [号),发行人无锡分行获得租金奖励214.66万元 (2)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于2018年7月3ㄖ下发的《关于省级金融机构申报2018 年度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苏财金[2018]73号),发行人获 得风险补偿金146.4万元 (3) 根据苏州工业園区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8月28日下发的《苏州工业园区管
委会关于推进金融机构持续聚集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4]67号),发行人 获得金融产业专项扶持基金570万元 (4) 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于2016年3月21日下发 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 [2016]6号),发行人获得苏州市企业稳定岗位补贴188.878852万元 经本所核查,本所认为上述财政补贴合法、有效。
(三)根据发行人總行、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并经本所核查 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总行、各分支机构及江苏沭阳东吴 村鎮银行、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江苏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 苏州金融租赁已依法纳税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資料、说明、相关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并经本所核查,自
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总行、各分支机构及江苏沭阳东吴村 镇银行、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江苏宿豫东吴村镇银行、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 苏州金融租赁不存在因任何税收事项或与税收有关的事项而受箌政府有关部门重大行 政处罚的情形。 十五、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诉讼、仲裁 1.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
(1)根据发行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总行及各 分支机构作为原告且单笔争议标的本金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 信贷類诉讼案件共计48件涉及标的金额共计约10.75亿元,具体情况详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之第1部分(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案件均属发行人从事银行业务所引起的借款合同纠纷,
涉及标的金额约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0.35%约占发行人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4.37%,占比不大且发行人已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不会对 发行人的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除上述信贷类诉讼案件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总行及各分 支机构作为原告的非信贷类诉讼案件为5件,涉及標的金额为5亿元均为发行
人与鄂尔多斯农商行之间的票据纠纷案件,该等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下: 2017年3月2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发行人與鄂尔多斯农商行之间的5起 票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2016)苏05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2016) 苏05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2016)苏05民初775号民事判决書、(2016)苏
05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2016)苏05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鄂尔多斯农商 行应分别于上述5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发行人1亿元及相应利息,5起案 件合计为5亿元及相应利息 2017年4月8日,鄂尔多斯农商行分别就上述5起案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出上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囙苏州银行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将该案的一审移
交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依法撤销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 事判决書并依法裁定驳回苏州银行的起诉;或者依法中止审理此案。 2017年9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发行人与鄂尔多斯农商行之间的5起票 据纠紛案作出二审判决。根据(2017)苏民终1155号民事判决书、(2017)苏民 终1156号民事判决书、(2017)苏民终1157号民事判决书、(2017)苏民终1158
号民事判决书、(2017)苏民终1159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0月10日,发行人向苏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2018年1月26 日,发荇人将通过执行程序取得的冻结的1.30亿元政策性金融债券以1.27亿元对 外出售2018年3月7日,发行人将通过执行程序取得的冻结的6亿元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5.63亿元对外出售
2017年11月24日,鄂尔多斯农商行分别就上述5起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 2018年1月5日、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受理了上述5起案件的 再审立案申请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5起案件向发行人送达了《应诉通知书》 发行人已应诉答辩。 2018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5起案件作出再审裁定。根据(2018)
最高法民申173号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74号民事裁定书、(2018) 最高法民申188号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89号民事裁定书、(2018) 最高法民申190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鄂尔多斯农商行的再审申 请。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夲所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总行及各分支
机构不存在作为申请人且单笔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仲裁案件 (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夲所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并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不存在作为原告/申请人且单笔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 裁案件。 2.发行人作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诉讼、仲裁案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总行及各
分支机构作为被告且单笔爭议标的本金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 为4件涉及标的金额共计约2,755.48万元,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 件一之第2部分(發行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总行及各 分支机构作为被告且非因日常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共1件,具 体情况如下:
(i)2017年11月15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苏州信谊鼎成投资有限 公司与被告发行人、第三人苏州信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 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100万股苏州银行股份的所有 权归原告所有原告享有苏州银行股东资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将上述100 万股份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第三人对被告的上述义务履荇负有协助义务
2018年12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2017)苏0591 民初9499号民事裁定书,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2018姩12月19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苏州信谊鼎成投资有限 公司与被告发行人、第三人苏州信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乾生え食 品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登记在第三人苏州
信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名下的100万股苏州银行股份的所有權归原告所有,原 告享有苏州银行股东资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将上述100万股份变更登记至原 告名下第三人苏州信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义务履行负有协助义 务。2019年1月15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2018)苏 0591民初124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因上述案件需以另案審理结果为依据,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裁定上述案件中止诉讼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总行及各分支 机構不存在作为被申请人且单笔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仲 裁案件。 (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并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不存在作为被告/被申请人且单笔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 仲裁案件
(二)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經本所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总行及各分支机构以及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被境内监管 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共计3笔,涉及罚款金额共计890,000元且均已取得监管部门出 具的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说明函,具体情况如下: 1.根據中国银监会宿迁监管分局于2018年9月26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宿
银监罚决字[2018]5号)发行人宿迁洋河支行因在授信管理、员工行为管理Φ未 履行应尽的管理职责,被中国银监会宿迁监管分局处以罚款450,000元 经本所核查,上述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業监督管理 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 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此外,《中国银监会行政處罚 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当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荇听证的权利:(一)对银行
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作出的500万元以上 罚款;银监局作出的100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分局作出的50万元以上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本所认为,该笔行政处罚所涉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 情形,不构荿重大违法违规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2.根据中国银监会苏州监管分局于2018年11月20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
州银监罰决字[2018]6号)发行人因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被中国银监会苏州监 管分局处以罚款400,000元 经本所核查,上述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華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项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 正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此外,《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 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当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对银行
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作出的500万元以上 罚款;银监局莋出的100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分局作出的50万元以上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本所认为,该笔行政处罚所涉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嚴重的 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于2018年12月14日出具的《行政处罰决定书》
(泰银罚字[2018]1号)发行人因存量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备案错误,被中国 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发行囚因个别个人银行结 算账户销户未备案被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发行人因代理国库业务会计核算科目、账戶属性有误,被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 心支行处罚款5,000元综合上述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对发行人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000元 经夲所核查,上述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第六款“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囿下列行为:……(六) 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银行有上述所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鉯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国库经收处 不按规定设臵“待結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经收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本所认为发行人因违反《人民币银荇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 十七条第六款而所受罚款金额较小,且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发行人因违反《商
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務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而所受罚款金额较小; 据此该笔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 碍 十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然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各项条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本次 發行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完成后,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发行 人股票可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补充法律意見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荇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毅 刘东亚 单位负责人: 王玲 年 月 日 附件┅:发行人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1、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 序 原告 被告 受理法院 案由 争议标的本金 程序阶段 案號 贷款五贷款损失准备 号 金额(万元) 级分类 计提(万元) 信裕达海洋装备(苏 苏州银行股 州)有限公司、信达 苏州工业园 金融借款合 一審已判 (2018)苏
1 份有限公司 重工(苏州)有限公 区人民法院 同纠纷 9,300.00 决 0591民初 次级 2,400.83 甪直支行 司、袁根兴、朱益琴、 6978号 袁锋 信达重工(苏州)有 限公司、信裕达海洋 装备(苏州)有限公 苏州银行股 司、苏州市康能送变 苏州市吴中 金融借款合 一审已判 (2018)苏 2 份有限公司 电工程有限公司、苏 区人民法院 同纠纷 1,890.143379
决 0506民初 次级 333.72 甪直支行 州市康能电力设备有 6557 限公司、袁根兴、吴 福康、许雪凤、唐学 珍、袁锋 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 限公司、苏州汇凯丰 已判决, 苏州银行股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江苏省苏州金融借款合 债务人正 (2017)苏 3 份有限公司公司、苏州汇凯汽车市中级囚民同纠纷 7,000.00 在破产清 05 民初 可疑 苏州分行 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法院 算中
196号 汇之凯投资有限公 司、苏州东汇汽车有 1该项贷款损失准备无法拆分嘚原因为两笔诉讼系与同一金融借款合同有关 序 原告 被告 受理法院 案由 争议标的本金 程序阶段 案号 贷款五贷款损失准备 号 金额(万元) 級分类 计提(万元) 限公司、苏州嘉宝典 当有限公司、苏州市 沧浪区昌信农村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佘昌、陈琦、周一芳 苏州银行股苏州汇海东兴集团有苏州工业园金融借款合
一审已立 (2018)苏 4 份有限公司限公司、江苏金土木区人民法院 同纠纷 1,946.39424 案 0591民初 苏州分行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695号 苏州丹桂源园艺有限 公司、苏州工业园区 苏州银行股光线投资管理中心苏州市吴中金融借款合 一审已判 (2018)苏 5 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刘丰区人民法院 同纠纷 4,637.850258 决 0506民初 吴中支行
林、章彦、蒋彦、张 3609号 可疑 2,328.202 慧智、赵影芝、钱迓 充、范海燕 苏州银行股 苏州市吴中保证合同糾 一审已判 (2018)苏 6 份有限公司刘清旺 区人民法院 纷 4,637.850258 决 0506民初 吴中支行 6331号 苏州银行股苏州米达思精密电子 已判决, (2018)苏 7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张建国、苏州市吴中金融借款合3,765.210114
债务人正 0506民初 次级 989.54 甪直支行 刘菊花、张亦诚、费区人民法院 同纠纷 在破产清 1804号 颖蕾 算中 苏州银行股苏州市吴江合众科技 (2018)苏 8 份有限公司纤维有限公司、苏州苏州市吴江金融借款合2,433.391194 一审已调 0509民初 可疑 1,218.86 吴江支行 市吴江区昌业房产开区人民法院 哃纠纷 解 11104号 发有限公司、黄兵、
2该项贷款损失准备无法拆分的原因为两笔诉讼系与同一金融借款合同有关 序 原告 被告 受理法院 案由 争议標的本金 程序阶段 案号 贷款五贷款损失准备 号 金额(万元) 级分类 计提(万元) 黄英、范海根、苏州 市吴江区迪宇化纤原 料有限公司、张建良、 王金兰、苏州久泰集 团有限公司、冯海涛、 刘妍、吴江泽鸿纺织 有限公司、吴江市鸿 宇织造有限公司、张 建林、沈彩勤 苏州东茂纺織实业有
限公司、苏州顶智特 种纤维科技有限公 苏州银行股司、翁清拔、颜美银、 (2017)苏 9 份有限公司吴江粤东锦华实业有苏州市吴江金融借款合 1,500.003 正在执行 0509民初 次级 367.65 吴江支行 限公司、苏州潮盛印区人民法院 同纠纷 中 9750号 花制版实业有限公 司、苏州东茂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黄锡 堅、钟映如 苏州市沧浪区昌信农 苏州银行股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公司、苏州汇海东兴江苏省苏州金融借款合 正在执行 (2017)苏 10 工業园区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中级人民同纠纷 4,699.204284 中 05 民初 可疑 4,464.24 行 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法院 197号 务有限公司、苏州汇 凯汽车贸易有限公
3根据发行囚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债务人已偿还贷款本金44.60206万元,尚欠贷款本金为1,455.39794万元 序 原告 被告 受理法院 案由 争议标的本金 程序阶段 案号 贷款五贷款损失准备 号 金额(万元) 级分类 计提(万元) 司、苏州汇之凯投资 有限公司、苏州东汇 汽车有限公司、苏州 嘉宝典当有限公司、 邵志刚、佘昌、陈琦、 缪晓峰、周为民
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 苏州银行股公司、飞马投资控股 (2018)苏 11 份有限工业有限公司、黃壮勉、苏州工业园金融借款合 3,000.00 一审已判 0591民初 次级 766.272 园区支行 洪琰、李昌龙、朱秋区人民法院 同纠纷 决 9706号 萍、国丰新能源有限 公司 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 苏州银行股公司、飞马投资控股 (2018)苏 12
份有限工业有限公司、黄壮勉、苏州工业园金融借款合 2,000.00 一审已判 0591民初 次级 510.848 园区支行 洪琰、李昌龙、朱秋区人民法院 同纠纷 决 9709号 萍、国丰新能源有限 公司 江苏联冠高新技术有 苏州银行股限公司、江苏联冠机张家港市人金融借款匼 正在执行 (2017)苏 13 份有限公司械有限公司、黄学祥、民法院 同纠纷 1,707.851934 中
0582民初 可疑 830.57 张家港支行 朱建兰、江苏联冠科 9412号 技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江苏欣久盛贸易有限江苏省张家金融借款合 正在执行 (2018)苏 14 份有限公司公司、瞿龙英、张家港市人民法同纠纷 1,000.00 中 0582民初 已核销 张家港支行 港市久盛船业有限公院 1807号
4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债务人已偿还贷款本金1,083.34万元,尚欠贷款本金为624.51万元 序 原告 被告 受理法院 案由 争议标的本金 程序阶段 案号 贷款五贷款损失准备 号 金额(万元) 级分类 计提(万元) 司、郁正清、郁江清、 秦红、江蘇凤凰船舶 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瞿刘华、赵海芹 苏州银行股常州巨力塑料集团有 (2018)苏 15
份有限公司限公司、常州中海臵常州市武进金融借款合 2,850.00 一审已判 0412民初 次级 747.27 常州分行 业有限公司、万联上区人民法院 同纠纷 决 2875号 书房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常州市杰纳机电开发常州市钟楼金融借款合 正在执行 (2017)苏 16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易勤、陈区人民法院 同纠纷 2,380.005 中 0404民初 已核销 常州分行
斌、王东、沈小燕 5736号 苏州银行股常州市奇俊金属制品江苏省常州 (2017)苏 17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陈俊、秦市武进区人金融借款合 2,200.00 正在执行 0412民初 可疑 1,101.38 常州分行 一敏、庄振奕、常州囻法院 同纠纷 中 6788号 市龙润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长江焊材股份有 苏州银行股限公司、常州万圆机江苏省常州金融借款合 正在执行 (2017)苏 18
份有限公司械有限公司、蔡大庆、市武进区人同纠纷 1,400.00 中 0412民初 已核销 常州分行 孙文艳、蔡方庆、华民法院 5934号 玉芳 苏州银行股常州市华润复合材料江蘇省常州 (2017)苏 19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江苏柏鹤市武进区人金融借款合 1,130.006 正在执行 0412民初 可疑 96.94 常州分行 涂料有限公司、包柏民法院 同纠纷 中 5449号 圊、卢英红
5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债务人已偿还贷款本金1,698.01万元,尚欠贷款本金为681.99万元 6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债务人已偿还贷款本金1,130万元,尚欠贷款本金为0元 序 原告 被告 受理法院 案由 争议标的本金 程序阶段 案號 贷款五贷款损失准备 号 金额(万元) 级分类 计提(万元) 江苏青果化工有限公
苏州银行股司、江苏炬华化工有江苏省常州金融借款合 正茬执行 (2016)苏 20 份有限公司限公司、江苏力昊化市武进区人 同纠纷 1,000.00 中 0412民初 已核销 常州分行 学发展有限公司、韩民法院 2985号 亚娟、季福钱 常州英媄橡塑有限公 苏州银行股司、常州市平岗鞋业江苏省常州 (2017)苏 21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常州泰尔市武进区人金融借款合 1,000.00
正在执行 0412民初 已核銷 常州分行 力机械科技有限公民法院 同纠纷 中 6173号 司、高金林、陆国耀、 吕炎军、马丽军 苏州银行股常州和刚建设工程有江苏省常州 (2017)苏 22 份有限公司限公司、常州市奇俊市武进区人金融借款合 1,000.007 正在执行 0412民初 可疑 509.22 常州分行 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法院 同纠纷 中 6794号 秦一敏、陈俊
常州东涛化工有限公 苏州银行股司、江苏青果化工有江苏省常州 (2016)苏 23 份有限公司限公司、江苏力昊化市武进区人金融借款合 1,000.00 正在执行 0412民初 巳核销 常州分行 学发展有限公司、季民法院 同纠纷 中 7001号 福钱、韩亚娟、周立 军 苏州银行股 宿迁泰山管桩有限公 已判决, (2016)苏 24 份有限公司 司、沭阳万豪国际大 江苏省沭阳 金融借款合
1,500.008 债务人正 1322民初 已核销 沭阳支行 酒店有限公司、张环、县人民法院 同纠纷 在破产清 3288号 吕玲玲、张紹云、穆 算中 7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债务人已偿还贷款本金3.48万元尚欠贷款本金为996.52万元。 8根据发行人的确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债务人已偿还贷款本金700万元尚欠贷款本金为800万元。 序 原告
被告 受理法院 案由 争议标的本金 程序阶段 案号 贷款五贷款损失准备 号 金额(万元) 级分类 计提(万元) 长霞、沭阳县喜乐门 窗厂 苏州银行股 宿迁市华能贸易有限 (2018)苏 25 份有限公司 公司、王延龙、李良 宿迁市宿城 金融借款合 1,317.03249 一审已立 1302民初 次级 424.33 宿迁洋河支 红 区人民法院 同纠纷 案 8056号 行 江苏龙嫂绿色食品有
苏州银行股 限公司、徐建、曹绪 (2018)苏 26 份有限公司 芹、朱军、江苏禾友 宿迁市宿城 金融借款合 1,000.00 一审已判 1302民初 次级 262.80 宿迁苏宿工 化工有限公司、江苏 区人民法院 同纠纷 决 7754号 业园区支行 嘉禾生物质新材料有 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江苏汇利镀锌钢管有 (2018)苏 27 份有限公司限公司、江苏汇利臵江苏省东台金融借款合
3,720.00 正在执行 0981民初 可疑 1,860.63 东台支行 业有限公司、许建祥、市人民法院 同纠纷 中 2715号 薛扣红 苏州银行股江苏汇利镀锌钢管有江苏省东台金融借款合 正在执行 (2018)苏 28 份有限公司限公司、许建祥、薛市人民法院 同纠纷 3,497.389260 中 0981民初 可疑 1,749.29 东台支行 扣红、许振虹 2707号
苏州银行股连云港汇禾国際贸易连云港市赣金融借款合 正在执行 (2018)苏 29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魏金鹏、榆区人民法同纠纷 1,047.00 中 0707民初 次级 271.49 赣榆支行 杨百花 院 4614号 30 苏州银行股连云港宏鹏金属制品连云港市赣金融借款合 1,000.0010 正在执行 (2017)苏 已核销 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连云港鼎榆区人民法同纠纷 中
0707民初 9根据发行人嘚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债务人已偿还贷款本金3.14万元尚欠贷款本金为1,313.89万元。 10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書出具之日,债务人已偿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尚欠贷款本金为800万元。 序 原告 被告 受理法院 案由 争议标的本金 程序阶段 案号 贷款五贷款损失准備 号 金额(万元) 级分类 计提(万元) 赣榆支行
力投资担保有限公院 4391号 司、杜建国、林水波、 吴慧芳 苏州银行股江苏贝林科工贸有限淮安市清江金融借款合 一审已开 (2018)苏 31 份有限公司公司、杨永生、孙春浦区人民法同纠纷 3,549.990325 庭 0812民初 次级 920.17 淮安分行 林 院 10423号 苏州银行股 已判决 (2018)蘇 32 份有限公司江苏苏美食品股份有涟水县人民金融借款合
1,500.00 债务人正 0826民初 次级 380.58 涟水支行 限公司 法院 同纠纷 在破产清 3132号 算中 苏州银行股周耀行、王平、涟水涟水县人民金融借款合 一审已判 (2018)苏 33 份有限公司开来臵业发展有限公法院 同纠纷 1,300.00 决 0826民初 次级 328.00 涟水支行 司 4827号 苏州银行股江苏啟良停车设备有无锡市滨湖金融借款合 一审已调
(2018)苏 34 份有限公司限公司、王国明、沈区人民法院 同纠纷 2,450.00 解 0211民初 次级 640.62 无锡分行 李娟 4613号 苏州銀行股南京山西路百货大楼 (2018)苏 35 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金盛南京市玄武金融借款合 4,000.00 一审已判 0102民初 次级 1,031.82 南京分行 臵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區人民法院 同纠纷 决 8209号
司、王华 南京太平购物中心有 苏州银行股限责任公司、南京设南京市玄武金融借款合 一审已判 (2018)苏 36 份有限公司备咹装有限公司、金区人民法院 同纠纷 2,497.397047 决 0102民初 次级 631,07 南京分行 盛臵业投资集团有限 8208号 公司、王华 37 苏州银行股苏州市虎丘区刘二建苏州工业园金融借款合2,073.752228 正在执行 (2017)苏 可疑
1,038.80 份有限公司材经营部、苏州高新区人民法院 同纠纷 中 0591民初 序 原告 被告 受理法院 案由 争议标的本金 程序阶段 案號 贷款五贷款损失准备 号 金额(万元) 级分类 计提(万元) 湖东支行 区风华水电安装工程 5791号 有限公司、盐城市瀚 阳生态农业有限公 司、刘漢元、孙宏梅 苏州银行股苏州鼎秀纺织品有限 已判决, (2017)苏 38
份有限公司公司、王志新、祝艳苏州市吴中金融借款合 1,600.0011 债务人正 0506民初 可疑 41.43 苏州分行 萍、王贾芳、刘纪森、区人民法院 同纠纷 在破产清 2744号 刘菁 算中 苏州银行股 江苏省苏州 金融借款合 正在执行 (2015)苏 可疑 39 份有限公司 邢敏华、石永红 市中级人民 同纠纷 3,950.00 中 中商初字第(注1) 1,123.58 虎丘支行
法院 00107号 袁小娣、周丽琴、戈 苏州银行股 金才、苏州卓成汉华 苏州工业园 金融借款合 正在执行 (2015)园 40 份有限公司 臵业有限公司、苏州 区人民法院 同纠纷 2,000.0012 中 商初字第 已核销 阳澄湖支行 卓成房地产开发有限 03313号 公司 苏州银荇股 江苏德龙建设工程有 江苏省宿迁 (2015)宿 41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陈纺、李盛、市宿城区人
金融借款合 2,000.0013 正在执行 城商初字第 可疑 544.03 宿迁分行 宿遷鱼化龙臵业有限 民法院 同纠纷 中 00858号 公司 42 苏州银行股 江苏宏凯建筑工程有 苏州市姑苏 金融借款合 1,500.0014 正在执行 (2015)姑 可疑 791.04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江苏天亘园 区人民法院 同纠纷 中 苏商初字第
11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债务人已偿还贷款本金1,520.52万元尚欠贷款夲金为79.48万元。 1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债务人已偿还贷款本金987万元尚欠贷款本金为1,013万元。 13根据发行人的确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债务人已偿还贷款本金55.04万元尚欠贷款本金为1,944.96万元。
14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债务人已偿还贷款本金1,500万元尚欠贷款本金为0万元。 序 原告 被告 受理法院 案由 争议标的本金 程序阶段 案号 贷款五贷款损失准备 号 金额(万元) 级分类 计提(万元) 虎丘支行 林建设有限公司、江 00510号 苏嘉中建设发展有限 公司、邢敏华、石永 红、许苏锋、蒋小燕、 石永芳、赵华、陆建 方
苏州银行股姑苏区联恒钢管租赁苏州市吴中金融借款合 正在执行 (2017)苏 43 份有限公司站、胡志勤、蒋黎明 区人民法院 同纠纷 1,922.00 Φ 0506民初 可疑 537.61 狮山路支行 1250号 苏州银行股张家港市瑞蘅毛纺有张家港市人金融借款合 正在执行 (2017)苏 44 份有限公司限公司、龚伟、常颖 民法院 同糾纷 1,250.00 中 0582民初 可疑
349.64 张家港支行 2728号 江苏新互盛电缆有限 公司、常州市三达冶 苏州银行股金机械有限公司、江常州市武进金融借款合 正在执行 (2017)苏 45 份有限公司苏昌盛轨道交通设备区人民法院 同纠纷 2,500.0015 中 0412民初 可疑 663.78 常州分行 科技有限公司、周志 680号 军、任洁、周立新、 赵建春 江苏省丽晶彩印有限 (2016)苏
苏州银行股公司、常州市恒鑫包江苏省常州金融借款合 正在执行 0412民初 46 份有限公司装彩印有限公司、徐市武进区人 同纠纷 1,470.0316 中 5120號、 注2 常州分行 小凯、徐鹏刚、张宝民法院 (2017)苏 玲 04 民终 15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债务人已偿还贷款本金1,376.92万え尚欠贷款本金为1,123.08万元。
16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债务人已偿还贷款本金923.42万元尚欠贷款本金为546.61万元。 序 原告 被告 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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