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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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军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
作者:田友方&&
责任编辑:郑泽川
  □田友方
  正确认识和处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依法治军的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军队的核心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一重要论述阐明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的辩证关系,同时也揭示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依法治军之间的辩证关系。
  依法治军必须坚持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
  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人民军队建军立军的根本原则和永远不变的军魂,是人民军队从胜利走向胜利的根本保证。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军的时代背景之下,依法治军必须一以贯之地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具体来说,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人民军队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在军队法治建设的历史征程中,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始终坚持的根本原则。早在建军初期,党中央就制定《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从法律上确立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抗日战争时期,党中央在《关于共产党参加政府问题的决定(草案)》中强调必须保证党对八路军新四军的独立领导。解放战争时期,党中央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会工作条例》,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予以制度化。新中国成立以来,宪法、法律和法规对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作出规定,把党对军队绝对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军全过程和各方面。回顾军队法治建设的主要历程,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作为一项根本原则贯穿依法治军始终。这是依法治军在长期实践中取得的一条基本经验,依法治军的深入推进必须对这一宝贵经验加以传承和发扬。
  其次,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依法治军作为以理性为特征的一种现代治军方式,强调的是治军必须以法为遵循。由于法是对处于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的笼统称谓,在渊源上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层次差异,在具体适用上就应根据其渊源层次和位阶差异作出先后主次区分。按照这一基本原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军首先必须做到依宪治军。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由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在由不同位阶的军事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军事法律制度体系中,处于最高端和最核心地位,具有基础性和本源性特点。依法治军要真正做到依宪治军,最核心、最根本的就是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这一宪法原则和宪法制度。
  最后,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人民军队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一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军队,是国家安全的坚强柱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人民利益的坚定捍卫者。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大依法治军力度,深入推进依法治军,并不是为了依法治军而依法治军,而是为了以法治方式来巩固或确认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和任务。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须臾不能离开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党在国家和军队中的领导地位,是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是由宪法和法律确立的。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最本质的特征,是军队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依法治军能够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根本保证。离开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依法治军就可能迷失方向,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和任务就可能发生改变。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
  必须依靠依法治军
  依法治军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军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新时期指导军队建设的基本方针,事关党的强军目标的实现,事关人民的和平生活与安宁,事关国家的安全与稳定。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军的历史条件下,巩固和加强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必须要依靠依法治军这一现代治军方式。具体而言,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强制性必须借助于法律才能够获得。以依法治军为主要实践形式的军事法治,是党和国家治军的基本方式,是军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载体和依托。体现军事法治要求的治军之法,是党和国家治军之重器,是以法的形式对党和国家的军事意志的庄严表达,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在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及军队深入推进依法治军的时代背景下,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作为军队治理体系中最顶层和最核心的部分,只有在宪法和法律上获得明确而具体的表现,它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强制性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证。我们党在建军以来,特别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直注重在宪法和法律上对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加以确认,目的正在于此。
  另一方面,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必须依靠依法治军才能得到严格实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么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其重点就是要建立健全以军事执法和军事司法为主体的军事法律实施机制,保证据以治军的法律能够切实得到严格实施,真正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由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一项根本性军事法律原则和制度,只有依靠依法治军,借助于完备而严密的军事法律实施机制,通过严格的军事执法和高效的军事司法,才能够真正得到严格执行并获得全体军人的普遍遵守。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
  与依法治军的统一
  深入推进依法治军,必须正确处理好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依法治军的辩证关系。在现实当中有人把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与依法治军对立起来,认为彼此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强调依法治军会削弱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强调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就不可能使依法治军落到实处。这种因看不到两者之间的统一性而把两者对立起来的观点在理论上是极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极其有害的,必须从思想上和认识上加以彻底澄清。
  “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与坚持依法治军,两者之间并非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和有机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关系主要表现是,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坚持依法治军则是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重要依托。两者相互促进关系主要表现是,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可以为依法治军保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保证,坚持依法治军则可以为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切实得到遵循提供有力的法治保证。两者有机统一关系主要表现是,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作为强军之魂与作为强军之基的依法治军,统一于新阶段党的强军目标和人民军队的强军实践。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依法治军之间是辩证统一关系。在党的强军目标的牵引下,在人民军队的强军实践中,全体军人必须在思想认识上深刻领悟和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在行动上既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和捍卫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又要笃信法治坚持依法治军。惟有如此,深入推进依法治军才能结出累累硕果,人民军队法治建设才能步入快车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军队的宏伟蓝图才能早日变成现实。
  (作者系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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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阐释“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时首先指出,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这一理论要点应当如何理解?就相关问题,中央台记者采访了西安政治学院副院长陈耿教授。
  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必须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坚持和弘扬我军优良传统,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军情的法治道路。
  陈耿强调,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我军的根本原则和制度,是我军在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铸就的立军之本和建军之魂,是我们党正确把握中国革命特点规律得出的科学认识。
  它是实践证明了的符合我国国情军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军事制度,必须始终不渝坚持下去,决不容动摇怀疑。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在党的领导下、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进行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政治指向。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既是最高的政治要求,也是根本的法治要求,它不仅应该体现在宪法、国防法、政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里,更应该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中,体现在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之中。
  陈耿指出,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必须有利于坚持和维护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决不能照搬西方建军治军模式。
  要把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把党关于建军治军的新理念新成果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善于从法理高度旗帜鲜明批驳“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这一根本原则和制度落到实处,一个很重要的途径就是运用法治手段发展和完善党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系列领导制度,并使之具体化、规范化,以法律的强制力保证这些根本制度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陈耿表示,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过程中,还必须创新军队党的建设制度机制,规范完善党委决策程序方法。
  提高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质量,加强对官兵特别是领导干部政治上的考核监察,确保党指挥枪的原则制度落底见效。军委主席负责制,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我国军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根本制度的最高实现形式。要围绕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完善和落实相关制度机制,确保全军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指挥。(记者朱梁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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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軍委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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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新形勢下深入推進依法治軍從嚴治軍的行動綱領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把依法治軍從嚴治軍納入依法治國總體布局,作出戰略部署,明確了深入推進依法治軍從嚴治軍的根本原則、總體目標、主要任務和重大舉措,是新形勢下深入推進依法治軍從嚴治軍的行動綱領。必須深入學習、准確把握、堅決貫徹《決定》精神,深入推進依法治軍從嚴治軍,全面提高國防和軍隊建設法治化水平,為建設鞏固國防和強大軍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准確把握新形勢下深入推進依法治軍從嚴治軍的根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決定》從時代發展和使命要求出發,明確了新形勢下深入推進依法治軍從嚴治軍的根本方向和總體要求。   黨對軍隊絕對領導是依法治軍的核心和根本要求。黨對軍隊絕對領導,是憲法、國防法確定的我國基本軍事制度和社會主義政治制度重要組成部分,是我軍立軍之本、強軍之魂,規定和確保我軍法治建設的正確方向。深入推進依法治軍從嚴治軍,必須以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為核心和根本要求,從法理上堅決捍衛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根本原則,旗幟鮮明批駁“軍隊非黨化、非政治化”和“軍隊國家化”,與時俱進健全完善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制度規定,以法治強制力確保黨對軍隊絕對領導根本原則和制度落地生根。中央軍委實行主席負責制,是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最高實現形式,必須健全完善和堅決落實相關制度規定,確保全國武裝力量由中央軍委主席統一領導和指揮、國防和軍隊建設一切重大問題由中央軍委主席決策和決定、中央軍委全面工作由中央軍委主席主持和負責。   緊緊圍繞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習主席指出,依法治軍、從嚴治軍是強軍之基。這一重要論斷,深刻闡明了依法治軍從嚴治軍對實現黨在新形勢下強軍目標的重要基石和保障作用。深入推進依法治軍從嚴治軍,必須以實現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為根本著眼點和著力點。確保聽黨指揮,必須進一步把黨關於國防和軍隊建設的主張和治軍的成功經驗制度化規范化,從法制上強化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根本原則和制度,保証我軍絕對忠誠、絕對純潔、絕對可靠。確保能打勝仗,必須堅持軍事法治建設始終聚焦戰斗力、服務戰斗力、保障戰斗力,形成有利於提高戰斗力的政策導向、制度體系和監督機制,用法治強制力保証戰斗力生成、鞏固和提高,保証部隊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必勝。確保作風優良,必須把我軍長期培養和形成的一整套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制度化,全面加強紀律建設,堅決查處和糾治不正之風,保証部隊始終保持嚴明的作風和鐵的紀律,永葆紅軍本色,傳承紅色基因,樹好人民軍隊好樣子。   構建完善的中國特色軍事法治體系,提高國防和軍隊建設法治化水平。這明確了依法治軍從嚴治軍的總目標和總抓手。構建完善的中國特色軍事法治體系,必須從我軍實際出發,創新依法治軍理論和實踐,健全軍事法治工作體制機制,構建完善一個覆蓋全面、有機統一、科學有效的軍事法規制度體系,一個黨委首長依法決策、機關依法指導、部隊依法行動、官兵嚴格守法的軍事法治實施體系,一個包括黨內監督、層級監督、專門監督、群眾監督等在內的健全完善、嚴密有效的軍事法治監督體系,一個理論科學、隊伍過硬、文化先進的軍事法治保障體系,形成一整套符合軍隊建設特點規律、適應依法治軍從嚴治軍要求的體制機制,不斷提高國防和軍隊建設法治化水平。   二、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國防和軍隊改革   習主席強調,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在整個改革過程中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決定》貫徹習主席的重要論述,明確提出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防和軍隊改革的任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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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適應現代軍隊建設和作戰要求的軍事法規制度體系。經過多年建設,中國特色軍事法規制度體系已經形成,國防和軍隊建設各領域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但是,軍事法規制度體系還不夠完善,一些法規制度反映規律不夠、結合實際不緊、實用性操作性不強,與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以及現代戰爭發展還不相適應,立法部門化、部門利益法制化問題還比較突出。新形勢下,健全軍事法規制度體系,必須緊緊圍繞黨在新形勢下的強軍目標,准確把握世界軍事發展新趨勢,適應信息化戰爭和履行使命要求,與軍隊領導指揮體制改革相協調,加強法規制度體系頂層設計,更新立法理念,改進立法方式,加強重點領域法規制度建設,努力構建完善一整套反映現代軍事規律、體現我軍特色、覆蓋國防和軍隊建設各領域各環節的軍事法規制度。   嚴格規范軍事法規制度的制定權限和程序。科學完善的軍事法規制定體制機制,是提高軍事法規制度質量的重要保証。要進一步完善軍事立法體制,科學確定軍事法規制度制定權限,清晰界定各級領導機關的立法權限﹔探索建立由軍事法制工作機構主導的立法起草工作組織模式,克服立法部門化、部門利益法制化問題。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優化軍事立法工作機制,嚴格規范軍事法規制度制定程序,完善法規制度起草、論証、審查等制度,拓寬部隊官兵和專家學者參與立法的渠道,健全立法重大爭議裁決機制,提高軍事立法的質量和效率,增強軍事法規制度科學性、針對性、適用性。   將所有軍事規范性文件納入審查范圍,完善審查制度。軍隊團級以上單位及其機關制定的具有反復適用性和普遍約束力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是軍事法規制度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是軍事法規的必要補充。加強軍事規范性文件審查,是維護軍事法規制度體系協調統一的重要舉措。實踐中,一些規范性文件不同程度存在與法規不一致、不協調甚至相抵觸的問題,必須採取制度性措施加以解決。制定軍事規范性文件,必須遵循法制統一的原則,不得超越職責權限,不得與法規和上級規定相抵觸,不得違反規定層層加碼,更不允許另搞一套。必須進一步完善軍事規范性文件審查制度,各級制定軍事規范性文件,必須經法制工作機構審查並報上級備案﹔部隊基層單位制定的各種制度規定,必須報團級以上單位審查,確保軍事法規制度體系的協調統一。   四、著力增強軍事法規制度執行力度,確保依法治軍從嚴治軍落到實處   習主席強調,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依法治軍從嚴治軍,重在嚴格執法。《決定》遵循軍隊建設基本規律,針對軍事法規制度執行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提出堅持從嚴治軍鐵律、加大軍事法規制度執行力度的舉措和要求。   堅持從嚴治軍鐵律,加大軍事法規執行力度。這是軍隊作為武裝集團的屬性決定的,是建軍治軍規律的內在要求。律令如鐵、執法如山,才能鍛造鋼鐵威武之師。我軍歷來高度重視從嚴治軍,素以紀律嚴明著稱,為保証和提升部隊戰斗力、維護人民軍隊良好形象發揮了重要作用。新形勢下,必須堅持和發揚我軍優良傳統,把握軍隊建設新特點新要求,堅持在軍隊各項工作和建設中貫徹從嚴要求,狠抓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貫徹落實,堅決克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同時,從嚴治軍要貫徹法治原則,嚴在法內、嚴之有據、嚴之有度,不能層層加碼、搞土政策。   明確執法責任。主體明確、責權清晰的執法機制,是確保法規制度有效執行的重要基礎。必須從領導管理體制機制方面動刀子、作文章,在這一輪軍隊領導管理體制改革中,切實貫徹法治原則,按照職權法定、職能明晰、權責一致、權力制約要求,優化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進一步厘清各級黨委、領導、機關、部門的職責權限,明確具體執法責任,確保法規制度執行明確到部門、落實到崗位﹔對涉及多個部門管理的事項,要區分主次責任,明確牽頭部門,防止爭權諉責﹔對執行主體發生變更的事項,必須及時明確新的執行主體、相關責任及移交辦法,防止職能交叉、多頭管理,確保每一項法規制度都有人抓、有人管。   完善執法制度。具體明確的制度規定,是增強法規制度執行力的重要保障。目前,軍事法規制度執行剛性不強,運動式執法、選擇性執法、趨利式執法現象還比較普遍。必須從完善執法制度入手,按照標准化、流程化、精細化原則,細化執法的標准、步驟、時限、方法和要求,進一步完善科學論証、官兵參與、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信息公開、民主監督、責任追究、通報告知、申訴救濟等程序規定,完善軍事法規制度執行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對執法主體失職瀆職行為的處理措施,增強法規制度執行嚴肅性、確定性。   健全執法監督機制。綜合運用各種監督形式,形成嚴密有效的監督體系,是確保法規制度有效執行的可靠保証。當前,軍事法規制度執行的監督機制還不健全,執法監督形式化的現象還不同程度存在,對領導干部執行法規制度情況不敢監督、難以問責的問題還比較突出。強化黨內監督,健全和完善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規定,強化各級黨組織對黨員、領導干部以及下級黨組織落實法規制度情況實施監督的職能,嚴格黨內生活,充分發揮決策監督、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等制度的作用,加強對黨員干部、班子成員特別是書記、副書記的監督。強化層級監督,健全完善上級對下級監督的職責、內容和程序規定,強化各級的監督責任,完善情況報告制度、檢查督導制度、明察暗訪制度、通報講評制度,堅持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強化專門監督,完善執法檢查、案件督查、紀檢巡視、行政監察、經濟責任審計等監督制度,進一步發揮專門監督部門的職能作用,加強協調配合,形成監督合力,切實抓好全崗位全過程全要素的監督,實現監督的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強化群眾監督,健全官兵有序參與監督的制度機制,拓寬監督渠道,完善基層事務公開制度,注重軍人委員會、軍人大會等組織的職能,充分發揮官兵在監督法規制度執行中的主體作用。強化社會監督,健全完善社會輿論監督的制度規定,規范和擴大公眾知情的范圍和方式,建立健全有關信息公開、意見反映機制,重視和運用好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維護軍隊良好形象。   嚴格責任追究。依法治軍從嚴治軍,必須嚴明賞罰。把嚴格責任追究作為保証軍事法規制度執行的重要手段,堅持有功必獎、有過必罰。完善責任追究類別、權限和程序規定,健全責任追究監督制度,實行領導干部職務行為責任終身追究,建立違法違規問題限時追究責任制度,對違法違紀行為“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必追究,切實維護法規制度的嚴肅性、權威性。   五、健全完善軍事法治工作體制,為依法治軍從嚴治軍提供有力組織保障   《決定》遵循法治工作特點規律,從軍隊法治建設實際出發,部署了完善軍事法制工作機構、改革軍事司法體制機制、建立軍事法律顧問制度、改革軍隊紀檢監察體制等方面任務。   健全軍事法制工作體制,建立完善領導機關法制工作機構。軍事法制工作機構,是在軍隊領導機關設立的、歸口管理軍事法制工作的職能部門,是黨委首長領導軍事法治建設的辦事機構。當前,我軍軍事法制工作體制不夠完善,機構編制還不適應形勢任務需要,難以有效發揮應有的職能作用。健全軍事法制工作體制,要著眼有效組織協調軍事法治建設各項工作,貫徹體系完整、編制合理、職能完備的原則,在領導機關建立健全軍事法制工作機構,組織開展統籌協調依法治軍從嚴治軍各項工作,管理軍事法規制度的制定與監督執行,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審查與備案,重大決策和重要軍事行動法律咨詢保障等任務。   改革軍事司法體制機制,完善統一領導的軍事審判、檢察制度。深化軍事司法體制改革,是貫徹黨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戰略部署的重要任務,也是國防和軍隊改革的重要內容。必須著眼確保軍事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調整改革軍事司法機關領導管理體制,堅持以審判為中心,完善軍事司法制度,切實維護國防利益,保障軍人合法權益,有效防范和打擊犯罪。理順各級保衛部門機構設置,加強網絡安全保衛、隱蔽斗爭、警衛工作力量建設,完善隱蔽斗爭、偵查辦案、平安創建等方面軍地協作機制。調整完善軍隊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務工作機制,健全軍隊律師工作制度,加強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   建立軍事法律顧問制度。在各級領導機關設立軍事法律顧問,是完善軍事法治工作體制的重要內容,是黨委依法決策、機關依法指導、部隊依法行動的重要保障。新形勢下,國防和軍隊建設法治化、規范化要求越來越高,軍隊履行使命任務面臨的環境日益復雜,亟需建立軍事法律顧問制度。必須盡快建立健全以軍事法制工作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法律工作者參加的軍事法律顧問隊伍,完善重大決策和軍事行動咨詢保障制度,為黨委首長決策、為機關部門開展工作、為部隊執行任務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改革軍隊紀檢監察體制。這是健全軍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迫切要求,也是依法治軍從嚴治軍的重要任務。必須貫徹黨中央關於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的部署要求,調整改革軍隊紀檢監察領導體制。加快軍隊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建立健全和嚴格落實報告、約談、處置反饋等制度。創新軍隊巡視組織制度和方式方法,實現巡視工作全覆蓋,強化巡視成果運用,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改進巡視報告、移交、反饋、整改情況公開等工作。   六、加強法治教育訓練,夯實官兵依法治軍從嚴治軍的思想基礎和素質基礎   增強官兵法治理念,提高官兵法治素養,是深入推進依法治軍從嚴治軍的基礎和保証。《決定》著眼引導官兵崇尚法治、厲行法治、維護法治,部署了加強法治教育訓練的任務舉措。   強化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養。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必須把增強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養,作為依法治軍從嚴治軍的長期基礎性工作抓緊抓實。把法治教育訓練納入部隊教育訓練體系,在思想政治教育大綱中,加大法治教育內容比重,增加法治基本理論、應知應會法律常識和依法維權等內容,強化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養﹔在軍事訓練與考核大綱中,充實完善官兵履行職責、執行任務必備的法律知識和技能訓練內容,提高官兵依法行動和運用法律的能力。充分發揮軍隊院校培養人才的主陣地主渠道作用,把法律知識學習納入全軍院校教育體系,列為各類班次必修課,使所有學員學習掌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和軍事法、戰爭法等法律知識,打牢學員依法治軍從嚴治軍的思想和素質基礎。突出抓好領導干部這個關鍵,把法治理論作為領導干部必學內容,納入黨委中心組理論學習計劃,重點學習習主席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法治基本理論和履行崗位職責必備的法律知識,著力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的能力。   完善軍事法律人才培養機制。習主席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一支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至關重要。當前,我軍法律人才隊伍建設還存在數量規模小、結構不夠合理、來源渠道不暢通、管理機制不夠科學等問題。必須把加快軍事法律人才培養擺到重要地位,努力建設一支政治素質、軍事素質、法律素質全面過硬的軍事法律人才隊伍。加強軍事法律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納入軍隊人才建設總體部署,統籌安排實施。完善依托國民教育培養軍事法律人才的路子,改進依托形式,優化培養方式,培養部隊急需、好用、頂用的軍事法律人才。創新完善軍事法律人才管理制度,堅持從軍事法律人才成長、成才、發揮作用的規律出發,建立既符合法律職業要求又體現軍事職業特點的軍事法律人才管理制度。   加強軍事法治理論研究。深入推進依法治軍從嚴治軍,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強的系統工程。必須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為指導,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從我國我軍實際出發,汲取中國古代軍事法治文化精華,借鑒外國外軍有益經驗,創新發展中國特色軍事法治理論,為深入推進依法治軍從嚴治軍提供理論指導和學理支撐。加強軍事法治基礎理論、應用理論以及國際軍事法理論等研究,力爭在破解依法治軍突出矛盾問題上取得新成果,在依法治軍重大理論研究上實現新發展。加強軍事法治理論國際交流,積極參與國際軍事規則制定,增強我國我軍在國際軍事法律事務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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